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为您搜索到176条关于“抵押登记”的问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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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学校、私立医院等单位所有的房地产是否可以抵押并办理抵押登记?
答:按《担保法》第37条及《物权法》第184条规定:“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不得抵押。”学校无论其是公办的,还是民办的,它都承担着教书育人、传播文化等社会公益目的,《民办教育促进法》第3条规定:“民办教育事业属于公益性事业,是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因此,民办学校的房地产不得用于抵押。同样,无论公立还是私立医院,医院都是为了保证公众健康而设立的,都承担着救死扶伤、治病救人等社会公益目的,也是一种公益事业,《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3条规定:“医疗机构以救死扶伤,防病治病,为公民的健康服务为宗旨。”故私立医院的房地产也不得用于抵押。但是《担保法司法解释》第53条规定:“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其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以外的财产为自身债务设定抵押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抵押有效。”根据该规定,民办学校、私立医院以社会公益设施以外的房地产为自身债务设定抵押,抵押有效。当然,根据后法优于前法的原则,有关抵押的规定应适用《物权法》的相关规定,而《物权法》并未规定必须为自身债务设定抵押,因此,该限定条件应不再适用。
2017-03-01 16:0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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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抵押登记要先缴纳土地使用费?
答:抵押人在办理房地产抵押登记之前应先向规划国土部门交纳土地使用费后方可办理。具体要求是:(1)抵押人属单位的,所有用途的抵押物都应交纳土地使用费后才办理抵押登记;(2)抵押人属个人的,其自用性质的住宅可以暂不交纳土地使用费,其它用途的抵押物亦必须先交纳土地使用费后方可办理抵押登记。
2017-02-28 17:1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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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办理房地产抵押登记?办理的具体流程是什么
答:您好这个建议您百度搜索一下比较好
2016-11-21 16:36: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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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部门抵押登记备案要多久
答:您好这个具体要看政府的办事速度
2016-11-21 09:5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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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管局办理贷款抵押登记需要什么资料
答: 到房管局办理房产抵押登记,根据《房屋登记办法》,申请抵押权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3)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房地产权证书; (4)抵押合同; (5)主债权合同; (6)其他必要材料。 登记机关应当对申请人的申请进行审查,审查的内容主要包括:抵押物是否符合准许进入抵押交易市场的条件;抵押人提供的房地产权利证明文件与权属档案记录内容是否相符,查对权属证书的真伪等,并由审核人签字在案。对符合登记条件的应在法定期限内核准登记记入登记簿并颁发他项权利证书。 房地产抵押登记基本程序如下: 1.抵押登记申请 办理房地产抵押登记,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1)房地产抵押登记申请书; (2)抵押当事人的身份证明或法人资格证明; (3)抵押合同; (4)《国有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或《房地产证》; (5)可以证明抵押人有权设定抵押权的文件与证明材料; (6)可以证明抵押房地产价值的资料; (7)登记机关认为必要的其他文件。
2016-11-17 18:5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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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用房产证抵押 不办抵押登记是否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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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1-06 08:4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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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2手房卖家,卖家是公积金组合贷款。已经去房管局抵押登记了,请问银行一般多久能放款给我啊?谢谢
答:您好,抵押贷款 在银行收到他项 送给银行大约七个工作日就能放款 放款会有短信通知您的望采纳
2016-11-02 09:09: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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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房地产抵押登记,登记部门需要多长时间才能办理完毕
