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婚前男方买房,婚后追加女方名字并且共同还贷款,是否属于夫妻双方共同财产 还贷 买房 婚前 夫妻 还贷款

日期:2016-12-01 20:18:22     提问者:138****3232    

1个回答

  • 137****4028

    2016-12-01 20:16:14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十条规定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结合你所述是事实,如果离婚时双方对该财产处理达不成一致,法院很可能为判决房子属于男方的个人财产,只是婚后共同还款部分及按照还款本金占总房款的比列补偿房屋增值部分,算下来的话增值部分可能获得的补偿比列可能很低。另外,婚前你出的部分首付,可能会被认定为借款,由男方偿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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