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为您搜索到103条关于“商品房买卖”的问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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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自主性商品房买卖有什么注意事项?
答:您好:您是想申请自住商品房吗?想要购买自住性商品房,首先要满足一定的条件,其次要经过摇号和选房两个特殊步骤。 一、如何申请自住商品房? 1.报名,购房者按要求向住建委网站提交相关材料。 2.核验,市住建委相关部门和开发商对购房人员资质进行审核。 3.摇号,购房者使用全市统一的摇号软件进行摇号。 4.选房,购房者选房公告后按照意向选房。 5.签约,开发商与购房者签订购房合同。 二、申请自住商品房时有何注意事项? 1.申请人既要在网上提交材料也要到开发商的销售现场提交原件或复印件。 2.每个申请家庭只能选择一套自住型商品房。 3.购房家庭可以同时提交申请,参与多个项目的摇号。 按照相关政策规定,自住商品房在购买五年后可以上市,但是购房者收益的30%需要上交且该购房者不能再次购买其他的自住商品房。
2018-06-04 10:57:19
3个回答 -
自主性商品房买卖要注意什么?
答:您好:您是想申请自住商品房吗?想要购买自住性商品房,首先要满足一定的条件,其次要经过摇号和选房两个特殊步骤。 一、如何申请自住商品房? 1.报名,购房者按要求向住建委网站提交相关材料。 2.核验,市住建委相关部门和开发商对购房人员资质进行审核。 3.摇号,购房者使用全市统一的摇号软件进行摇号。 4.选房,购房者选房公告后按照意向选房。 5.签约,开发商与购房者签订购房合同。 二、申请自住商品房时有何注意事项? 1.申请人既要在网上提交材料也要到开发商的销售现场提交原件或复印件。 2.每个申请家庭只能选择一套自住型商品房。 3.购房家庭可以同时提交申请,参与多个项目的摇号。 按照相关政策规定,自住商品房在购买五年后可以上市,但是购房者收益的30%需要上交且该购房者不能再次购买其他的自住商品房。
2018-05-04 13:48:58
3个回答 -
商品房买卖的相关手续和费用有哪些?
答:签买卖合同是指:买卖双方连同中介方(如果有的话),就房产价格、交楼方式、付款方式等的协商签合同。递件是指:买卖双方本人带相关资料去房管局申请房产转移登记。买方带身份证原件。如贷款要首套房证明等还要按房管局要求先到相关部门开具。卖方带身份证、房产证、房产原相关税费发票等原件。交房管局买卖合同可以用房管局版本到房管局后再签。(大城市有很多已实行网签的,就是在网上先申请预受理号和填表,再递件,免得你在房管局排队)交税是指:房管局收件后,按其要求时间到相关税局部门交纳各种税费。买卖双方各自带身份证原件交各自的税费。完税过户是指:买卖双方交纳各自税费后,双方一起带身份证和各自交税费的全部发票单据,到房管局审察确认已完税,完成过户,领取过户回执。领证是指:买方按过户回执指定时间,带身份证和过户回执到房管局领取新房产证。二手房税费约为报税价的8%(卖方:个人所得税1%(房产证大于5年的免)、营业税5.5%(房产证大于5年的免),买方:契税1.5%,其它过户税费约数百,以上税点均按小于144平方米的普通住宅计算)。房产证过五年也不用交个人所得税及营业税,只需交契税1.5%,其它过户税费约数百。即总共1.8%左右。报税价是你们自己定的。房管局的电脑系统对当地每个区域有一个最低的评估价。你们报的报税价高于那评估价就按你们的价计税。低于的话就按系统的评估价计算。对这评估价最了解的是当地同区域的房产中介,因为他们经常去过户,知道能最低报多少可以通过,所以建议你去中介那了解下。注:以上只为房产过户的房管局及税局收取的费用,未含房产中介费、银行贷款费及小区房的住房维修基金等在内
2017-04-21 14:32:14
3个回答 -
商品房买卖流程是什么?
