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南海保障房申请条件是什么? 申请 保障房

日期:2016-11-09 16:05:30     提问者:130****8173    

6个回答

  • 139****2367

    2016-11-09 16:08:29

    第三十一条 以家庭为单位申请保障性住房的,每个家庭确定1名申请人,其他家庭成员为共同申请人,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应当与申请人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收养关系。申请人必须年满18周岁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符合单独申请保障性住房条件的,可单独申请或与其他符合条件的个人共同申请合租。

    第三十二条 南海区户籍住房困难家庭,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保障性住房:

    (一)申请人应当具有南海区户籍并在本区居住和工作。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应与申请人共同居住。

    家庭成员因就学、服兵役等原因迁出本区或申请人的父母、配偶、子女非本区户籍的,可作为家庭成员共同申请。

    (二)申请时家庭(人均)收入、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家庭(个人)资产等符合政府公布的标准。

    (三)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在南海区内无自有产权住房,或现自有产权住房人均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含15平方米)。

    (四)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未享受过购买安居房、经济适用住房、拆迁安置住房、落实侨房政策专用房购房或其他政府优惠购房政策。

    第三十三条 南海区同一户籍住房困难家庭三代共同居住的,已婚(离异)二代及其未成年子女可作为一个家庭另外申请。具有本区户籍且年满18周岁的孤儿或家庭内年满30周岁但未满70周岁的单身人士可单独申请。

    镇(街道)房源充足的可放宽对本条符合申请条件的保障对象住房限制,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在工作所在地镇(街道)无自有住房的,镇(街道)可接受符合本条申请条件的家庭或个人申请保障性住房。

    第三十四条 佛山市户籍新就业无房人员,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申请保障性住房:

    (一)申请人具有佛山市户籍,年满18周岁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全日制学校毕业未满7年;

    (三)在南海区无自有住房;

    (四)申请人在本区有稳定工作,申请时已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在本区从事个体工商业的,可不提供劳动合同,但应提供营业执照。

    第三十五条 在南海区工作的专业技术人才及其家庭,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申请保障性住房:

    (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

    1.经区人才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或其他政府部门(行业组织)确认的引进人才;

    2.取得中级或以上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技师或以上职业资格证书的专业技术人才;

    3.具有硕士或以上学历的专业人才。

    (二)已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劳动(聘用)合同或经用人单位证明在南海区工作。

    (三)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在工作所在镇(街道)内无自有产权住房,并实际共同居住。

    第三十六条 在南海区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及其家庭,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申请保障性住房:

    (一)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应在南海区居住。

    (二)申请时家庭(人均)收入、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家庭(个人)资产等符合政府公布的标准。

    (三)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在南海区内无自有产权住房,或现自有产权住房人均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含15平方米)。

    (四)申请人在南海区有稳定工作,申请时已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且有缴纳社会保险费;从事个体工商业、自由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及其家庭申请保障性住房的,可不提供劳动合同,但应提供营业执照、完税证明或其他收入证明。

    第三十七条 符合以下情形的住房或住房份额,其面积纳入自有产权住房面积核定范围:

    (一)拥有合法产权的住房,含宅基地和农民公寓住房;

    (二)已办理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的住房;

    (三)已实际取得但未办理产权登记的住房;

    (四)已签订拆迁安置协议但未回迁的住房;

    (五)其他实际取得的住房。

    第二节 申请资料

    第三十八条 南海区户籍住房困难家庭:

    (一)佛山市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

    (二)户口本、申请人和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身份证、结婚证,离异或丧偶的提供相关证明;

    (三)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住房或居住情况证明材料(自有住房的,提供房屋产权证明;承租住房的,提供房屋租赁合同;有工作单位的,提交所在单位的住房分配情况证明;其他情况的,提供相关居住状况证明);

    (四)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自申请之日前12个月的收入证明(收入证明含奖金、各类补贴或其他收入),自申请之日前12个月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或单位代扣代缴凭证;未就业的提供失业证明或其它相关证明;个体工商户的提供营业执照和自申请之日前12个月个人所得税及相关缴税凭证;

