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为您搜索到244条关于“房产赠与”的问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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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直系亲属房产赠与要交哪些税费
答: 直系亲属、抚养人、赡养人无偿赠与: 营业税:不征收 个人所得税:不征收 契税:受赠人缴纳3%,再转让房产,按照正常的房屋买卖计税
2016-11-04 18:30: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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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写一份房产赠与文书由子女签字后有没有法律保障
答:您好,这个肯定是有效,有法律效力的。只要这个房产是父母的财产而不是别人的财产就可以了。望采纳
2016-10-09 14:39: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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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夫妻房产赠与子女,(2年多)现子女放弃,(前妻未定)房主是我,怎样办过户到我?(前妻要到场吗)
答:您好!卖方;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房产证、土地证、房屋买卖合同。注:卖方的夫妻双方必须亲自到当地房屋产权登记部门签字。买方:身份证、户口簿、当事人亲自到当地房屋产权登记部门签字。过户费用如下;(1)契税;90平方米以下首次购房的按1%缴纳;90—140平方米按房价1.5%缴纳;140平方米以上按房价3%缴纳(2)营业税:房屋产权取得满五年的免征,未超过五年的按房价5.5%缴纳。(3)土地增值税;房屋产权取得满五年的免征,未超过五年的按房价1%缴纳。(4)所得税:房屋产权取得满五年的免征,未超过五年的按房价1%或房屋原值—房屋现值差额20%缴纳。(房屋原值一般按上道契税完税额计算)(5)房屋交易手续费;按房屋建筑面积6元/平方米交纳(6)房屋产权登记费:80.00元。(7)房屋评估费;按评估额0.5%缴纳望采纳
2016-08-14 08:3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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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赠与继承方面说明的文书去哪里公证?
答:您好!您可以去房管局问问的?望采纳,谢谢
2016-05-23 14:39: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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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欺骗手段协议离婚房产赠与是否有效
答:您好,是无效的,等于是欺诈行为,望采纳
2016-05-21 20:48: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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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签订了房产赠与合同,但附有八年内不转让合同才生效的条件,可否办理权属登记?
答: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当事人所签订的房产赠与合同中有八年内不得转让合同才生效的条款,应当是一份附生效条件的合同,因此应在这一条件成就时才生效。在合同生效前,登记机构不能为之办理权属登记;不能采用先为其办理权属转移登记、再在权属证书上注明八年内不得转让的字样。
2015-09-24 13:25: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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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公证的房产赠与合同上,附有出赠人可以终生居住的条款,登记机构对这一内容应否给予登记?
答:某市登记机构受理了一起登记,父亲把房屋赠与给已成年的儿子,双方已签订了房屋赠与合同,并办理了公证。但出赠人提出,该房屋虽送给儿子,但要保障他在该房屋内一直居住到终老为止,要求将这一内容记载到登记事项中,并在权属证书上也注明。经查看,经过公证的房产赠与合同上,也附有出赠人可以终生居住的条款,受赠人也同意这样做。那么,经公证的房产赠与合同上,附有出赠人可以终生居住的条款,登记机构对这一内容应否给予登记?如不能登记于登记簿,能否只在权属证书上给予注记?房产赠与是出赠人把属于其所有的房产无偿地赠送给受赠人、受赠人愿意接受的行为。双方就此签订的合同就是房产赠与合同。按司法部和建设部1991年所发的《关于房产登记管理中加强公证的联合通知》规定,赠与合同应当办理公证。经公证的合同,登记机构可以认定是真实和合法的。但是房产赠与合同上所附的应让出赠人终生居住的条款,登记机构不应予以登记。理由如下:1.所有权是主要的物权,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亦即物权是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物权具有强烈的排他性。这种排他性排斥了其他的自然人、法人和公权力的干涉,当然也应当包括出赠人在内。如果将房屋赠与他人,就不能在已经属于他人的房屋上设置限制条件,来干涉他人行使权利。2.我国《物权法》规定了物权法定的原则(《物权法》第五条规定“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即物权的种类、效力、公示方法都要由法律来明确,不能由当事人创设。这一原则完全排斥了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因此,不能自行在物权上加载自己所创造的其他权利。出赠人可以终生居住这一权利和《物权法》草案所规定的居住权非常相似(居住权是指居住权人对属于他人的住房及其附属设施无偿地享有占有、使用的权利。这种权利根据遗嘱或者合同的约定设立,但不得继承和转让)。《物权法》草案曾经将居住权作为用益物权的一种,并单独列了居住权一章,但最终因为对在我国是否要设立这一项物权存在较大的争议而被删除。因此,在我国现阶段,居住权并不是物权。当事人作出这种约定是可以的,但这种约定只·具有债权的效力,不能用以对抗第三人。而记载于登记簿的权利应当是可以对抗第三人的。3.不动产登记簿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不动产登记簿应当记载哪些内容也应当按照建设部的规定,无论当事人还是登记机构,都不能要求把规定以外的权利或事项加以记载。由于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事项,应当与不动产登记簿所记载的内容一致,因此,出赠人可以终生居住这一内容也不应在权属证书上记载。如果出赠人把自己可以终生居住这一条款作为合同生效的要件,这就是附条件的合同。按《合同法》的规定:“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如果出赠人要把终生居住作为赠与合同生效的条件,那么只要出赠人健在,这一合同就没有生效。在这种情况下,登记机构连转移登记都不能为之办理。实际上,本例中的出赠人也没有必要要求将终生居住这一事项写到权属证书上。因为一是子女有赡养父母的义务(即便居住权通过立法,其立法的本意也不是考虑子女的房屋给父母居住的问题),儿子的房屋即便不是父母送的,儿子也应保障其居住;再是赠与合同上已经附有出赠人可以终生居住的条款,这一事项虽然不能记载于登记簿或权属证书,但作为受赠人是应当遵守的。
2015-09-24 13:27: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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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婿想将房产赠与岳父,这样算直系亲属间的房产赠与吗?需要什么税费?