答:一、所需手续; 卖方;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房产证、土地证、房屋买卖合同。注:卖方的夫妻双方必须亲自到当地房屋产权登记部门签字。 买方:身份证、户口簿、当事人亲自到当地房屋产权登记部门签字。二、过户费用如下; (1)契税;90平方米以下首次购房的按1%缴纳;90—140平方米按房价1.5%缴纳;140平方米以上按房价3%缴纳 (2)营业税:房屋产权取得满五年的免征,未超过五年的按房价5.5%缴纳。 (3)土地增值税;房屋产权取得满五年的免征,未超过五年的按房价1%缴纳。 (4)所得税:房屋产权取得满五年的免征,未超过五年的按房价1%或房屋原值—房屋现值差额20%缴纳。(房屋原值一般按上道契税完税额计算) (5)房屋交易手续费;按房屋建筑面积6元/平方米交纳 (6)房屋产权登记费:80.00元。 (7)房屋评估费;按评估额0.5%缴纳 三、非常方便,你和卖方一同到当地政务大厅的房屋产权登记窗口办理,一般7日内办理完结。
2017-04-10 15:13:30
4个回答 -
商品房买卖有哪些相关手续
答: 二手房屋买卖交易税费明细一、 买房人应缴纳税费: (一) 已购公有住房(成本价购房) 1、 契税:房款的1.5% 2、 土地出让金:按成本价的1%×建筑面积 3、 印花税:房款的0.05% 4、 测绘费:按各区具体规定 5、 权属登记费及取证费: 按各区具体规定 (二) 商品房 1、 契税:房款的1.5% 2、 印花税:房款的0.05% 3、 测绘费:按各区具体规定 4、 权属登记费及取证费:按各区具体规定 二、 卖房人应缴纳税费: (一) 购公有住房(成本价购房) 印花税:房款的0.05% (二) 商品房 印花税:房款的0.05%标准价公房(优惠价)土地出让金:按成本价的7%×建筑面积 经济适用房土地出让金按房款的3%收取 房屋产权过户提交材料 一、 卖方提供: (一) 已购公有住房(成本价购房) 1、 房屋所有权证 2、 原始购房合同 3、 产权人身份证、户口本(暂住证)人名章 4、 配偶意见、书面证明、签字盖章(按手印) 5、 结婚证明、配偶身份证明 (二) 商品房 1、 房屋所有权证 2、 原购房合同、购房发票、房地产卖契 3、 国有土地使用证(市局) 商品房买卖流程 1 不贷款 ⑴购销合同三份 ⑵购房发票,复印件一份(验原件) ⑶产权证明书或商品房备案证明书(1999年8月1日后签定的合同需提供) ⑷房屋测绘图⑸身份证复印件一份(验原件) 2 贷款购房者需提供下列材料 ⑴购销合同三份 ⑵预付款收据 ⑶产权证明书或商品房备案证明书,或备案证明 ⑷夫妻双方身份证件 ⑸结婚证 ⑹户口本 ⑺工资收入证明 注:单身需提供单身证明 银行需提供⑴借款合同⑵借款反担保合同⑶抵押合同⑷抵押登记申请书 4、 产权人身份证、户口本(暂住证)人名章 5、 配偶意见、书面证明、签字盖章(按手印) 6、 结婚证明、配偶身份证明二、 买方提供:身份证、户口本、(暂住证、户口本)人名章
2017-03-22 16:16: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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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了认购书就不能退定金了吗?签订认购书之前没有看到商品房买卖合
答:您好!您好。很高兴为您解答签了认购书还能不能退定金的问题。首先应当了解认购书与定金的法律性质。认购书在于约束双方在一定时限内就订立房屋买卖合同继续进行磋商谈判,以最大诚意促使合同订立。认购书签订后,出卖人必须保留房屋至约定磋商之日,此前不得另行定购或转售,但买受人不能如期而至则坐失商机;买受人享有优先购买权,但出卖人另行订购或转售则无法实现权利。定金能够制约双方当事人履行各自义务:出卖人可以保留商机,但另行订购或转售则双倍返还定金;买受人享有优先购买权,但自身原因而不能订立合同则丧失定金。定金具有督促、制约、保障的功效,定金罚则对双方当事人平等适用。《商品房合同司法解释》第4条规定:“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也就是说,返还定金的条件是“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丧失定金的条件为“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故买受人应当在约定时间与地点继续磋商合同事宜,否则将丧失定金。认购书分为已决条款与未决条款,已决条款不得变更,需要磋商的是未决条款与已决条款的细节部分,进行磋商但不能达成一致而导致合同不能订立的,属于“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定金可以返还。由此可知,定金可以保障买受人利益,也可以变成购房陷阱。望采纳
2016-11-07 21:03: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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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用地能建成商品房买卖吗
答:您好!一般用于分割出售的所谓商住房,包括50年产权的多功能混合用地(F类)及40年产权的商业金融类用地(C类)。在不同历史时期,对于此类用地分割销售的监管条件不同。目前一般流行以写字楼立项,报批报建与施工用两套图纸,后期通过带装修合同实现卫生间独立上下水。有一些地块在出让时,政府明确要求不能按户分割销售,或本身就是不能销售的业态(教育科研类用地),如果开发商违规出售,以后很可能办不下房产证,这种要注意。如果开发商已经拿到五证,不管他是什么方式突破的限制,问题一般就不大了。选择口碑好一些,或做过类似案例的开发商,风险会小一些。购买的时候有几个不同,一是商住房契税高(3%);二是首付比例高(5成);三是贷款利率高(基准上浮10%-30%);四是不限购限贷;五是未来转让时营业税、个税按差额征收,与住宅不同;六是落不了户口,无法享受;七是一般可用于注册公司;八是未来如果推广房产税,商住房最先受到影响的概率比较大;九是多数无燃气,水、电是否按民用还是公用,取决于开发商的运作能力。望采纳,谢谢
2016-07-16 10:06: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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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买卖面积有差异如何维权
