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深圳经适房申请,求最新2011的 申请 经适房

日期:2014-03-20 00:00:00     提问者:135****6638    

4个回答

  • 135****9486

    2014-03-21 00:00:00

    参见百度贴吧:

    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条件
    (一)申请家庭成员在本市实际居住,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连续满7年,且在提出申请所在地的区(县)城镇常住户口连续满5年。
    (二)申请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含15平方米)。
    (三)3人及以上申请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低于39600元(含39600元)、人均财产低于120000元(含120000元);2人及以下申请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和人均财产标准按前述标准上浮10,即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低于43560元(含43560元)、人均财产低于132000元(含132000元)。
    (四)申请家庭成员在提出申请前5年内未发生过住房出售行为和赠与行为,但申请家庭成员之间住房赠与行为除外。
    同时符合上述标准,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年满30周岁的单身人士(包括未婚、丧偶、或者离婚满三年的人士),可单独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0

其他3条回答

  • 答主头像

    136****5870

    2016-01-07 17:08:19

    深圳安居放房申请单位: 市住宅售房中心业务受理窗口。  地址:福田区红荔西路(莲花二村)莲花大厦东座二楼  申请人向深圳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申请购买经济适用房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申请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夫妻双方具有深圳特区常住户籍,或购房申请人方具有深圳特区常住户籍,配偶方具有深圳宝安或龙岗区常住户籍。  (2)单亲家庭的子女具有深圳特区常住户籍。  (3)具有深圳特区常住户籍的年满35周岁的单身职工。  (4)有深圳特区常住户籍的军人、烈士的配偶。  (5)其他法规规章政策规定的条件。  2、申请人夫妻双方在深圳市没有购买任何住房(包括准成本房、全成本房、全成本微利房、社会微利房、拆迁补偿住房、经济适用房、集资房和市场商品房),且没有在深圳市拥有自建私房或私人住宅用地,在全国范围内没有购买其他安居房或经济适用房,也没有领取过未购房住房补贴(未购房补差款);  3、申请人常住户籍迁入深圳特区及配偶常住户籍迁入深圳市(含宝安区或龙岗区)或单亲家庭子女常住户籍迁入深圳特区时间、结婚时间或离异、丧偶时间应符合我局当年公开配售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规定的时间;  4、申请人家庭年收入不高于我局当年公开配售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规定的家庭年收入标准; 市人事局认定的在国外取得硕士以上的归国留学生不受家庭收入标准和上述规定时间的限制。  办理步骤:深圳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下达经济适用房销售计划和房源,通过媒体发布经济适用房出售通告→申请人到市住宅售房中心领取申请表格并递交申请资料→售房中心审核、分类排队打分→公示→售房中心校对、补充和更正有误的申请信息→再次公示→申请人领取自选房号通知单→申请人自选房号→我局与申请人签订经济适用房认购协议书→申请人到售房中心签订经济适用房买卖合同→申请人交纳购房款或到指定银行办理按揭贷款手续→申请人到售房中心领取“入住证明书” →申请人办理入住手续。 办理时限:由每次经济适用房分配办法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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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答主头像

    137****4028

    2016-01-07 17:07:50

    申请条件

      1、申请人及配偶无任何住房(包括准成本房、全成本房、全成本微利房、社会微利房、集资房、市场商品房和自建私房)及建房用地。   

      2、申请人及配偶无任何住房(包括准成本房、全成本房、全成本微利房、社会微利房、集资房、市场商品房和自建私房)及建房用地。  

      3、申请人2002年至2004年三年的家庭平均收入在6万元以下。  

      4、申请人遵守计划生育的有关规定。   

      5、申请人按规定缴纳了深圳市社会
    保险


      市人事局认定的在国外取得硕士以上的归国留学生不受家庭收入6万元、上述规定时间及配偶必须是深圳市户籍的限制。配偶为现役军人的家庭不受配偶必须是深圳市户籍的限制。

    ■计分办法

      1.申请人和配偶户籍迁入时间每月1分(单亲家庭以申请人一方计算)。

      2.申请人户籍迁入特区时及配偶户籍迁入深圳市时不满23周岁的,其迁入时间从年满23周岁当月算起;成立特区前迁入的,迁入时间从1980年6月算起。

      3.配偶为现役军人的家庭,其分数按申请人单方分数的两倍计算。

      4.入伍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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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答主头像

    136****4138

    2014-03-20 00:00:00

    参见百度贴吧:

    经济适用住房的申请以已婚家庭或单亲家庭为基本申请单位。每个申请家庭应确定一名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其他家庭成员作为共同申请人。申请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均具有本市户籍。
    (二)申请人与共同申请人之间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扶养关系,包括申请人及配偶、子女、父母等。
    申请人已婚的,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必须作为共同申请人。投靠子女取得本市户籍的居民,只能作为共同申请人。
    (三)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不拥有任何自有形式的住房和建房用地。自有形式的住房包括安居房(含准成本房、全成本房、社会微利房、全成本微利房)、房改房、经济适用住房等政策性住房,集资房,拆迁安置房,军产房,商品房,自建私房等。
    (四)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在本市及户籍迁入本市前在国内其它城市未购买过政策性住房,未领取过未购房补差款;一定年限内未曾转让过自有形式的住房。
    (五)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在提出申请前连续两年均低于本市低收入标准线。
    (六)家庭总资产不超过一定限额。
    (七)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没有违反国家计划生育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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