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手房买卖合同中担保人的职责有哪些?

发布时间:2017-08-10 16:43:36

作者:jingjing

来源:楼盘网

文章摘要: 在签订合同时会有担保人的呈现,那么作为担保人会有如何的职责需要承当呢?二手房买卖合同中的担保人的职责又有哪些呢?接下来,大家一起来看看二手房买卖合同中担保人的职责有哪些?  

在签订合同时会有担保人的呈现,那么作为担保人会有如何的职责需要承当呢?二手房买卖合同中的担保人的职责又有哪些呢?接下来,大家一起来看看二手房买卖合同中担保人的职责有哪些?

 

二手房买卖合同中担保人的职责有哪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第五条:

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担保合同还有约好的,依照约好。担保合同被承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务人有差错的,应当依据其差错各自承当相应的民事职责。

第二十九条:

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未经法人书面授权或许超出授权规模与债务人缔结确保合同的,该合同无效或许超出授权规模的有些无效,债务人和企业法人有差错的,应当依据其差错各自承当相应的民事职责;债务人无差错的,由企业法人承当民事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第十六条确保的方法有:

(一)通常确保

(二)连带职责确保。

第十八条:

当事人在确保合同中约好确保人与债务人对债款承当连带职责的,为连带职责确保。

连带职责确保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则的债款实行期届满没有实行债款的,债务人能够请求债务人实行债款,也能够请求确保人在其确保规模内承当确保职责。

第十九条:

当事人对确保方法没有约好或许约好不明确的,依照连带职责确保承当确保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第十二条:

同一债款有两个以上确保人的,确保人应当依照确保合同约好的确保比例,承当确保职责,没有约好确保比例的,确保人承当连带职责,债务人能够请求任何一个确保人承当悉数确保职责,确保人都负有担保悉数债款完成的义务。

第十七条:

当事人在确保合同中约好,债务人不能实行债款时,由确保人承当确保职责的,为通常确保。

通常确保的确保人在主合同胶葛未经审判或许裁定,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实行债款前,对债务人能够回绝承当确保职责。

有下列景象之一的,确保人不得行使前款规则的权力:

(一)债务人居处改变,致使债务人请求其实行债款发作严重困难的

(二)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子,中止执行程序的

(三)确保人以书面形式抛弃前款规则的权力的。

第二十一条:

确保担保的规模包含主债款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完成债款的费用。确保合同还有约好的,依照约好。

当事人对确保担保的规模没有约好或许约好不明确的,确保人应当对悉数债款承当职责。

第二十二条:

确保时期,债务人依法将主债款转让给第三人的,确保人在原确保担保的规模内继续承当确保职责。确保合同还有约好的,依照约好。

第二十七条:

确保人依照本法第十四条规则就接连发作的债款作确保,未约好确保时期的,确保人能够随时书面告诉债务人终止确保合同,但确保人关于告诉到债务人前所发作的债款,承当确保职责。

第二十八条:

同一债款既有确保又有物的担保的,确保人对物的担保以外的债款承当确保职责。

债务人抛弃物的担保的,确保人在债务人抛弃权力的规模内革除确保职责。

第三十一条:

确保人承当确保职责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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