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为您搜索到126条关于“房产登记”的问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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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婚前,我家出资买了房子,婚后房产登记簿上加了老公的名字,现在怎样能保护我自己的权益?
答:对婚后财产或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夫妻双方都具有约束力。你们双方之间可签订协议,一方有过错,另一方将独占房产,这受到合同法的约束。
2016-07-28 15:38: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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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后买房房产登记薄还有用吗
答:您好!留着吧,可能用得着,看情况,望采纳
2016-08-28 16:41: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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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清房产登记原来是单间现在拆了和 别人盖了商品房请问这么登记
答:您好!建议咨询当地的房管局人员,他们会告诉你怎么做的,望采纳
2016-08-19 15:2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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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集县房建局不办理房产登记,那么不动产权登记所什么时候才能重新开
答:您好!需要房产证拿下来以后才可以进行办理的。望采纳
2016-08-13 11:1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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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查询在三水比江新区购买的房产登记?涛
暂无回答
2016-06-26 08:4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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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登记日是房照上的登记时间吗?
答:您好!这个一般情况下是可以的望采纳,谢谢
2016-06-11 17:1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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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登记程序是怎样的,哪些房地产不得买卖?
答:一、房产登记程序是怎样的居民在办理商品房产权证时,一般按照下列程序进行:(1)鉴证。购房者在与开发商签订购房合同后15天内,将合同送房地产交易所办理交易鉴证备案手续;(2)登记。购房者在使用所购商品房后3个月内,到房屋产权监理所办理产权登记手续。登记时,须提交下列材料:购房者的身份证和私章,鉴证过的购房合同以及由开发商出具的购买商品房办理产权证明书、购房发票、红线图、位置图(蓝图)、平面图(蓝图)。登记完毕领取收件收据。(3)交费。受理登记15个工作日后,到房屋产权所交齐登记费、鉴证费等有关费用;(4)领证。房屋所有人凭身份证、私章、收件收据和收款票据领取《房屋所有权证》。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房屋登记机构应当于下列时限内,将申请登记事项记载于房屋登记簿或者作出不予登记的决定:(一)国有土地范围内房屋所有权登记,30个工作日,集体土地范围内房屋所有权登记,60个工作日;(二)抵押权、地役权登记,10个工作日;(三)预告登记、更正登记,10个工作日;(四)异议登记,1个工作日。公告时间不计入前款规定时限。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登记时限的,经房屋登记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原时限的一倍。
2015-09-15 20:3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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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共有人一方私自变更房产登记效力如何?
答:1)你家房产的所有人为你朋友和他的前妻二人共有;2)房管部门未经共有人同意就擅自应某一共有人要求而变更了所有人,该行为违反了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的规定。3)你的朋友可以撤诉,即房产部门又确认了该房属于你朋友和他前妻的共有财产。如果不愿撤诉,法院应当判决房产部门九八年的变更登记违法。4)《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第六条:“城市私有房屋的所有人,须到房屋所在地房管机关办理所有权登记手续,经审查核实后,领取房屋所有权证;房屋所有权转移或房屋现状变更时,须到房屋所在地房管机关办理所有权转移或房屋现状变更登记手续。数人共有的城市私有房屋,房屋所有人应当领取共同共有或按份共有的房屋所有权证。”第七条:“办理城市私有房屋所有权登记或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时,须按下列要求提交证件:(一)新建、翻建和扩建的房屋,须提交房屋所在地规划管理部门批准的建设许可证和建筑图纸;(二)购买的房屋,须提交原房屋所有权证、买卖合同和契证;(三)受赠的房屋,须提交原房屋所有权证、赠与书和契证;(四)交换的房屋,须提交双方的房屋所有权证、双方签订的协议书和契证;(五)继承的房屋,须提交原房屋所有权证、遗产继承证件和契证;(六)分家析产、分割的房屋,须提交原房屋所有权证、分家析产单或分割单和契证;(七)获准拆除的房屋,须提交原房屋所有权证和批准拆除证件。证件不全或房屋所有权不清楚的,暂缓登记,待条件成熟后办理。