答:您好很高兴为您解答根据房产监理处对外工作时限规定,办理抵押登记应当自收齐件之日起7日内办结。望采纳,谢谢
2016-07-31 19:01: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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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产权登记的原则,房屋产权抵押登记变更所需材料
答:一、房屋产权登记的原则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取得房屋所有权或者房屋他项权后,必须向房屋所在地的房屋登记机关进行登记,取得房屋产权证书。无论房屋权属取得方式是原始取得还是继受取得,都以房屋产权登记为要式法律行为,确认房屋权属归属。1、公示原则。农村房屋登记机关在农村房屋登记工作中应坚持公示原则,将房屋登记依据、房屋登记条件、房屋登记程序、房屋登记内容进行公示,方便社会公众知晓。将已登记的房屋产权情况进行整理归档,方便社会公众查阅。2、救济原则。救济原则就是房屋登记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或者他人的不当行为造成登记不当或给使权利人受到损害,权利人有权要求撤销登记或者赔偿损失,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3、房屋产权与土地使用权同时登记原则。房屋作为一种不动产,它依附于土地而存在。房屋可以作为私有财产归个人所有。我国土地实行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个人不能取得土地所有权。因此在进行农村房屋产权登记时,必须将房屋产权与土地使用权同时登记,使房屋的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权利主体一致。4、协调配合原则。农村房屋登记牵涉到许多政府职能部门,如土地管理部门、城建规划部门、房屋管理部门等。在农村房屋登记过程中,各个部门须密切配合,信息共享。二、房屋产权抵押登记变更所需材料1、债权及抵押权转让合同;2、抵押权人原持有的房地产他项权利执照;3、抵押权入和受转让第三人的身份证明;4、原抵押合同;5、市国土房管局规定的其他文件。
2015-09-15 20:36: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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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抵押登记后,房产证归谁
答:根据建设部颁布的《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第三条的规定:本办法所称预购商品房贷款抵押,是指购房人在支付首期规定的房价款后,由贷款银行代其支付其余的购房款,将所购商品房抵押给贷款银行作为偿还贷款履行担保的行为。第三十一条规定:房地产抵押合同自抵押登记之日起生效。就是说,房地产抵押生效并不是指贷款的一切手续已办完,而是要在抵押登记手续完成以后,这也就是要办理抵押登记的原因。开发商在给业主办理房产证后,根据开发商和贷款银行的《合作协议》,开发商将房产证交给贷款银行,由贷款银行和业主去办理抵押登记。根据《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以依法取得的房屋所有权证书的房地产抵押的,登记机关应当在原《房屋所有权证》上作他项权利记载后,由抵押人收执,并向抵押权人颁发《房屋他项权证》。这一法律规定说明在办理完抵押登记后,房产证还是给业主自己保管,贷款银行拥有他项权证,在此期间,业主想转让房产,必须经过银行同意才可转让。只有在业主还清全部贷款,终止房地产抵押合同,再去房管部门办理撤消抵押登记,收回《房屋他项权证》,重新颁发《房屋所有权证》,该房产的所有权利才算是完全归业主自己所有了。
2015-09-21 10:16: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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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目前权属登记工作中遇到的问题以抵押登记为最多?如何避免和减少抵押权登记中的问题?
答:抵押是常见的一种担保形式,房地产抵押是抵押人以其合法的房地产以不转移占有的方式向抵押权人提供债务履行担保的行为。抵押对于社会经济的发展有着十分积极的意义:抵押因为不转移抵押物的占有,抵押权人既可以获得债的担保,又毋须保管抵押物,因此,房地产抵押目前已十分普遍。但与此同时,对于大多数抵押当事人和登记机关来说,房地产抵押又是—项较新的工作,抵押涉及的法律问题较多。一项抵押权的设定,往往要牵涉到不同类型的数份合同,如一起普通的商品房抵押,就会牵涉到商品房销售合同、贷款合同、抵押合同,有的还有反担保合同、保险合同等,产生纠纷的概率较高。法学界人士已将抵押称之为民法最为活跃的领域,而相应的立法还不够健全,从而使权属登记机关承受了一些本不该承担的责任。由于各种原因,特别是目前社会诚信程度很差,导致因房地产抵押及抵押登记产生的问题日益增多,一些不法分子趁机进行金融诈骗,诈骗的手段也日益隐蔽和恶劣。既扰乱了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也使登记机关承受了巨大的压力。因此,在权属登记工作中遇到抵押方面的问题最多,办理房地产抵押登记必须慎之又慎
2015-09-23 10:1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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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劳务输出,为防止有人在境外滞留不归,要求劳务人员以房地产作抵押,登记机关可否予以办理抵押登记?
答:公民是否在境外滞留不归,这并不是民法意义上的“债”,而是带人身性质的问题。出境人员违反规定,在境外滞留不归,其所带来的问题,也难以用经济代价来计算。因此,以房地产作抵押来担保当事人不在境外滞留不归,并不是民法意义上的债的担保。登记机关不能为其办理抵押权登记。有的单位派遣人员到境外学习或培训,在出境前,受派遣人员与派遣单位签订合同,受派遣人员在合同的约定中承诺,如其在境外滞留不归,则赔偿派遣单位具体数额的经济损失。为了对该数额可能会发生的赔偿进行担保,而以房地产作抵押,则是债的担保,登记机关可以为其办理抵押权登记。
2015-09-23 10:03: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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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抵押登记被认定为无效以后,登记机关应承担哪些责任?