答:发生面积误差时的处理原则如下:1、约定优先:即合同对面积误差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2、据实结算: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的,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格据实结算,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的,不予支持;3、退房还款: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的,应予支持;4、不退房,分别处理:如买受人同意继续履行合同,房屋实际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的,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按照约定的价格补足,面积误差比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承担,所有权归买受人。
2015-09-16 07:34: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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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买卖存欺诈,能否主张双倍赔偿?
答:你的请求能得到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对可以适用“双倍赔偿”的情形作出了限定。根据该《解释》第九条的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一)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二)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三)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而你在买房过程中受到欺诈现要解除合同,你可据此得到双倍赔偿。
2015-09-15 22:3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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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商品房买卖中登记需提供的资料
答:需提供的资料:(资料请自留复复印件)1、房屋所有权登记申请书;2、商品房买卖事同示范文本;3、商品房销售专用发票;4、进户通知单;5、商品房结算单;6、住宅使用说明书较验原件;
2015-09-16 07:4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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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买卖中应注意的九个法律问题
答:本市预售商品房必须具备以下几项条件:(1)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2)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3)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已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4)已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5)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形象进度还须符合:①多层建筑已完成主体结构三分之一以上,②高层建筑已完成地面以下的主体工程两项条件。【商品房现售应具备的条件】商品房现售应当符合以下条件:A现售商品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具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B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或者使用土地的批准文件;C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D已通过竣工验收;E拆迁安置已经落实;F供水、供电、供热、燃气、通讯等配套基础设施具备交付使用条件,其他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具备交付使用条件或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交付日期;G物业管理方案已经落实。【广告与销售合同】1.商品房销售广告A房地产开发企业作商品房销售广告时,必须标明商品房预售证批准文号。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证或未标明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批准文号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作任何形式的商品房销售广告。商品房销售广告中关于房地产状况的说明、示意应当真实、准确。B依据《合同法》的规定,像其他商业广告一样,商品房销售广告属于要约邀请,一般情况下没有法律约束力。因此,购房人要得到商品房预售广告中的种种许诺条件,应在签约时将这些承诺的内容在预售合同的附件中明确约定,按规定开发商对此不得拒绝。
2015-09-18 14:36: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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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买卖中如何使用惩罚性赔偿