2015-09-21 21:2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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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房买卖房产登记应当如何申请办理
答:居民个人申请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一般需要经过四个程序。1、申报。房屋所有人(包括共有人)应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房屋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房屋所有权登记。所有人申报时应当填写申请书并按规定提交申请人的身份证件、原房屋所有权证、房屋买卖合同等有关证件。2、调查。房屋管理登记机关在接到申请后会对房屋的权属、性质、房屋坐落、四至、面积等进行具体调查。3、审核、公告。房产管理登记机关依据房屋权属调查的结果,对房屋的权属、面积,用途等进行全面审核,并将审核的结果予以公告。公告的内容包括:房屋的所有者、各项权利拥有者的姓名、地址;准予登记的房屋的权属、性质、面积、坐落、四至;当事人提出异议的期限、方式和受理机关;其他事项。4、注册登记、颁发房产所有权证。公告期满,如果没有人对房产申请登记提出异议,房管机关就会进行注册登记并发给房屋所有权证,对共有房屋除发给共同推举的执证人一份房屋所有权证外,对其他共有人会同时颁发房产共有权保持证。
2015-09-21 22:02: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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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登记中能否自己代理与双方代理
答:目前,房产登记实务中,大多不允许自己代理与双方代理,实际上是对代理制度的一种误解。代理是指一人在法定或者约定的权限内,以他人的名义为法律行为,而法律行为的结果归属该他人的行为。该他人称为被代理人或者本人,实施法律行为的人称为代理人。因此,代理是一种典型的法律行为。房屋物权变动实际上有两个过程,第一个过程是双方当事人之间存在一个合同,而合同就是一种典型的法律行为,在此过程中存在代理制度的实用,第二个过程是双方当事人对此合同的一个履行行为,完成登记,如此,房屋物权变动产生,而后一个履行行为过程,一般认为是一种事实行为,对此进行的代理并非法律上所说的对法律行为进行的代理。首先,对于自己代理,一般是禁止的,即代理人不得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自己从事法律行为,以避免代理人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如:A是B的代理人,被委托为B购买一房子,结果A自己就是要出卖房子,就以被代理人B的名义与自己订立买卖合同。因为,一是代理人代理被代理人与自己进行交易活动,究竟是使哪个的利益最大化呢?二是在合同关系中,“合意”的形成有问题。请注意,此例中指的是签订合同,即上面所说的房屋物权变动的第一个过程,并非房产登记。当然,如果经本人同意,自己代理也是可以的。其次,对于双方代理,一般也是禁止的,双方代理是代理人同是代理双方当事人为同一法律行为,一般禁止。如:A授权甲出卖房子,而B则授权甲购买房子,而甲就同时代理A和B订立买卖合同。为何如此,理由同上。这里涉及的代理也是房屋物权变动的第一个过程,并非房产登记,同样,双方被代理人同意,双方代理也是可以的。最后,当事人前来登记机构进行房产登记是一个事实行为,不存在作为法律行为代理制度的适用,何况即便是法律行为的自己代理和双方代理在一定条件下也是可以的。因此,所谓的房产登记中的自己代理与双方代理,完全是可以的。比如我们商品房集体分户登记,开发商既代理自己,又代理购房者。
2015-09-23 08:28: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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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登记中,哪些情况须双方申请,哪些情况须单方申请,是不是所有的法院判决,当事人都可单方前来申请办理
答:要把这个问题搞明白,关键是要清楚房屋物权变动的类型及其特点,根据物权变动原因的不同,房屋物权变动分为两种类型,一类是基于合同、协议等法律行为发生的物权变动;另一类是基于判决、调解、裁定、继承等非基于法律行为发生的物权变动。就第一类而言,必须由双方当事人对合同、协议履行完毕,完成登记才能发生物权变动,因此,需要双方申请。就第二类而言,在判决、调解、裁定等生效时,或被继承人死亡时房屋物权即发生变动,这时,登记不是房屋物权变动的要件,不需要前来登记机构完成登记,房屋物权已经发生变动,但是权利人要处分该房屋时,必须以完成登记为前提条件,由于申请人在登记之前即已取得标的物的物权,因此,由取得人单方前来申请办理即可。这里须注意的是,并非所有的法院判决,申请人都可单方前来申请登记,判决文书有三种类型,第一种是确权判决,判决结果表述为:该房屋归某某所有,这种情形可由当事人凭确权判决文书单方前来申请办理;第二种是给付判决,判决结果表述为:由甲在几日之内配合乙完成过户登记,这种情形仍需甲乙双方前来共同申请办理,一方不愿意配合的,需要法院的协助执行;第三种是变更判决,判决结果表述为:比如房屋抵押登记中,法院判决变更抵押担保的债权范围,这种情形也可单方前来申请办理。
2015-09-23 14:34: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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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人未办理土地使用权的抵押登记,是否应由房产登记机关赔偿?