    (五)现役军人、残疾军人、复员军人、退伍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现役军人家属,残疾人以及受到区政府以上各级政府表彰的劳动模范的,提供相关证明;

    (六)家庭资产情况及其证明材料(车辆等);

    (七)计划生育证明。

    第三十九条 佛山市户籍新就业无房人员:

    (一)佛山市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

    (二)申请人的住房或居住情况证明材料(自有住房的,提供房屋产权证明;承租住房的,提供房屋租赁合同;有工作单位的,提交所在单位的住房分配情况证明;其他情况的,提供相关居住状况证明);

    (三)户口本、身份证、毕业证书、计生证明、劳动(聘用)合同或营业执照等。

    第四十条 在南海区工作的专业技术人才及其家庭:

    (一)佛山市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

    (二)身份证明(身份证、护照等)、劳动合同(工作证明)、社保证明、计生证明。如属家庭租住的还需提供结婚证、家庭成员身份证;

    (三)专业(职业)技术资格证书、学历证明或南海区人才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或其他政府部门(行业协会)等确认引进人才的证明材料;

    (四)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的住房或居住情况证明材料(自有住房的,提供房屋产权证明;承租住房的,提供房屋租赁合同;有工作单位的,提交所在单位的住房分配情况证明;其他情况的,提供相关居住状况证明)。

    第四十一条 在南海区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及其家庭:

    (一)佛山市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

    (二)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住房或居住情况证明材料(自有住房的,提供房屋产权证明;承租住房的,提供房屋租赁合同;有工作单位的,提交所在单位的住房分配情况证明;其他情况的,提供相关居住状况证明);

    (三)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自申请之日前12个月的收入证明(工资收入含奖金、各类补贴或其他收入),自申请之日前12个月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或单位代扣代缴凭证;未就业的提供相关证明;个体工商户的提供营业执照和自申请之日前12个月个人所得税及相关缴税凭证;

    (四)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身份证、计生证明、结婚证、劳动(聘用)合同、社保证明等;

    (五)家庭资产情况及其证明材料(车辆等);

    (六)如符合积分落户条件的外来务工人员及其家庭申请的提供《入户卡》。

    第四十二条 上述所有提交的各类证明材料,应提交原件和经申请人签字(盖章)确认的复印件,原件核对后退回。

    2

其他5条回答

  • 答主头像

    183****2389

    2019-06-14 18:45:54

    我是佛山南海大沥黄岐户籍无房申请保障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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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答主头像

    130****9331

    2016-11-25 15:11:20

    佛山市户籍新就业无房人员

    1、申请人具有佛山市户籍,年满18周岁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全日制学校毕业未满7年;

    3、在南海区无自有住房;

    4、申请人在本区有稳定工作,申请时已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在本区从事个体工商业的,可不提供劳动合同,但应提供营业执照。

    注:需同时满足以上条件。

    在南海区工作的专业技术人才及其家庭

    1、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

    a.经区人才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或其他政府部门(行业组织)确认的引进人才;

    b.取得中级或以上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技师或以上职业资格证书的专业技术人才;

    c.具有硕士或以上学历的专业人才。

    2、已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劳动(聘用)合同或经用人单位证明在南海区工作。

    3、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在工作所在镇(街道)内无自有产权住房,并实际共同居住。

    注:需同时满足以上条件。

    在南海区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及其家庭

    1、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应在南海区居住。

    2、申请时家庭(人均)收入、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家庭(个人)资产等符合政府公布的标准。

    3、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在南海区内无自有产权住房,或现自有产权住房人均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含15平方米)。

    4、申请人在南海区有稳定工作,申请时已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且有缴纳社会保险费;从事个体工商业、自由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及其家庭申请保障性住房的,可不提供劳动合同,但应提供营业执照、完税证明或其他收入证明。