答:惩罚性赔偿,又称示范性赔偿或报复性赔偿,是指由法院所作出的赔偿数额超过了实际损害数额的赔偿,是对真是赔偿的一种“附加”赔偿,这种赔偿具有补偿受害人遭受的损失、惩罚和遏制不法行为等多重功能。《商品房买卖解释》第八、九条规定了出卖人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的5种情形,即出卖人在承担缔约过失责任或违约责任后,买受人还可以同时要求其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惩罚性赔偿责任。其中明确规定了买受人在5种情形之下不仅可以要求解除、撤销合同或者是要求宣告合同无效,而且可以要求出卖人返还购房款、支付利息及赔偿损失,还可以向出卖人主张要求其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在实践中对于惩罚性赔偿的适用,一般来说应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要件:1、适用范围的限制。惩罚性赔偿适用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尚未建成或已经竣工的房屋向社会销售并转移房屋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其他商品房的买卖合同中一般不适用惩罚性赔偿,非商品房买卖合同中也不适用惩罚性赔偿。2、出卖人实施了欺诈或恶意违约的行为。根据《商品房买卖解释》的规定,以下情形发生时才可以适用惩罚性赔偿:第一,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订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第二,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订以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第三,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订时,出卖人故意隐瞒没哟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而导致房屋买卖合同无效或被撤销;第四,出卖人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而导致合同无效或被撤销;第五,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出卖人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而导致合同无效或被撤销。3、适用惩罚性赔偿的前提是买受人因规定情形出现而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如果买受人能够依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约定取得房屋的所有权,则其不能向出卖人主张适用惩罚性赔偿。根据《商品房买卖解释》的规定,必须是因为出卖人的上述情形或者行为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被确认无效、依法撤销或买受人依规定请求解除,从而出现了买受人不能取得约定房屋所有权的情况下,才有适用惩罚性赔偿的必要。不能取得约定房屋的所有权是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主要表现。另外,有的情况下买受人虽然已经取得约定房屋的所有权,但是由于出卖人的欺诈或隐瞒行为导致已经设定抵押权的第三人向买受人主张对房屋的抵押权,从而导致买受人事后不能取得房屋的所有权或者不能取得完全的所有权的,也属于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2015-09-18 21:0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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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买卖中什么情况下可以退一赔一-
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一)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二)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1.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2.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3.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
2015-09-20 22:3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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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关于商品房买卖的指导意见