答: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属于直系亲属间的赠与。您问题中的情况不属于以上范围。
2015-09-29 14:40: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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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房产证上写的是我一人的名字,是否可以在贷款尚未还清的时候,把房产赠与给父亲?
答:就算是直系亲属之间的赠与,也视为产权的转移,则要产生契税.但是,你的房屋是贷款买的.你不算完全拥有这个房屋,所以可能赠与不了,非常麻烦,不建议你用这种方法.
2015-10-07 15:51: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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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赠与,卖买与继承的区别
暂无回答
2016-04-21 16:3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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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赠与问题:1.男女方结婚前,男方父亲答应婚前买房,名字加女方的,但由于男朋友信用污点没有办法
暂无回答
2016-04-15 20:48: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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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把房产赠与子女,过户时要交税吗
答:您好!继承房产还是需要缴纳税费的,你现在的情况可以等房产证颁发之后办理遗产房继承手续就可以进行过户了。过户的时候需要缴纳的税费:公证费、工本费、登记费、契税。其他的就没有了。望采纳,谢谢
2016-04-08 13:48: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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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亲可以把他名下的房产赠与儿子和孙女共有吗
答:你好,需要父亲和配偶一起持有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儿子需要身份证,户口本,婚姻情况证明,以及房产证,契税证,土地证,双方一起到房管,办理过户,重办儿子一人名义房产证,额可以选择赠与,或是,买卖方式过户、父母把住房一半产权过户给儿子。望采纳
2015-12-14 15:38: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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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房产赠与儿子,如何办理?
答:您好,将房产赠与儿子办理步骤及费用如下:1、签署确认书 与父母一起到房管局签署确认书,并带齐相关资料,如该物业的产权证或 购买合同等;双方房地产赠与人同受赠人就无偿赠与协议,表明无偿赠与是赠与人的真实意愿,接受赠与是受赠人的真实意愿。另外,补充一点,在赠与业务当中,如果受赠人为未成年人,赠与人单方出具的赠与书亦有法律效力。 收费情况:签订委托书时至少要收齐工本杂费,其中包括测绘费,100平方米以下的每份50元,公证费每份200元,查册费100元。2、评估 收费情况:评估费是该物业的评估价的5‰,但每宗至少要收取1000元。由于是赠与业务,评估价通常会较市价低。3、办理赠与公证 收费情况:赠与公证费是评估价的2%。4、缴纳税费 收费情况:到房管局办理赠与登记,这个环节的收费比较复杂,到了房管局之后,会对该物业再重新作出评估,其中包括: 契税为房管局的评估价的3%; 印花税为房管局评估价的0.5%; 房地产权转移登记费为每宗80元(每多一位受赠人,则加10元)。 以上三项一般都由受赠人支付。 还有一项是土地出让金,则按所受赠物业的房产性质而定,如部分没有交纳出让金的房改房则要赠与人补交。值得一提的是,如果赠与房产是房改房性质的,则经过此赠与手续之后,就改变了其性质,转为商品房。5、出新房产证 注:如果赠与人和受赠人之间是直系亲属、姻亲的话,则免契税。如父母与子女之间或夫妻之间的赠与则免除契税。望采纳,谢谢!
2015-11-18 17:4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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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亲的房产赠与子女房产证已办完但父亲过世土地证怎么办
答:你好,土地证;土地所有者或者土地使用者取得土地所有权或使用的法律依据正确。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中国目前的土地颁发的证书主要有三种:①集体土地所有权证书。县委,县政府对集体所有的土地登记册的农民,问题集体土地所有权证书,确认所有权。 ②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县委,县政府集体所有的土地用于非农业建设依法登记,颁发集体建设用地的土地使用权证书,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明。 ③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县级以上的国有土地使用单位和个人,人民政府进行登记,颁发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确认国有土地使用权。望采纳,谢谢。
2015-11-09 14:50: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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