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为您搜索到1159条关于“补贴”的问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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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里房子要动迁 但房子没有房产证 补贴只给一半 合理吗?
答:这个没办法,你抗衡不了
2017-05-27 14:46: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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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房产补贴怎么申请
答:住房补助申请尊敬的**领导:我是**部的***,是2000年被公司聘用的。由于我的****情况,目前还没有自己的住房,还与我的父母同住,根据******的规定,我具备享受住房补助的条件,现提请公司审查,并申请公司给予我发放住房补助。此致敬礼***
2017-06-16 10:40: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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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廉租房政策有什么标准?廉租房是以租金补贴或实物配租的方式吗?
答:天津公租房的相关规定是依据出台的《天津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试行)》而定的。根据天津公租房申请条件的要求,其公共租赁住房主要面向三类群体,首批推出的3个公共租赁住房项目拟订平均月租金标准为16至24元左右平方米。 天津公租房的申请条件 (一)具有市内六区、环城四区非农业户籍,取得廉租住房实物配租补贴、廉租住房租房补贴和经济租赁房租房补贴资格且尚未租赁住房的家庭可以申请。已领取廉租住房租房补贴或经济租赁房租房补贴,且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未到期的家庭不得申请。 (二)具有市内六区、环城四区非农业户籍,上年人均年收入3万元(含)以下、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2平方米(含)以下且尚未享受其他住房保障政策的家庭可以申请,包括18周岁以上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单人户。(三)经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类型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包括外地来津工作的无房人员。 公共租赁房申请流程 市国土房管局根据房源供应情况,指导区房管局调控受理申请家庭的范围和数量。目前,根据首批推出的公共租赁住房房源情况,各区房管局暂时只受理符合“三种补贴”条件家庭的申请。申请人持本人身份证、补贴资格证明(《天津市廉租住房实物配租补贴资格证明》或《天津市廉租住房租房补贴资格证明》或《天津市经济租赁房租房补贴资格证明》)到发放资格证明的区房管局,填写《天津市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核表》,换取《天津市符合公共租赁住房承租条件通知单》。 区房管局对“三种补贴”资格证明有效的,且尚未领取租房补贴或房屋租赁备案到期后未再租赁住房的申请家庭,认定具有承租公共租赁住房资格,开具《符合承租条件通知单》。房屋租赁备案期限以申请人领取租房补贴时最新的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记载的期限为准。家庭人口依租房补贴人口认定,由区房管局在《申请审核表》上填写。《符合承租条件通知单》上标注可供选择的公共租赁住房项目,标注的项目出租完毕或通知单开具之日一年以上,通知单自行废止
2017-03-09 16:16: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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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货币补贴是什么?
答:你好。住房货币补贴是国家为职工解决住房问题而给予的补贴资助,即将单位原有用于建房、购房的资金转化为住房补贴,分次(如按月)或一次性地发给职工,再由职工到住房市场上通过购买或租赁等方式解决自己的住房问题。<br/><br/>
2017-04-21 09:54: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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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农村危房改建补贴怎么领取?
答:农村的危房改造,应该要根据实际,因地制宜,分类分户解决,大体上按照三种切实可行的办法,依照这三种方法修缮改造危房还能得到相应的补贴。首先是新建住房,农民既可以原址重建,还可以异地重建,原地重建的必须是建设主房,异地新建的必须办理宅基地申请和使用,新宅建成后旧宅基地收回,且不能拆偏房应付骗取补贴款。其次是修缮住房,现在住的房子破损了经过修缮还可以继续使用,修缮是对屋面承重墙等关键部位维修,室内装修不算危房改造,不能领取补贴。最后是置换住房,有危改户与闲置房屋的村民协议,用货币支付的方式签订买卖协议,将空房的所有权与宅基地使用权转让到危改户名下,置换后已经入住或者权证已经过户登记了的,就可以拿到补贴款。
2017-04-20 17:1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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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危房改造有政策补贴吗?应如何申请
答:农村的房子拆迁有三种补偿方式,1. 有条件的,优先采取宅基地迁建安置,另补偿房屋重建成本价;2. 纯货币补偿,就是房屋重建成本价+宅基地地价;3.房屋置换,相同地段按面积最低1:1
2017-04-20 10:10: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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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二孩可以得到个税补贴吗?