答:您好!您可以看下这个范本说明,按照说明要求的格式、图例填写;二、合同内容填写指导内容:(一)合同双方当事人:出卖人:按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原则上该当事人应当是符合下列条件的法人:①具有合法的营业资格和资质;②是项目的所有人,持有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持有商品房销售许可证和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③具有固定的营业场所或者住所;④电话、邮政编码、法定代表人的情况真实、可靠;⑤一定要填写全称,不得使用间写内容。在填写该出卖人必须注意以下几个方面:1、区别开发商和投资商或者发展商:在投资房地产开发过程中,按照契约关系可以把参与房地产开发的法人企业区别为开发商、投资商、代理商或者联建方,但是只有符合出卖人条件的当事人才能在本条出卖人一览中署名;2、代理商即使具备包销资格,也不能作为出卖人在本览中署名,只能在代理机构一栏中署名;关于包销问题涉及开发商和包销商之间的,对于商品房买受人不具备任何约束力。3、代理商必须具备代理资格和资质;曾经有代理商在郑州市房地产管理局没有办理异地执业手续和备案,郑州市房管局为此停止了该代理机构的所有代理业务,还连累了房地产开发企业,甚至因此处罚房地产开发企业。我们姑且不问郑州市房管局的行政行为是否合法,但是这样做客观上影响了开发企业的形象和销售。买受人:可以是法人,也可以是自然人。如果是法人,应当按照法人单位的称谓填写全称,地址,法定代表人以及其他联系方式。另应当填写委托代理人的情况。无论是买受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是代理人,均应当填写详细的资料,地址和邮政编码应当填写,不得空缺。代理人和自然人买受人应当填写真实的住址,身份证与实际住址不一致,应当在征得当事人同意后填写实际住址。提供实际住址的责任在于买受人和代理人,该当事人和代理人提供上述住址时,应当让其亲自填写,不能有销售人员代位填写。如果由销售人员代位填写时,应当让代理人和买受人提供手写的关于其实际住址的资料留在销售档案中。自然人应当详细填写该自然人的情况;如果属于未成年人购房,应当坚持要求其填写监护人,由于格式版本没有提供监护人的内容,可以要求监护人在共有人一览中署名。需要说明的事,买受人一栏中可以填写该未成年人,但是在合同后面签字页的签字行为不能由该未成年人亲自签订,该签字行为是当事人民事行为能力的表示,未成年人不能亲自行使。所以,未成年人购房必须提供法定监护人的情况并由法定监护人代理。如何确认法定监护人的身份证明?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考察:①该未成年人与法定监护人的户口证明;②未成年人的父母离婚时,应当察看其父母离婚的协议或者判决书,该协议或者判决书有关于未成年人监护的内容;③未成年人与其父母为在一起居住生活时,由指定监护人承担法定监护人的责任。这种指定监护可能是生父母授权,也可能是法院或者未成年人保护机关的指定;④未成年人的父母去世后,其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可以承担监护人的责任,也可以由未成年人的兄姊担任,这种情况下应当由公证机关或者民政机关的证明。自然人购房,如果本人不能亲自办理购房事宜,应当要求办理该等事务的当事人提供委托手续,按照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之间的委托可以是特别委托一项或者数项事务,也可以概括委托受托处理一切事项。关键是如何审查这类委托手续的真实内容,如何区别是一揽子委托还是单项委托,这就比较麻烦。不要说不是法律专业的销售人员,就是律师有时候也不能准确辨别其委托的性质。尤其是有的委托书仅仅写明“委托某某代为办理购房事宜”,就很难判断是单项委托者这是一揽子委托。严格审查委托权限的内容应当包括合同签订、履行中款项支付、办理银行按揭手续、办理房屋接收以及与此有关的合同撤销、变更、合同权利义务的承担和主张等事项。同时应当预留委托人(购房者)和受托人的全部身份和委托文件,纳入购房合同档案。应当注意:有些事项无法通过委托行为实施,比如贷款银行要求贷款当事人亲自签订贷款合同或者保证合同的,这类合同不能由委托人代理。未成年人除其法定监护人或者指定监护人之外,其他当事人不能作为委托人出现,道理很简单,由于其无民事行为能力,当然也就不可能产生合法有效的委托行为。对于委托书的审查会涉及另一个更加专业的问题即具名代理和匿名代理的问题。在合同法上有两种委托代理关系。一般而论,受托人代理委托人办理委托事项应当以委托人的名义进行,在代理权限范围内的代理行为直接约束委托人和第三人,所以民法通则第63条规定:代理人在代理权限范围内,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我们称这种代理行为为具名代理。如果代理人不是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代理行为,而是以自己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这种情况如何处理?合同法在第402条有如下规定:受托人以自己名义,在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内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第三人在订立合同时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该合同直接约束委托人和第三人,但有确切证据证明该合同只约束受托人和第三人的除外。(天成公司与某购房人之间的合同关系,实际是合法有效的,检察机关的处理是否合法值得商榷)第一条:项目建设依据:注意以下内容:1、属于分期规划,尤其是没有取得土地使用权手续的规划,不要纳入本条填写内容。因此该条第二款的“地块”面积应当与土地使用权证记载宗地出让面积一致。“规划用途”按照《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上的记载为准。如果土地使用证上的记载与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上记载不完全一致,应当按照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记载为准。按照我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在城市规划区内的土地利用,应当符合城市规划的要求,因此城市规划法相对于土地管理法来说属于特别法。特别法优于普通法。按照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土地规划用途按照下列用途进行规划:住宅、商业、旅游、娱乐用地;教、科、文、卫、体育用地;工业用地;综合或者其他用地。关于土地使用年限规定:应当按照土地使用证上记载的年限(年月日填写)。没有土地使用证或者尚未取得使用证时,在填写时一定要注意按照有关批准文家内容填写。比如没有土地证,只有土地出让合同,在填写时就应当注意从签订出让合同到区的土地证这一段期间的时间问题。2、关于“商品房”的概念:虽然有关商品房的司法解释可以涵盖几乎所有的开发商出售的房屋建筑,但是我们建议对于本条第三款的内容,还是应当给予必要的区别。