共为您搜索到128条关于“抵押房”的问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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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房无房证能公证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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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2-19 11:1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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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房子被锁网签还钱后不解网签,请问如何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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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2-02 11:2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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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已抵押房屋,买卖合同是否有效
答:物权行为与债权行为有着本质的区别,转让抵押财产行为的实现,需要进行两个行为,一个是签订转让抵押财产买卖合同的债权行为,另一个是抵押财产所有权变动的物权行为。而转让抵押财产债权行为并不是必须经过抵押权人的同意,因为抵押人与买受人签订转让抵押财产合同的行为,只是一个债权行为,并不会直接导致抵押财产物权变动的结果,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与他人签订抵押财产转让合同行为并不会导致抵押权的消灭,抵押权人仍可以行使抵押权。抵押人仍是抵押物的所有权人,有权将抵押物自由转让给他人。本案中,原、被告在平等自愿协商基础上签订的房屋转让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愿。本案中继续履行该协议并不损害抵押权人某银行藤县支行的合法权益,也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因此,原告刘某与被告王某、李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有效。 另外,关于原告请求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转移手续应否支持问题。房屋抵押权存续期间,在房屋抵押登记未被注销的情况下,按照现行的产权登记手续,房屋的产权是不能办理过户登记的。在买受人代为清偿债务消灭抵押权前,买受人实际无法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合同构成履行不能,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出卖人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但买受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不能支持。根据《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抵押期间,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转让抵押财产,但受让人代为清偿债务消灭抵押权的除外。”若买受人同意代为清偿债务消灭抵押权情况下,买受人要求出卖人协助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的请求是可以支持的。本案中,作为抵押权人的某银行藤县支行已向法院明确表示只要两被告还清贷款本息,同意办理抵押注销登记。庭审中,原告同意代抵押人即两被告还清抵押权人借款本息,原告也同意代被告偿还债务消灭抵押权,抵押权人应当协助办理抵押权注销手续,两被告应当在该房屋的抵押权消灭后协助原告办理房屋产权登记转移手续。原告代被告偿还案外人某银行藤县支行的债务后可向被告追偿。
2016-11-22 16:21: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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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逸兰亭有工程抵押房买吗花桥
答:您好!建议您可以找中介进行咨询,中介房源信息较多一些。望采纳
2016-10-13 11:36: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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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子抵押房子抵押贷款三个月可以还清吗
答:您好,看你自己的经济情况来决定,最好是尽早还完,不用给那么多利息,望采纳
2016-10-12 13:52: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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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戚办公司说是营业执照申请不下来,用我家房产证复印件,还有我本人身份证,怕他拿去抵押房子,不想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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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9-15 18:01: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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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抵押房能不能买
答:您好!工程抵款房可以买的,但是大多数都是要求一次性付款,走售楼部的程序签它们的合同就行望采纳
2016-08-25 14:52: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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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2016年8月5日购买了恒大名都的房子,我买完了才知道是抵押房,当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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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8-07 11:3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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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房我不是很明白,希望能有解释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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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7-04 23:4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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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房我不是很明白,希望能有解释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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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7-04 23:4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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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房改合同,购买方要付定金吗?
答:您好!抵押合同不需要付定金了,买房的时候才需要付定金。望采纳,谢谢
2016-06-20 18:26: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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涟水文馨苑小区工程款抵押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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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6-15 16:11: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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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车好还是抵押房好?
答:您好!需要看您想要贷款多少钱,如果贷得少可以抵押车,贷得多就只能抵押房了。但是贷款还需要进行评估价格,按评估价格而论。望采纳,谢谢
2016-06-15 12:36: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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弘辉首玺工程抵押房200多平方的
答:您好!请问您能将您的问题说清楚点吗?您说的太含糊了望采纳,谢谢
2016-06-04 21:09: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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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预告登记期间可否转让、抵押房地产
答:本文结合上海房地产登记的立法探索和实践经验,探讨一下预告登记的效力,以及预告登记后权利人再处分物权、设立抵押权等如何进行登记。一、2003年后上海立法的预告登记制度和实践操作的问题2003年5月1日实施的《上海市房地产登记条例》(以下简称“03年条例”)以地方性法规率先建立了预告登记制度,其中第49条就是对于预告登记的分类、适用对象、登记效力和效力期间的规定。“03年条例”突破性地打破了传统“期房预售”为主的预告登记的范围。在规定“房屋尚未建成时”,当事人因房屋建设工程设定抵押、预购商品房、预购商品房没定抵押权可双方预告登记之外,还创设性地规定“应当由当事人双方共同申请的登记,一方当事人未提出登记申请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单方申请预告登记”。实践中更是明确这种单方预告登记的客体既可以是房屋期权、也可以是实质性房地产,涵盖了几乎所有需要双方申请的转移登记和他项权利登记情形,特别是房地产卖卖、抵押等。该条例同时规定了这类范围广泛的单方预告登记的效力和期限。比如,在效力上明确了“经预告登记后,当事人取得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和房地产他项权利的优先请求权”;在期限上则是“自登记之日起满两年,当事人未申请正式登记的,该预告登记失效”。可见,立法者赋予预告登记权利人的仅是登记上的顺位优先权,并非限制物权人的处分权、并禁止其后的登记。例如在登记冲突规则的设计上,已经抵押预告登记的房地产,并不禁止再设立转让、抵押的预告登记:已经转让预告登记的房地产,并不禁止再设立转让、抵押的预告登记。在“登记顺位”的法理下,这些“冲突”是有序的。实践中预告登记也确实起到了应有的保护作用,特别是为了防止当时“一屋多售”的状况,特别规定了“已经预告登记的预购商品房不得重复办理预告登记”,以及“转让登记与他人的转让预告登记相冲突”,这样一种预告登记又兼具了绝对的排他效力。历时5年的实践中,虽有人抱怨此类预告登记2年的失效期限过于严格,但此项制度逐渐被社会所认同接受,为维护交易安全提供了及时而高效的法律途径。然而,实践中也一直存在着一些困惑,比如已有抵押预告登记的房屋可否办理转移登记,已有转让预告登记的存量房可否抵押。随着上海房地产交易的活跃发达,这样的操作困惑与实际需要的矛盾日益突出。二、《物权法》上的预告登记及其效力《物权法》第20条规定:“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
2015-09-17 08:19: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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