答:2017年全国两会提案:对二孩父母减免个人所得税、提供生育补贴费等。
2017-03-10 17:13: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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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庆廉租住房租赁补贴多少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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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2-26 16:4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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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男方是彝族但现在是城镇居民,女方是瑶族农村,所生的小孩能享有少数民族待遇补贴吗?以后
答:楼主,你好你好:1结合对比。在四川不行,你们在湖南那边,或许可以2相关条例第一《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章 生育调节第十三条 稳定现行生育政策,提倡和鼓励公民晚婚、晚育,做到少生、优生、优育。提倡和鼓励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男女双方按法定婚龄各推迟3周岁以上初婚的为晚婚,已婚妇女24周岁以上生育第一个子女的为晚育。不得违反法律和本条例规定生育。夫妻将子女送给他人收养的,不得以此为理由再生育。第十四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夫妻,可以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一)第一个子女为病残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但医学上认为可再生育的;(二)独生子与独生女结婚的;(三)农村人口中男到独生女家结婚落户的;(四)农村人口中夫妻一方为烈士的独生子女的;(五)农村人口中夫妻一方为二等甲级以上的伤残军人的;(六)农村人口中夫妻一方因公致残,相当于二等甲级以上的伤残军人的;(七)农村人口中几个亲兄弟只有一个有生育能力的;(八)农村人口中夫妻一方两代以上都是独生子女的;(九)盆周山区县和经设区的市批准的盆地内的山区乡(不含其行政区域内的平坝、丘陵、河谷地带)的农村人口中,缺乏劳动力的独生女户;(十)盆周山区县的边远高寒大山区的农村人口中的独生子女户;(十一)婚后患不育症,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收养一个子女后怀孕的。第十五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夫妻,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子女:(一)因丧偶再婚的,再婚前丧偶一方子女不超过两个,另一方无子女的;(二)因离婚再婚的,再婚前一方只有一个子女,另一方无子女的。前款所称无子女,是指未生育、未收养和生育或者收养后子女死亡的。第十六条 少数民族也应当实行计划生育。具体办法由民族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根据本条例的原则和当地实际情况制定,报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施行。第十七条 在四川定居的港、澳、台同胞、归国华侨,以及夫妻一方为港、澳、台同胞、归国华侨、外国公民的生育,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十八条 适用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要求再生育一个子女的,必须由设区的市级以上计划生育技术指导组组织进行病残儿医学鉴定。其他任何单位、个人出具的鉴定不能作为依据。第十九条 将户籍由其他地区迁入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九)项、第(十)项规定地区居住时间不满两年的,不得依据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九)项、第(十)项规定申请再生育。女方户籍在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九)项、第(十)项规定的地区,因婚姻关系在其他地区居住两年以上的,不得依据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九)项、第(十)项规定申请再生育。第二十条 夫妻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应当在怀孕三个月内到女方单位所在地或者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领取生育服务证,凭证享受免费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女方单位所在地或者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及时发给生育服务证,做好生殖保健服务。第二十一条 夫妻申请再生育的,经女方单位所在地或者户籍所在地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核实,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查,报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从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30日内审查完毕,并报送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从收到报送材料之日起60日内(需作独生子女病残儿鉴定者鉴定期间除外),发出是否批准生育的书面通知,批准生育的发给生育证。逾期没有送达书面通知的,视为批准。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申请再生育子女的,除女方年龄在30周岁以上者外,应当有4年的间隔时间。第二《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章 生育调节第十四条 稳定现行生育政策。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一个子女。鼓励晚婚晚育。男女双方按法定婚龄各推迟三周岁以上初次结婚为晚婚,已婚妇女二十四周岁以上或者实行晚婚后怀孕生育第一个子女为晚育。禁止违法生育、非法收养,禁止歧视、虐待生育女婴的妇女和不育的妇女,禁止歧视、虐待、遗弃女婴和病残婴儿。第十五条 夫妻双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要求再生育一个子女:(一)经设区的市、自治州或者省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确定的病残儿医学鉴定组织鉴定,第一个子女有残疾或者第一胎子女系双胞胎、多胞胎均有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二)无子女,依法收养子女后要求生育的;(三)一方再婚前只有一个子女,另一方无子女的;(四)双方均系独生子女,只有一个子女的;(五)双方均系归国华侨或者在内地定居的港澳台居民,只有一个子女在内地定居的。第十六条夫妻双方系农村居民,除适用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外,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要求再生育一个子女:(一)只有一个子女且为女孩的;(二)一方两代系独生子女只有一个子女的;(三)一方系烈士的独生子女或者二等乙级以上残废军人只有一个子女的;(四)男到独女家结婚落户,只有一个子女的;(五)兄弟姐妹均系农村居民,只一人具备生育能力,且只有一个子女,其他兄弟姐妹未收养子女的;(六)再婚前各有一个子女,经设区的市、自治州或者省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确定的病残儿医学鉴定组织鉴定,其子女均为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省人民政府可就前款第(一)项的实施作出具体规定。第十七条 夫妻一方是城镇居民、另一方是农村居民,夫妻一方或者双方由城镇居民转为农村居民的,不适用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农村居民由政府统一安排转为城镇居民的,自转为城镇居民之日起三年内,适用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农村居民通过其他方式转为城镇居民已经领取生育证并怀孕的,生育证继续有效;未怀孕的,不适用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第十八条 自治州、自治县和民族乡除适用本条例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外,夫妻均系少数民族,一方是农村居民的,可以要求生育第二个子女;夫妻均系农村居民,双方或者一方是少数民族的,可以要求生育第二个子女。