把商品房定位在“商品住宅”比较合适,对于不属于商品住宅的其他商品房屋,应当分别给予明确,分别填写:比如:综合办公、物流商业铺面、工业厂房等。3、建议在本条空白部位补充填写以下内容:该土地使用权范围内的具体的修建性规划按照规划管理部门批准的具体规划文件执行。本条关于土地使用权规划用途的约定与本合同第三条商品房用途不一致的,按照合同第三条规定执行。第二条:如果出售商品房的审批机关,不是郑州市房管局,应当填写清楚其他审批机关。第三条:本条填写内容注意以下几点:1、户型设计比较复杂的商品房,应当在补充内容填写清楚:比如,有跃层的房屋应当分别填写清楚,有沉降设计的部分,也要填写清楚;属于内置楼梯的复式结构要与面积结合起来填写;有飘窗结构或者顶层有老虎窗结构的房屋,应当给予注明是否计算面积,以及如何计算面积;如果有连廊结构的房屋也应当注明是否计算面积以及面积计算办法;2、对于层高内容应当给予解释或者说明:所谓层高应当是指商品房主体结构层高,并非所有买受人购买的面积层高全部为某一个数据,特殊面积应当说明,包括坡屋面结构,飘窗结构、沉降结构部分的房屋面积所对应的层高不属于一个数据的,应当分别注明。3、商品房的结构形式:应当按照设计说明部分要求填写:一般情况下的商品房屋结构形式有土木结构、砖木结构、砖混结构、框混结构、全部框架结构、钢结构、混合结构。现代建筑结构形式变化多样,但是按照设计图纸填写,一般不会出错。4、本条关于商品房的用途的填写,与第一条中土地使用权的规划用途不完全一致。但是在该条关于商品房的用途应当根据具体出售的房屋实际用途填写,在规划为住宅的土地使用权范围内,仍然有个别楼栋或者个别面积属于商业铺面或者其他服务行业用房。第四条 关于计价方式和价款:按照商品房销售的规定,建筑面积是计算价款比较符合现实的办法。按套销售或者按照套内面积计算,目前都存在困难。不管是管理机关或者我们的测量规范,都存在不太可行的问题。因此按照建筑面积计算价格是必然选择,实践证明,按照其他销售办法销售的结果,仍然不能排除消费者的心理误区。如果计价面积中的单价有不一致的地方,应当分别填写单价和总价之间的关系。计价方式中的价格内涵也是一个比较重要的问题:(1)房地产单价成本核算问题内容,这个问题比较敏感,涉及成本组成,分摊面积和社区配套、共建面积等内容;由于房地产成本核算标准没有统一的标准,更没有统一执行要求,现行价格政策是备案制度,而不是审批制度。开发企业执行自己的成本核算制度,这样开发商在核算过程为了抬高价格可能把所有社区投资成本都纳入成本中并且在价格备案机关留下书面核算文件,而在销售过程中不可能把诸如小学、幼儿园、中学、会所、社区医疗服务等公建面积分摊销售,这样一旦政策变化,会产生对房地产企业毁灭性的后果(2)市政配套机关或者垄断性公司收费问题既然其集资费用、暖气集资费等;(3)涉及向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交纳的税金等。(4)国家和体方人民政府不断出台的物业政策以及法律风险问题;比如公共(公建)物业管理规定,物权法等法律法规颁布后,对小区物业以及开发商的利益极其重要。因此,房地产企业必须在价格政策、面积分摊、产权约定等方面未雨绸铆,在销售合同中明确约定,排除任何产权不明确的内容。第五条 面积确认及面积差异处理:1、一般情况下,我们主张选择按照本条第2款执行。但是按照第2款执行仍然存在不明晰的地方:主要是因面积增建绝对值超过3%以上部分的面积所产生的契税、维修基金、燃气集资费、暖气集资费等与面积有关的税费承担的问题。示范文本仅仅提供了房价款处理的方式,没有提供与面积差异有关的税费处理的方式。因此,为了不发生争议或者发生争议后减少交易费用,应当明确补充规定关于这部分费税承担问题:“因面积差异产生的契税、维修基金、暖气集资费、燃气集资费(如果有)等据实由买受人承担,多退少补”。2、如果选择自行约定,那么约定的内容可以如下填写:①面积误差绝对值在1%以内(含1%)的部分,双方不在办理结算即多不退,少不补;②面积误差绝对值在1%以上至3%的部分(含3%,其中1%以内部分扣除),双方同意据实计算即多退少补;③面积误差绝对值在3%以上至5%以内的部分(含5%),属于面积短少,出卖人退还该部分房款并按照两倍于该部分短少房款承担该约定违约金支付责任。属于面积增加的,产权归买受人,该部分房款出卖人承担。前述情况下,双方约定均不主张退房,合同应当继续履行。④面积误差绝对值在5%以上的(不含5%),买受人有权提出退房。买受人提出退房的,出卖人应当在30日内退还所有已付房款并自付款之日起承担该资金同期商业银行存款利息,同时承担全部购房款5%的违约金;买受人不退房的,面积误差绝对值在5%以内(含5%)的部分按照本条前述规定处理后,超过5%的部分,双方协商处理并签订补充协议。协商不成按照本款退房处理。第六条 付款方式及期限【其他方式】本条其他付款方式是指银行按揭付款或者住房公积金贷款:按照本付款方式的步骤如下:1)本合同签订生效后 7 日内,买受人支付首付款计人民币:(例如)123456元;其他应付款人民币 123456 元 ,出卖人提供银行按揭付款协助条件,卖受人向按揭银行申请个人住房抵押借款支付。2)买受人必须在支付完首付款的同时,提交个人住房抵押借款银行要求其提交的全部个人法律文件,出卖人给予协助。需要出卖人提交的法律文件,出卖人按时提交(需要买受人提交的个人资料见附件内容)。3)非出卖人原因,买受人自完成首付款之日起不能在30日内办理完毕个人住房抵押借款手续并将借款汇入出卖人帐户的,视为买受人付款违约,按照本合同第七条逾期付款约定处理。4)买受人按照逾期付款承担责任后,买受人可以与出卖人协商变更付款方式,出卖人同意继续履行合同的,双方签订补充协议,变更合同约定,约定具体付款方式。第七条 买受人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增加:按照本合同约定的付款方式和期限,买受人付款逾期或者付款的时间在房屋交付期限之后的,出卖人有权顺延交付日期直至买受人付清全部购房款。付款预期的违约金,应当能够达到惩罚违约的目的。因此,违约金的约定不能太低,逾期在60日内(含60日)的,按日计算的违约金应当保留在日万分之三(3)之上;逾期超过60日的,出卖人有权解除合同。出卖人解除合同的,买受人按照累计应付款的( )%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买受人已经支付的房款在扣除违约金后10日内退还买受人)。(这里的违约金的比例与前述第一款违约金的累进结果有直接的逻辑关系)出卖人要求买受人继续履行合同或者买受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并经出卖人同意的,合同继续履行。买受人承担的违约金应当按照应付款部分的日万分之四(4)计算。