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前怎样获得房产测绘成果?
共9个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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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3****4195
2014-01-31 00:00:00我是房产的监理部门的验收合格证日期,就是说各项都合格了,可以办理产权证了开发商向用户交钥匙,就是说可以住人了,但是不一定能办理产权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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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8条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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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6****6266
2014-01-28 00:00:00长期以来,开发商销售商品房面积缩水的现象十分普遍,买受人反应强烈。2006年6月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此作出专条规定。一、《解释》第十四条规定:“出卖人交付使用的房屋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面积不符,合同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以下原则处理:(一)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格据实结算,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的,不予支持;(二)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的,应予支持。买受人同意继续履行合同,房屋实际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的,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按照约定的价格补足,面积误差比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承担,所有权归买受人;房屋实际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的,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及利息由出卖人返还买受人,面积误差比超过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双倍返还买受人。”也就是说,因面积误差诉至法院的,合同有约定的按约定处理;合同没有约定的,以面积误差比绝对值3%为法定界线,决定是否解除合同及承担不同责任。二、面积测定。商品房面积一般以《房地产权证》记载的面积作为确认凭证。但在商品房买卖实务中,因种种原因导致业主迟迟拿不到房产证的现象时有发生。建设部颁发的《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34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前按项目委托具有房产测绘资格的单位实施测绘,测绘成果报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用于权属登记。”可以看出,测绘成果表是确定商品房产权登记面积的依据,因此商品房买卖合同双方也可以约定以测绘成果表作为确定所交付商品房面积的依据。购房人在交楼时间前后收到测绘成果表时,就可以知道面积误差有多大,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三、面积误差情形。商品房面积误差主要有四种情形:(1)约定按套内建筑面积计价的,套内建筑面积与约定不符;(2)所购房屋的共摊面积差异;(3)约定按建筑面积计价的,建筑面积不变而套内建筑面积发生误差或者建筑面积与套内建筑面积均发生误差;(4)经规划部门批准的规划变更、设计单位同意的设计变更导致建筑面积变化。前三种情形应适用最新《解释》,但第四种情形与单一的商品房面积误差有本质的区别,不适用《解释》规定的面积误差原则处理,买受人可以退房并要求开发商承担违约责任或与开发商另行签订补充协议。故而,你可以凭借合同和房产证,要求开发商退款和赔偿,超过百分三双倍还返(4.06平方),百分三以下(2.94平方)全额退钱。如未果可以向当地房地产管理局及消协投诉、当地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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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0****8173
2014-01-29 00:00:00这个有统一测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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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7****1557
2014-01-29 00:00:0060天办理但是没有说好久办理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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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8****4919
2014-01-29 00:00:00房产证应该由谁来办?开发商有协助办理义务买房人是申办法定义务人《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预售商品房的购买人应当自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内,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和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现售商品房的购买人应当自销售合同签订之日起90日内,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和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根据该条例的规定,《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和《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均相应规定房屋权属登记由权利人(承购人)提出申请。因此,房屋买受人是申请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的法定义务人。当然,如果房屋买受人与开发商(出卖人)在购房合同中明确约定由开发商代为办理产权证,则开发商负有代为申请办理产权证的义务,开发商不履行该项办证义务时,依法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开发商有协助义务由于办理房屋产权证所需要的许多有关的证明文件均需要开发商提供,而且如果开发商欠缺该类文件没能办理初始登记的话,买受人的房屋产权证根本无法办理,因此,《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还规定了“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协助商品房购买人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和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文件。”从而明确了开发商对买受人申请办理产权证负有的协助义务。《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进一步明确了该项协助义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前按项目委托具有房产测绘资格的单位实施测绘,测绘结果报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用于房屋权属登记”,并且“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60日内,将需要由其提供的办理房屋权属登记的资料报送房屋所在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该办法还规定了开发商不履行该义务时应承担的接受警告、罚款和责令限期改正的行政责任。开发商造成延迟办证应承担法律责任由于上述《条例》、《办法》属于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对保护广大购房人的合法权益力度有限,为此,2003年6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由于出卖人的原因,买受人在下列期限届满未能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除当事人有特殊约定外,出卖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一)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二)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尚未建成房屋的,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三)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已竣工房屋的,自合同订立之日起90日。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或者损失数额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已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而且根据该解释第十九条的规定,购买预售商品房的在商品房交付后超过一年零九十天,由于出卖人的原因,导致买受人仍然无法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买受人有权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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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5****6638
2014-01-30 00:00:00具体的标准要看测绘局的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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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8****3232
2014-01-30 00:00:00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房地产开发项目完工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提请规划.消防.环保.质量技术监督.城建档案.燃气和民房等有关主管部门进行专项验收并按专项验收部门提出的意见整改完毕,取得合格证明文件或准许使用文件并组织设计.施工和监理等单位进行竣工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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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7****0612
2014-01-30 00:00:00有专人来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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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3****0542
2014-01-31 00:00:00测绘质量管理制度第一条质量管理方针第二条质量管理目标第三条测绘生产质量管理第四条测绘技术质量管理第五条测绘产品质量管理第六条测绘产品质量检查的内容和方法第七条质量管理活动第八条远期目标以上是一则目录,留一个邮箱,我把完整资料给您上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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