    注:需同时满足以上条件。

    保障对象

    1、南海区户籍住房困难家庭;

    2、佛山市户籍新就业无房人员;

    3、在南海区工作的专业技术人才及其家庭;

    4、在南海区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及其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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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答主头像

    133****2522

    2016-11-25 15:06:45

    (一)具有本市城镇户籍,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上一年度本市人均可支配收入且没有自有住房或虽有自有住房,但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5平方米以下(含15平方米)的家庭。符合上述条件且已年满30周岁以上的单身或离婚人士,可单独申请。

    (二)在本市有稳定职业并连续全额缴纳社会保险费满3年且申请家庭当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上一年度本市人均可支配收入,没有自有住房的非本市户籍家庭。

    (三)达到积分制入户条件并已申领《入户卡》,申请当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上一年度本市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且没有自有住房的外来务工人员。

    (四)在本市就业,具有本市户籍,大学专科以上(含专科)学历,申请当年个人可支配收入低于上一年度本市人均可支配收入,本人没有自有住房的人员。

    (五)各类引进人才的保障性住房申请条件,由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区住建部门另行制定。

    (六)各类引进人才和园区就业大学生、外来务工人员,可申请租住产业园区内配建的保障性住房。具体申请条件由保障性住房项目产权单位制定,报所属区住建部门批准后,报市住建管理部门备案。

    (七)企事业单位可利用自有土地自建的保障性住房用于安置本单位住房困难职工及家庭入住。具体申请条件由企业制定,报所属区住建部门批准后,报市住建管理部门备案。

    各区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居民收入水平、家庭财产状况、住房状况、政府财政承受能力以及住房市场发展状况等,在上述申请条件前提下,以逐步扩大保障覆盖面为原则,可适当调整或细化本地区住房保障申请条件,报市政府备案后公布执行。

    第十五条 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向户籍或就业所在地镇(街道)社区居委会提出住房需求申请,各类引进人才、新就业大学生,外来务工人员等,由所在产业园区或所在工作单位统一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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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答主头像

    137****6910

    2016-11-25 15:02:55

    以家庭为单位申请保障性住房的,每个家庭确定1名申请人,其他家庭成员为共同申请人,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应当与申请人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收养关系。申请人必须年满18周岁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符合单独申请保障性住房条件的,可单独申请或与其他符合条件的个人共同申请合租。

    南海区户籍住房困难家庭

    1、申请人应当具有南海区户籍并在本区居住和工作。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应与申请人共同居住。

    家庭成员因就学、服兵役等原因迁出本区或申请人的父母、配偶、子女非本区户籍的,可作为家庭成员共同申请。

    2、申请时家庭(人均)收入、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家庭(个人)资产等符合政府公布的标准。

    3、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在南海区内无自有产权住房,或现自有产权住房人均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含15平方米)。

    4、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未享受过购买安居房、经济适用住房、拆迁安置住房、落实侨房政策专用房购房或其他政府优惠购房政策。

    南海区同一户籍住房困难家庭三代共同居住的,已婚(离异)二代及其未成年子女可作为一个家庭另外申请。具有本区户籍且年满18周岁的孤儿或家庭内年满30周岁但未满70周岁的单身人士可单独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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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答主头像

    131****3118

    2016-11-09 16:24:29

    《佛山市禅城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佛禅府办[2013]75)附件2《公共租赁住房申请程序》分配程序如下:

    一、申请审核流程:受理申请——>初审——>复审——>终审——>轮候——>配租(详见下图)

    二、房屋配租流程:公布房源——>轮候家庭意向登记——>制定配租方案——>(按意向、评分高低)抽取配租对象——>按家庭人口与房源情况分类——>入户调查或年审——>抽签名单公示——>现场抽签

    三、现场抽签流程

    抽签人身份确认——>抽顺序号和签到——>公证员现场公证——>按分组、顺序号抽取房号——>工作人员确认登记——>抽签名单公示——>公证员《现场公证词》——>抽签活动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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