从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划归张家界市管辖的地方,适用前款规定。第十九条 符合本条例规定再生育子女的,生育妇女的年龄必须在二十五周岁以上,生育间隔必须在四年以上。但晚育的,生育间隔可以缩短为二年;生育妇女的年龄超过二十八周岁的,不受生育间隔的限制。第二十条 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夫妻,应当在孕期内到夫妻一方户籍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办理妊娠登记。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将妊娠登记情况向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报告。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免费向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夫妻发放生育证。第二十一条 要求安排再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应当在怀孕前向女方工作单位所在地或者户籍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提出办理生育证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一)结婚证、户口簿和双方身份证;(二)双方所在单位或者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本人生育、收养状况证明;(三)其他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条件的证明。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审核意见,连同申请人的证明材料报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批。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上报材料之日起十五日内,对符合条件的,免费发给生育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说明理由。第二十二条 公民提出的病残儿医学鉴定
2016-12-25 22:36: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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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听说现在农村到城市买房有补贴是吗
答:楼主,你好分地区和时间,以前有的地方政府为了国务院去库存政策,给新买房的人买房有补贴,但是专门为农村户口购房提供补贴的从来没听说过。 一线城市或大城市就没有这样的事儿,现在房地产市场开始涨价启动,所以说根本就没有什么补贴了。。。。
2016-12-25 15:0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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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封市商品房契税补贴政策措施外地人能享受吗
答:楼主,你好一、开封市政府购房补贴款发放的具体流程为:1、各房地产开发企业收集业主信息并进行初审;2、市房管局汇总信息并进行复审;3、市财政局进行信息审核;4、市房管局与市财政局根据确认数据联合向市政府申请资金;5、委托银行进行购房奖励代发。二、2016年4月26日至2016年12月31日,凡在开封市区(含祥符区)购买已办理商品房预(销)售许可证的144平方米以下(含144平方米)住房,且购房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交纳契税的购房人,由本人提出申请并提供购房合同、契税完税证明,市或祥符区财政给予每平方米100元购房补贴。三、为鼓励农民进城购房,提高城镇化率,对开封籍农民(不含兰考县)在开封市区(不含祥符区)购买已办理商品房预(销)售许可证的144平方米以下(含144平方米)住房,且购房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交纳契税的购房人,在享受每平方米100元购房补贴的同时,所交纳的契税由市财政按交纳额的一半予以补贴。4月26日前签订的购房合同,按《开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补充意见〉的通知》(汴政办〔2015〕117号)给予补贴。
2016-12-24 10:24: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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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除老房子享受了国家补贴还不能能修建围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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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2-22 10:33: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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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年的旧房翻新补贴下来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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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2-22 08:2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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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补贴盖的的农村房子能卖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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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2-21 22:16: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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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房屋拆迁补贴新标准
答:“分开补偿”,是指土地补偿和地上附着物补偿的分离。农村宅基地产权归村集体所有,由村集体分配给村民使用,村民在宅基地上建房子居住。所以在说到宅基地拆迁的时候,有两种补偿。一是宅基地补偿,二是房屋补偿。由于农村宅基地的产权属于村集体,所以这部分补偿也是归村集体说有的;而房屋的产权是属于村民的,所以房屋的补偿是归村民个人的。但是,如果村民的居住的宅基地被征用,又没有其他的宅基地可以使用的话,村集体就需要重新分配宅基地,让农民再来这边建房子。 宅基地补偿的是宅基地使用权,一般以2种形式来补贴: 一是货币补偿, 货币补偿就是根据相关补偿标准,对你的宅基地按每平方米多少钱直接付钱给你;置换补偿就是在规划的安置区域按不同低价折换成多少平方米对你进行安置(一般平局价格会较大幅度的低于市场价)。 还有就是房屋及地上附着物的补偿,这个补偿的是物产所有权,包含了你所有的房屋、构筑物、相关设施、树木蔬果等等,在补偿标准实施方案有非常详细的规定,可以咨询当地拆迁的负责部门。然而,这项补偿一般就只有货币补偿了。补偿怎么算? 房屋拆迁补偿价由宅基地区位补偿价(老房子拆迁价)、被拆迁房屋重置成新价(盖新房子用的钱)构成。计算公式为: 房屋拆迁补偿=宅基地区位补偿价*宅基地面积+被拆迁房屋重置成新价 房屋重置成新均价是指一定时间、一定区域内的被拆迁宅基地房屋重置成新平均价,具体标准由区县政府按照前述区域内农村房屋建设情况在规定幅度内确定。户均安置面积,按照100-150平方米控制,具体标准由区县政府根据当地农村经济水平、农民居住情况确定。
2016-12-21 14:57: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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