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使用税如何计算 土地使用税 计算

日期:2016-01-14 13:57:11     提问者:134****6996    

3个回答

  • 136****6874

    2016-01-14 13:57:41

    你好,土地使用税,是指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以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依照规定由土地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征收的一种税赋。由于土地使用税只在县城以上城市征收,因此也称城镇土地使用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根据实际使用土地的面积,按税法规定的单位税额交纳。其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城镇土地使用税额=应税土地的实际占用面积×适用单位税额
      一般规定每平方米的年税额,大城市为0.50~10.00元;中等城市为0.40~8.00元;小城市为0.30~6.00元;县城、建制镇、工矿区为0.20~4.00元。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均采取按年征收,分期交纳的方法。
      国务院于2006年12月30日重新修订、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并自2007年1月1日起执行。此次修订的主要内容为:一是将税额幅度提高两倍;二是将征税对象扩大到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外籍个人。开征土地使用税,有利于进一步增加地方财政收入,完善地方税体系,巩固分税制财政体制;有利于促进合理、节约使用土地,提高土地使用效益。
      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年税额如下:
      (一)大城市1.5元至30元;   (二)中等城市1.2元至24元;   (三)小城市0.9元至18元;   (四)县城、建制镇、工矿区0.6元至12元。

      下面是关于北京的土地使用税计算方法问题:
      北京市土地使用税的征税范围为北京市城区、近郊区行政区域内,远郊区的区、县政府所在地(县城)和建制镇、工矿区。城区、近郊区、县城、建制镇里的范围,均以北京市人民政府确定的行政区划为依据。
      根据北京市政建设、状况、经济繁荣程度等条件,北京市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级分为六级,自2007年1月1日起每平方米各级土地税标准为:一级土地30元;二级土地24元;三级土地18元;四级土地12元;五级土地3元;六级土地1.5元。
      土地使用税计算方法:
      年应纳税额=∑(各级次应税土地面积×该级次土地单位税额)
      土地使用税的纳税期限为每年4、10月的前15日内。
      1.购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计算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2.购置存量房,自办理房屋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签发房屋权属证书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3.出租、出借房产,自交付出租、出借房产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4.房地产开发企业自用、出租、出借本企业建造的商品房,自房屋使用或交付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0

其他2条回答

  • 答主头像

    138****4446

    2016-01-14 13:59:19

    你好,一、土地使用税,是指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以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依照规定由土地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征收的一种税赋。由于土地使用税只在县城以上城市征收,因此也称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税额计算:
      城镇土地使用税根据实际使用土地的面积,按税法规定的单位税额交纳。其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城镇土地使用税额=应税土地的实际占用面积×适用单位税额
      一般规定每平方米的年税额,大城市1.5元至30元;中等城市1.2元至24元;小城市0.9元至18元;县城、建制镇、工矿区0.6元至12元。”。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均采取按年征收,分期交纳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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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答主头像

    186****5808

    2016-01-14 13:58:20

    你好,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83号公布)第四条规定:“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年税额如下:
      (一)大城市1.5元至30元;
      (二)中等城市1.2元至24元;
      (三)小城市0.9元至18元;
      (四)县城、建制镇、工矿区0.6元至12元。”
      第五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在本条例第四条规定的税额幅度内,根据市政建设状况、经济繁荣程度等条件,确定所辖地区的适用税额幅度。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将本地区土地划分为若干等级,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税额幅度内,制定相应的适用税额标准,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执行。
      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经济落后地区土地使用税的适用税额标准可以适当降低,但降低额不得超过本条例第四条规定最低税额的30%。经济发达地区土地使用税的适用税额标准可以适当提高,但须报经财政部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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