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适用房怎么申请?可以过户吗 经济适用房 买经济适用房

日期:2023-03-07 17:47:31     提问者:131****6045    

4个回答

  • 139****0214

    2023-03-08 09:37:57

    经济适用房申请程序如下:

    1、申请人持着本人及配偶身份证、户口本还有结婚证向户口所在地的房管局提出申请,办理经济适用住房的申购登记手续,然后领取申请审批表。
    2、申请人应如实填写申请审批表的内容并备齐所需的材料,然后向工作单位及主管部门办理收入和住房的证明,若无工作单位的可向居委会跟街道办事处去办理证明。在以上这些手续之后,报到区房管局审核了之后,再由区房管局再上报市房管局进行复核。对于申请人的住房情况的核实则由市房地产档案馆来出具证明。
    3、市房管局按照规定对申请人的申请材料进行复审以及评分之后,便在相关的网站上进行公示,时长为15天。
    4、市房管局根据其评分情况,按照批次来批准购房的申请,然后对经批准的同一批次申请人通过公开摇号的方式,来确定选房顺序。
    5、申请人持批准的《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审批表》和选房顺序号,到住房的开发建设单位办理选房与购房的手续。
    经济适用房是指国家为解决中低收人家庭住房问题而修建的,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商品住宅。
    根据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第三十条规定,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购房人上市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应按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一定比例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具体交纳比例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因此,经济适用房在满足一定条件下是能够过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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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3条回答

  • 答主头像

    131****9519

    2023-03-08 20:43:45

    经济适用房申请办理程序流程如下所示:
    1、申请人持着自己及其配偶身份证件、户口簿也有结婚证书向户籍所在地的房产管理局提交申请,申请办理经济可用住房的认购登记,随后领到申请办理审批表。
    2、申请人应填写申请办理审批表内容并配齐所需要的原材料,并向所在单位及主管机构申请办理资产收入住房的相关证明,如果没有工作单位的可以向社区居委会跟社区服务中心去办证实。在上面这些办理手续以后,签到区房管局审批了以后,然后由区房管局再汇报市房管局开展核查。针对申请人的住房状况的核查则是由市房地产档案室来开具证明。
    3、市房管局按规定对申请人的申请资料开展复核及其得分以后,便从有关的平台上予以公示,时长为15天。
    4、市房管局按照其得分状况,依照批号来准许买房的申请办理,再对审核批准的同一批号申请人根据公布摇号申请的形式,来决定选房次序。
    5、申请人持核准的《经济可用住房申请办理审批表》和选房序号,到住房的开发建设企业申请办理选房与买房的办理手续。
    经济适用房就是指我国为了解决中低档收入家中住房不足而建造的,具备社保属性的商品房。
    依据经济可用住房管理条例第三十条要求,选购经济可用住房满5年,购房者发售出让经济可用住房的,应当按照到时候同地段普通产品住房与经济可用住房差价的一定比例向政府缴纳土地收益等有关合同款,主要缴纳占比由区、县人民政府明确。因而,经济适用房在符合一定环境下是可以过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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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答主头像

    131****9632

    2023-03-08 17:03:53

    经济适用房申请程序如下:
    申请人持本人及配偶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向户口所在地房管局申请,办理经济适用住房认购登记手续,然后领取申请审批表。
    市房管局按规定对申请人的申请材料进行复审和评分后,将在相关网站上公示15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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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答主头像

    136****9171

    2023-03-08 10:55:40

    经济适用房申请程序如下:
    1、申请人持本人及配偶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向户口所在地住房管理局提出申请,办理经济适用房认购登记手续,然后领取申请审批表。
    2、申请人应当如实填写申请审批表的内容,准备所需材料,然后向工作单位和主管部门办理收入和住房证明。没有工作单位的,可以向居委会和街道办事处办理证明。上述程序完成后,报区住房管理局审核后,由区住房管理局报市住房管理局审核。申请人住房情况的核实由市房地产档案馆出具。
    3、市住房管理局按照规定对申请人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和评分后,将在相关网站上公布15天。
    4、市住房管理局根据其评分,根据批次批准购房申请,然后通过公开抽签确定同批申请人的选房顺序。
    5、申请人持批准的《经济适用房申请审批表》和选房顺序号到住房开发建设单位办理选房和购房手续。
    经济适用房是指国家为解决中低收入家庭住房问题而建造的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商品房。
    根据《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的规定,购买经济适用房5年以上,购房者上市转让经济适用房的,应当按照同一地区普通商品房与经济适用房差价的一定比例,向政府支付土地收入等相关价款。具体支付比例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因此,经济适用房可以在一定条件下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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