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拟定房屋买卖合同

发布时间:2021-06-25 16:34:14

作者:chenyang

来源:楼盘网

文章摘要: 进行房屋买卖交易时,要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房屋买卖合同要以书面的形式签订。而房屋买卖合同要约定的内容是比较多的,有些房屋买卖合同是属于格式合同,那么如何拟定房屋买卖合同呢?

房屋买卖合同的内容由买卖双方协商约定,包括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商品房基本状况;商品房的销售方式;商品房价款的确定方式及总价款、付款方式、付款时间;交付使用条件及日期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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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合同履行地是哪里

1、买卖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交货地点的,合同履行地为约定交货地点;

2、买卖双方,在合同中没有约定交货地点的,但是如果依法可以确定的,合同履行地为法律所确定的交货地点;

3、买卖合同中实际履行地点与合同中约定的交货地点不同的,合同履行地为实际履行地点;

4、根据以上方法还无法确定买卖合同的履行地点,则依据《合同法》确定,即: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管辖法院如何确定

1、约定管辖法院的意思表示必须通过书面方式表达出来;形式可以是合同中的协议管辖条款,也可以是在诉讼前达成的选择管辖的协议。

2、选择的管辖法院的范围是限定的,即只能是在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中进行选择。

3、当事人选择的管辖法院必须是明确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4条规定:“合同的双方当事人选择管辖的协议不明确或者选择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中的两个以上人民法院管辖的,选择管辖的协议无效,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确定管辖。”

4、如当事人可以约定:“合同履行中出现的合同争议,双方协商解决。不能协商解决的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5、约定管辖不得违反民事诉讼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如本应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就不能协议约定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本应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的案件就不能协议约定由不动产所在地之外的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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