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住权在哪个部门登记

发布时间:2023-05-05 10:02:25

作者:mengxuan

来源:楼盘网

文章摘要: 拥有居住权表明该人只享有房屋居住权,并没有使用权,也不能进行买卖,只能居住。那么,居住权在哪个部门登记呢?

居住权登记应当向房屋所在地的县级登记机构办理居住权登记。居住权的登记机构就是不动产登记中心,是住宅所在地的不动产登记中心。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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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居住权办理的步骤

1、准备材料。需要提供房屋所有权证书原件及复印件、房屋居住权协议书(须经过公证)、双方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房屋测绘报告原件及复印件、房屋状况报告原件及复印件、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2、办理公证

房屋居住权协议书需要经过公证,可以选择到当地公证处办理,公证费用按照当地标准收取。

3、办理登记手续

在公证完成后,需要前往当地房地产登记中心办理登记手续,缴纳相关费用并提交上述准备好的材料。

4、领取证书

经过登记审核后,房屋居住权证书将会在15个工作日内发放,领取时需要携带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房屋居住权的特征是什么

1、居住权是在他人的房屋所有权上设立的物权,在自己的房屋上不能设立居住权。

2、居住权人应严格限定于自然人,居住权是为特定人设定的。这是因为居住权主要是为基于婚姻、家庭关系而产生,主要是源于赡养、扶养和抚养的需要,往往涉及到的是家庭成员、配偶的特有或应有的利益,这就决定了我国居住权的享有人只能是自然人。法人或其他非法人团体不可以享有居住权。

3、居住权不具有转让性。在罗马法中,“人役权是不能让与的权利,但权利的行使则可以转让,如转让某年对某土地的收获权。就人役权的性质而言,它不能与权利人相分离,故权利人死亡,其权利即行消灭”。从我国的实际情况看,受居住权的目的和性质的限制,应当明确居住权是一项不可转让的权利。

4、居住权的期限一般具有长期性、终身性。这一点是居住权的一项重要特征。居住权因为是用来供没有房屋的人居住的,所以权利人对房屋的居住权如果没有约定的话,应当理解为与其生命共始终。居住权的这种期限的长期性、终身性无需在合同、遗嘱、遗赠中规定下来。应解释为当然应当这样,或理解为是一种当然的默示条款。

5、居住权因为是一种特殊的用益物权,即用来供无房屋的人居住的,是用来确保其生存利益的,所以居住权人享有的居住权不能转让、不能上市让与给他人。出租也只能是出租房屋的一部分,而不是全部。并且,居住权不得由他人继承。这一点表明了居住权权利主体的特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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