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对买第二套房贷款有哪些政策规定? 二套房 政策 二套房贷款 第二套房

日期:2014-03-26 00:00:00     提问者:136****5835    

7个回答

  • 137****5063

    2014-03-29 00:00:00

    是一次性的,不过政策没有具体实施,人大会还没开完,能否通过还是问题

    1

其他6条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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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6****5835

    2014-03-27 00:00:00

    这个问题还没有开始实行,但是明年到时候会出新政的,土地综合税,全国统计超过家庭人口使用的标准就会收取相对费用,按照的是8%收取的(国标:人均使用面积是29.4平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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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8****5884

    2014-03-26 00:00:00

    你好,贷款买房要有单位,收入证明,个人贷款就是商业贷款时一样的,本地户口可以购买二套房,银行贷款利率上浮10%,首付6成,按揭4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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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4****2847

    2014-03-27 00:00:00

    所以以未成年子女的名义申请贷款购房时,就会按照二套房政策执行。二、未成年时名下有房产,成年后再贷款购房【详解】根据目前银行“认贷又认房”,如果不出售现有房产的情况下,再贷款购房是属于二套房的,将按照二套房的政策执行。如果按过去政策,未成年时的房产只要没贷款,再申请房贷不算二套。三、个人名下有全款购买的住房,再贷款购房【详解】过去只“认贷”,这种情况不算二套房,但现在加了“认房”,虽然没有贷过款,但只要是在房屋产权交易系统中能够查到名下有房产,在不卖掉且申请贷款的情况下,也会被认定为二套房。四、个人名下有贷款购买住房,结清出售后再贷款购房【详解】目前银行对二套房认定是“认房又认贷”,也就是说虽然贷款买的房产出售以后,家庭名下已没有任何住房,但因为其之前有贷款记录,再申请房贷也会被算作二套房。五、首次购房使用商业贷款,再次购房使用公积金贷款【详解】目前公积金贷款政策也比较严格,只要借款人有过房贷记录,不论房贷是否结清、房产是否出售,即便从未使用过公积金贷款,首次申请公积金贷款也会被算作二套房。六、婚前一方曾贷款购房,婚后以另一方名义申请贷款购房,但两人户口没有在一起【详解】夫妻双方结婚后虽然户口没有落在一起,但在民政局有过结婚登记。现在,银行在批贷时除要求借款人提供户口本外,还会要求借款人提供婚姻状况证明,而结了婚的夫妻是不能提供单身证明的,所以另一方再购房时也会被算作第二套房。七、婚后双方共同贷款购房,离异后一方再申请贷款购房【详解】只要央行的征信系统中能够查到房贷记录,那么即便离异后房产判给一方,另一方再贷款购房时也会被认定为二套房。这使得很多试图通过“假离婚”来规避二套房新政的想法也付诸东流。首付款不得低于50%,贷款利率不得低于基准利率的1.1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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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3****4195

    2014-03-28 00:00:00

    中国的ZF的政策如同儿戏,谁知道以后怎么样?该买就买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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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7****4028

    2014-03-28 00:00:00

    第二套房贷款政策规定如果第一套卖了再买房子,那就算是一套房了,如果不卖就是2套房。你表弟如果没有房子,就算是第一套房,但是你表弟将来如果买房就算是第2套了,房证写的你小叔子的名字,如果要改肯定是需要花钱的,5年以上能便宜。5年以下过户费就多了。3月31日起,对个人转让住房按规定应征收的个人所得税,通过税收征管、房屋登记等信息系统能核实房屋原值的,应依法严格按个人转让住房所得的20%计征;不能核实房屋原值的,依法按照核定征收方式计征个人所得税;对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继续免征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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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8****5425

    2014-03-29 00:00:00

    央行确定第二套房贷款以家庭为单位关于加强商业性房地产信贷管理补充通知全文<ahref=""target="_blank"></a>2007年12月11日17:21中国人民银行网站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商业性房地产信贷管理的补充通知银发〔2007〕452号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各银监局,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商业性房地产信贷管理的通知》(银发〔2007〕359号,以下简称《通知》),依据国家住房消费政策和相关规定,现就执行《通知》第三部分“严格住房消费贷款管理”中的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一、以借款人家庭(包括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为单位认定房贷次数。二、对于已利用银行贷款购买首套自住房的家庭,如其人均住房面积低于当地平均水平,再次向商业银行申请住房贷款的,可比照首套自住房贷款政策执行,但借款人应当提供当地房地产管理部门依据房屋登记信息系统出具的家庭住房总面积查询结果。当地人均住房平均水平以统计部门公布上年度数据为准。其他均按第二套房贷执行。三、已利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的家庭,再次向商业银行申请住房贷款的,按前款规定执行。四、商业银行应切实履行告知义务,要求借款人按诚信原则提交真实的房产、收入、户籍、税收等证明材料。凡发现填报虚假信息、提供虚假证明的,所有商业银行都不得受理其信贷申请。对于出具虚假收入证明并已被查实的单位,所有商业银行不得再采信其证明。对发生上述情况的借款人和单位,商业银行应及时向其所在地银行业协会报告,由银行业协会负责收集上述信息并予以通报,监管部门列入重点检查内容。各商业银行应根据《通知》及本补充通知精神,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并向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报备。请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银监局将本通知联合转发至辖区内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城乡信用社及外资银行。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二〇〇七年十二月五日9月27日中国人民银行和银监会联合发布了“关于加强商业性房地产信贷管理的通知”,明确对已利用贷款购买住房,又申请购买第二套(含)以上住房的,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40%,且利率上浮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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