本条约定的问题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解除合同的通知:买受人逾期付款,出卖人通知买受人解除合同,双方关系终止,这是彻底终止双方关系的办法。这种法律关系比较简单,但是必须通知买受人并且最好是书面通知。如果买受人已经产生了部分付款,存在一个核算问题。扣除违约金后,剩余房款存在退还问题,但是示范文本没有约定退还内容,因此需要在合同约定。如果买受人根本没有交付房款,这种情况下,对于出卖人是没有任何担保的,应当尽快解除合同,防止损失扩大。(2)出卖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权利问题:示范文本没有约定出卖人不解除合同的情况下如何处理,只约定解除合同内容以及买受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内容。因此,出卖人能否要求买受人继续履行合同?回答是肯定的。问题是出卖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时的违约金标准如何确定。买受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时的违约金在示范合同中有约定,但是出卖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违约金没有约定。(3)合同解除权的行使期间问题:合同法和相关法律没有规定解除权行使的期间。合同法第95条规定: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期限届满当事人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解除权行使行使期限,经对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称高法解释)意见中的第十五条规定“ 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当事人一方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应当在解除权发生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因此,具有解除权的当事人一方,在规定时间内不行使解除权,超出规定时间就不能提出解除合同的要求。第八条 交付期限:(一)关于交付条件:5.该商品房经五方质量责任主体(出卖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联合验收并签署了工程合格意见的,本条约定不应理解为包含有任何取得备案或者取得合格证之类的意思表示。(二)关于不可抗力以及其他特殊原因延期交付:1、遭遇不可抗力2、遭遇重大市政工程施工,影响本合同约定工程施工的,出卖人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15日内告之买受人,并在此后每经过三十日,告之该事实解除或者延续的情况;3、持续大雨、大雪、低温天气影响工程施工的。(三)关于本条第一款中“依照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鉴于对于房屋建筑和市政设施的竣工验收是一项十分专业的工作,而且验收所依据的国家和地方政府的规定是庞杂的。出卖人在提请买受人接受房屋时不能一一列举所有的验收规范和规定。第九条 出卖人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不做修订,但应当注意违约金之间的逻辑关系)。第十条 规划、设计变更的约定:增加:买受人接到规划、设计变更书面通知或者买受人逾期接到设计、规划变更通知或者房屋交付期限到来时买受人获得了设计、规划变更的事实时,买受人均有权决定退房。买受人提出退房的,出卖人应当自买受人提出退房之书面申请之日起 30 日内将买受人已经支付的房款退还给买受人并自买受人付款之日起,按照月息5‰支付资金利息。买受人决定不退房的,双方应当自知道规划、设计变更事实之日起30日内,协商另行签订补充协议。双方未在约定时间内完成协商过程,任何一方均未向对方提出继续协商的书面要求的,视同双方同意按照退房处理。第十一条 交接填写:视同出卖人已经履行了房屋交付的合同义务,买受人自出卖人通知接房之日起承担物业管理费用并对于房屋维护不及时产生的侵权责任、无因管理责任承担赔偿或者补偿责任。买受人应当在交付之前付清购房款而未完成支付义务的,出卖人将推迟交付直至买受人付清全部房款。出卖人推迟交付不构成任何违约,也不承担任何责任。第十二条 (出卖人对出卖房屋的瑕疵担保责任):增加:发生本条前款产权纠纷或者债权债务纠纷的,出卖人应当尽快与有关当事人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成导致买受人在本合同约定办理产权登记需出卖人履行产权登记备案的期间结束后的180个日历天内或者按照现行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买受人无法从本质上获得产权登记的,出卖人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本条欠款约定的“不能办理产权登记”包括本款约定的期间不能和本质上不能的情况。第十五条 关于产权登记的约定:增加:双方同意对本条第一款所谓“规定期限内”定义如下:①规定期限是指180个日历天;②该期限的起始日为双方约定的出卖人履行备案日期结束日。我们将本条约定的“规定期间”变成了双方约定期间,是否有效?这点确实容易引起争议。事实上这种约定有其不合理或者广义上的不合法之处。因为按照建设部颁布的《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2001年8月15日修订)和《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无论初始登记或者转移登记,上述部门规章的规定都是自事实(合同签订或者房屋竣工)发生之日起90日内办理产权登记。我们约定180天,而且将该180天的起始日期前增加了出卖人的产权登记备案时间,确实不妥。但是我们也找到了客观依据和法律依据。