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拆迁有什么法律程序?
共9个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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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7****15572014-03-30 00:00:00查看全文
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的,由市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实施强制拆迁,或者由房屋拆迁主管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实施强制拆迁之前,拆迁人应当就被拆除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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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2****06772014-03-28 00:00:00查看全文
这种现象很正常,无任何办法,要么去上访,我去年有看到一群老年人举着横幅在信访局门口,他们十年前动迁的房子到现在还没有下来,最后不知道怎么解决的,但你的同他们的比应该还算好的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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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4****86472014-03-28 00:00:00查看全文
这可不是一两句说得清的。主要意思就是,拆迁达不成协议,经过行政裁决,就可以依法强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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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2****11442014-03-29 00:00:00查看全文
可以看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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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4****28472014-03-29 00:00:00查看全文
你可以向媒体反映啊!让这么黑暗的政府多曝光几次就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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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1****91612014-03-29 00:00:00查看全文
村民委员会不是拆迁的行政机关,它没有权力强制拆除居民的房屋,否则就是违法行为,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可以向当地的政府反映此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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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9****75312014-03-30 00:00:00查看全文
在没有经过你签名的情况下,如果需要买房子可以到广州万家资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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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8****44462014-03-30 00:00:00查看全文
1、在政府作出责成决定后,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提前15日通知被拆迁人,并认真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尽量动员被拆迁人自行搬迁。
2、被拆迁人在公告指定的期限内仍未自动搬迁的,执行人员才能正式实施强制搬迁。
3、强制拆迁时,应当组织街道办事处(居委会)、被拆迁单位负责人到现场作为强制拆迁证明人,并由公证部门对被拆迁房屋及其房屋内物品进行证据保全。实施强制拆迁时,被执行人应当到场,当然,如果其拒不到场,也不影响执行机关的执行。
4、强制拆迁房屋证据保全时,公证机关应通知被拆迁人到场。如其拒不到场,公证员应在笔录中记明。公证员应当组织对所有物品逐一核对、清点、登记,分类造册。并记录上述活动的时间、地点,交两名有完全行为能力的在场人员核对后,由公证员和在场人员在记录上签名。被拆迁人拒绝签名的,公证员应在记录中记明。
5、物品清点登记后,应运至指定处所,交给被执行人接收。不能立即交于被拆迁人的,拆迁人应将物品存放在合适的仓库中,同时,拆迁人应制作通知书,通知当事人在一定期限内领取物品。逾期不领的,拆迁人应办理提存。
6、强制执行腾出的房屋,由裁决机关接收。
根据《裁决规程》的有关规定,实施强制拆迁的时候,不得采取恐吓、胁迫以及停水、停电、停止供气、供热等非法手段进行!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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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9****82782014-03-31 00:00:00查看全文
现在不让强制拆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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