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认定标准 增值税

日期:2015-12-31 16:40:33     提问者:136****2706    

1个回答

  • 133****7384

    2015-12-31 16:41:45

    认定标准
    1.增值税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2.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以及新开业的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需符合以下条件: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
    不予认定
    下列纳税人不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1.个体工商户以外的其他个人;
    2.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非企业性单位;
    3.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
    4.非企业性单位。
    5.销售免税货物的企业。
    认定程序
    1.纳税人提交申请
    2.税务机关核对申请资料
    3.税务机关实地查验,出具查验报告
    4.税务机关认定
    特殊规定
    除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纳税人一经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转为小规模纳税人。
    主管税务机关可以在一定期限内对一般纳税人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
    纳税申报
    纳税人应按月进行纳税申报,申报期为次月1日起至15日止,遇最后一日为法定节假日的,顺延1日;在每月1日至10日内有连续3日以上法定休假日的,按休假日天数顺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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