《高法解释》第十八条 由于出卖人的原因,买受人在下列期限届满未能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除当事人有特殊约定外,出卖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一)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二)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尚未建成房屋的,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三)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已竣工房屋的,自合同订立之日起90日。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或者损失数额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已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前述司法解释中,并没有排除双方当事人特殊约定的效力,也不否定合同约定的内容。在实践中下列情况属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出卖人)的过错,造成买受人无法按照合同约定取得房屋权属登记手续的情况:(1)没有依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或者证明文件或者土地使用权尚未解除抵押;(2)变更城市规划或者擅自修改房屋规划设计没有在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3)没有办理房屋竣工手续或者办理竣工的手续不全;(4)房屋抵押或者被法院或者行政机关依法限制出卖的;(5)预售商品房没有取得预售许可证或者超越预售范围销售商品房的;(6)商品房销售合同没有在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7)没有委托测量并将测量结果按照正常途径报发证单位的;(8)建设施工手续不全的;(9)出卖人是开发企业的开发手续和开发资质不符合要求;(10)商品房买受人没有交纳维修基金,开发企业没有代收上缴的。(11)出卖人在房屋竣工后由于自身原因无法向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产权登记备案。出现上述情况属于开发企业的责任和过错,出卖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注意:违约金的约定和违约金本质意义。事实上本条关于产权登记备案的约定,仍然存在不完善的地方。仅仅着眼于在规定时间内买受人没有取的房地产权属登记证书,并没有约定在规定期间之外不可预见的时间内或者在根本上就无法取得产权证书的情况。如果发生这种情况怎么办?为此司法解释显然注意到合同的不足,通过解释给予补充。这就是第十九条的规定: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或者《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届满后超过一年,由于出卖人的原因,导致买受人无法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为此,司法解释把最后的解决方式放在了合同解除上。因为在所有的补救办法无效的情况只有使合同归于消灭,才能最终解决当事人之间的争议。《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预售商品房的购买人应当自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内,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和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现售商品房的购买人应当自销售合同签订之日起90日内,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和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协助商品房购买人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和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文件。在实践中,按照房地产登记管理机关的要求,买受人作为产权登记申请人,应当在提出申请时提供以下文件:(1)产权登记申请人的身份文件;(2)填写房屋所有权登记申请表和审批表;(3)商品房交易审批表;(4)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或者其他证明文件;(5)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建筑许可证;(6)施工许可证;(7)房屋竣工验收证书和其他与房屋竣工验收有关的消防、环保部门的验收文件;(8)商品房买卖合同;(9)预售(现售)许可证;(10)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证明书;(11)办理产权登记备案表;上述登记文件中,除第(1)、(2)、(3)、(8)以及契税完税凭证应当由买受人提供外,其他登记资料均应当由开发企业提交,开发企业不能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上述资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按照本司法解释规定,如果买受人因此在上述办证时间结束后的一年内仍然不能提供登记所需文件,应当按照本条解释承担合同解除的责任。出卖人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属于违约责任,应承担买受人因此造成的全部损失或者按照双方约定承担责任。如果不能办理产权登记的原因是由于出卖人存在本解释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的情况,出卖人应当按照上述规定承担赔偿责任。望采纳,谢谢
2016-05-11 19:42:14
1个回答 -
商品房买卖各同说明的二维码扫出来为什么只显示英文在
答:您好!这个的话您就需要去询问开发商了,这个只有他们才有解释权。望采纳谢谢
2016-05-09 09:51:30
1个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