答:房地产抵押权登记的目的主要是为了“公示”,即避免不知情的第三人购买设有抵押权的房产、或是再次设定抵押权,以保护公众的利益。这一点是房地产登记机关应承担的责任。抵押合同是当事人订立的,是缔约人自己的行为。行为人应对其实施的行为负责,这是基本的法律常识。当事人提供不实的证件、证明,其法律责任应由其制作、提供者承担。而不应当由登记机关承担。《担保法》第五条也规定:“担保合同被确认为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国家赔偿法》第五条规定:“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己的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因此,在一定的条件下,登记机关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一是登记机关有违法行为;二是提出赔偿请求的当事人存在财产损害的事实;三是这种损害与登记机关的违法行为有因果关系。登记机关的登记行为一般不会影响或干涉当事人的民事行为。因而,在抵押登记中,登记机关只要没有违法行为、或虽有违法行为但该行为与财产损失并无因果关系的,登记机关不应承担赔偿责任。房地产抵押当事人伪造证据、印章进行登记后,登记机关是否要承担赔偿责任问题,要根据具体情况来确定。在订立主合同、抵押合同时,当事人有过错的(如抵押人提供虚假证据或银行将伪造的证据、印鉴视为真实的而与之签订合同),应当各自根据其过错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如果当事人在登记时使用伪造的权属证书而登记机关未能发现,或是登记机关自己向抵押当事人提供虚假证明,并由此而给抵押当事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除过错方应承担民事责任外,登记机关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以抵押物价值的余额部分再次设定抵押在法律上是允许的,担保法第三十五条就规定了“财产的价值大于所担保债权的余额部分,可以再次抵押”。但是,如果是在不了解房地产已经抵押的情况下全额作了重复抵押,这种抵押(后一次抵押)显然是有问题的。登记机关核准某一抵押权登记后,应视为已经公示,而登记机关又全额为其再次办理抵押登记,则对此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在实际工作中,因押抵合同被法院认定无效,而由登记机关承担赔偿责任的较为少见。比较易于出现的问题是:登记机关在办理抵押权登记中的过错造成抵押登记不能成立。如:当事人使用假的或经涂改过的房屋所有权证而登记机关没有发现;被人民法院查封的房产,登记机关为之办理了抵押权登记;或是已办理过(全额)抵押登记的房地产,登记机关又为之再次办理了抵押登记。
2015-09-23 12:4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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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要求对已经到期的债权办理抵押登记,如不予办理当事人就要告登记机关不作为,应如何处理?
答:设定抵押的目的,是为了担保债的履行。在已到期的债权上设定抵押权,看起来有违设定抵押的本意。但是现行的法律,并未禁止在已经到期的债枚上设定抵押。从我国台湾地区的立法来看,也并不禁止在已经到期的债权上设定抵押。台湾地区民法第一编第六章(消灭时效)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二款规定:“请求权已经时效消灭,债务人仍为履行之给付者,不得以不知时效为理由,请求返还。……提出担保者,亦同”。这一规定与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71条关于“过了诉讼时效期间,义务人履行义务后,又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翻悔的,不予支持”基本相同。当事人在已经到期的债权上设定抵押,其目的可能已不仅仅是为了担保债的履行,有时是为了在出现多个债权人时能对抗第三人。因此,在日后,这一抵押行为在民事上的合法性极易引发争议,而登记机关难以事先了解此类情况。在目前并没有很明确规定的情况下,登记机关应慎重办理。如果当事人已经通过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诉登记机关不作为,也可以待复议机关或人民法院确定后再行处理。
2015-09-23 10:06: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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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权在核准登记以后又被登记机关依程序注销登记机关如发现行为是错误的是否可以撤销错的注销抵押登记行为
答:注销登记中的抵押权注销与《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中的注销房屋权属证书不同。前者是权属登记的一项登记种类,抵押权消灭以后,由抵押当事人依据《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向登记机关提出注销该项抵押权的登记申请,由登记机关依登记程序核准注销该项登记;而后者是登记机关主动作出的行为,并不要求权利人提出申请。注销房屋权属证书,包括了撤销该项登记,而不仅是注销权属证书。它是登记机关依照职权对已经在登记簿上记载、但是依法不能成立或已不再成立的权利,通过登记机关作出的书面决定进行注销,使登记簿不再有该项登记记录。登记机关注销登记和注销房屋权属证书,都是一种行政行为;行政行为一经作出,就具有确定力,其效力对于行政机关和行政行为相对人都具有约束力。对登记机关来说,其管理的登记簿上同时应当删除该项登记记录;对当事人来说,其抵押行为不再具有物权的效力。因此,登记机关一旦发现这一撤销行为是错误的,应当及时采取措施纠正。最高人民法院于2003年10月17日以法释[2003]17号文(《关于房地产管理机关能否撤销错误的注销抵押登记行为问题的批复》)作了司法解释。明确“房地产管理机关可以撤销错误的注销抵押登记行为”。撤销错误的行为,不是按登记程序,而应由登记机关作出书面决定,决定所撤销的是注销抵押登记的“行为”。错误的行为一经撤销,这一行为就自始无效,被错误注销的抵押权就恢复其法律效力。该决定作出以后,应当将这一抵押权在登记簿上重新记载。最高人民法院这一文件所指的是注销登记,但按法理分析也应当适用于房屋权属证书的注销。但是,注销房屋权属证书和注销登记的另一个不同点是:注销登记时,当事人要将权属证书作为登记文件交还登记机关;而注销房屋权属证书时,原发放的房屋权属证书一般均无法收回,因而,登记机关还要公告原房屋权属证书作废。如果原房屋权属证书已经公告作废,则以更换为好,而不宜作恢复其效力的公告。更换的权属证书,其填发日期应按建设部所发的《房屋权属证书的填写说明》第一条第十五项的规定,仍填写原核准该项登记的日期。
2015-09-23 12:4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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