答:一、抵押权是否因未及时行使而无效?抵押权属于物权,物权的产生和消灭都应当依据一定的法律关系。其中导致抵押权消灭的如债的履行、抵押权的行使、抵押物的灭失等。《物权法》对担保物权消灭的几种情形的规定是:主债权的消灭、担保物权的实现、债权人放弃担保物权以及法律规定消灭的其他情形。因此,抵押权不会因没有及时行使而变得无效。《担保法》也明确规定:“抵押权与其担保的债权同时存在。”产生“抵押权因未及时行使而无效”这样的认识,在于没有正确理解最高人民法院的一则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规定:“担保物权所担保的债权的诉讼时效结束后,担保权人在诉讼时效结束后的二年内行使担保物权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这一司法解释蕴涵了在诉讼时效届满二年以后,人民法院对担保权人的请求不再予以支持的意向。但是这里的“诉讼时效结束后的二年”并不是法律上的除斥期间,而除斥期间届满才能使某项实体权利消灭。最高人民法院的上述规定只是消灭抵押权人的胜诉权,并是不在实体上消灭抵押权。因此,抵押权不会因未及时行使而变得无效。按《物权法》的规定,也只是人民法院不予保护,并不是抵押权的消灭。二、只办房产的抵押登记,未办理土地使用权的抵押登记,是否会导致房产登记无效?首先,即便是错误的登记,在登记机关自行纠正或被撤销以前,应当推定其有效。未经合法的程序,法院也不能确定该抵押登记无效。《担保法》规定,以“房屋抵押的,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抵押”。《物权法》在对以建筑物设定抵押作规定时,作了与《担保法》相一致的规定,“以建筑物抵押的,该建筑物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应当一并抵押”,并在该条第二款作出了新的、更为明确的规定,“抵押人未依照前款规定一并抵押的,未抵押的财产视为一并抵押”。因此,当事人以房产设定抵押的,在民事角度上看,房屋及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均已列入了抵押的范围。由于目前我国大部分地区房、地登记机关分设,各自办理登记,因此,对于房地产抵押登记,《担保法》和《城市房地产管理法》都规定了房地产的抵押登记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办理。按其立法的本意,是由地方人民政府在房产或者土地管理部门之间选择一个部门作为房地产抵押的登记机关。而在实际工作中,由于各种原因,在房、地登记机关分设的地区,一部分的市、县人民政府规定了由房、地登记机关分别管辖房、地抵押登记。前述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第六十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登记部门未作规定,当事人在土地管理部门或者房产管理部门办理了抵押物登记手续,人民法院可以确认其登记的效力。”而对于地方人民政府对登记部门如果已经作了规定,但当事人只到房产或土地一个部门办理抵押登记的,人民法院对这一登记的效力是否还予以确认,则并不十分明确。当事人约定了以房地产抵押,法律也已经规定了房产抵押时“土地使用权同时抵押”,而没有规定如果未到房、地两个部门分别办理抵押登记就导致抵押合同无效。退一步讲,最多也只能是相当于土地使用权价值的部分,债权人不能优先受偿。笔者曾就此问题就教于我国著名民法专家王利明教授和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王达博士。王利明教授认为这是立法上的问题,只能说明统一不动产登记机关是立法中要努力解决的一个问题,而不能苛求抵押当事人。王达博士则认为:当事人以房地产设定抵押时,该项抵押已经涵盖了土地使用权,到房管部门办理了抵押权登记以后,已完成物权公示,根本没有必要再办理土地使用权的抵押
2015-09-24 19:03: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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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登记和发证有什么区别?
答:建立不动产(房地产)登记制度,是一个国家为了保护房地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所采取的一项主要手段。关于登记的定义,《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对房屋权属登记的规定是:“是指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代表政府对房屋所有权以及由上述权利产生的抵押权、典权等房屋他项权利进行登记,并依法确认房屋产权归属关系的行为”;建设部住宅与房地产业司编写的房地产产权、产籍管理培训教材《房地产权属登记》对房地产权属登记的说明是:由法律规定的机构,将申请人的房地产权利登记于政府特定的簿册上的行为。这种簿册具有公示的作用,以便于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查阅。上述这些规定和说明都没有提及发证问题,即登记并不一定要将向权利人颁发权属证书这一行为包括在内。发证是在实行某一种登记制度(托伦斯登记制)时,登记机关在将房地产权利记载于登记簿的同时,发给房地产权利人权属证书。权利人有了权属证书以后,利害关系人只须查看权属证书的内容,而不一定要到登记机关查阅登记簿。从而方便了权利人及与之交易的第三人。登记并不一定要发证,在世界各国通行的三种登记制度中,只有托伦斯登记制发权属证书(地券),所以也将托伦斯登记制称为“地券交付主义”。因此,登记是不动产公示的一种方式和制度;发证则是在实行某一种登记制度时,登记机关发给权利人以产权凭证,这种产权凭证仅证明登记机关有此一项权属状况的记载,这种凭证并不能流通,如房屋产权转移并不能以当事人之间交付权属证书为准。登记的法律效力是来自登记机关的登记簿,如果权属证书的记载与登记簿不一致时,应当以登记簿的记载为准。
2015-09-25 12:36: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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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把房产登记在孩子名下,是不是3年以后才生效?有没有这么一说?
答:您好!并没有这种说法,建议您去房管局咨询一下。望采纳,谢谢
2016-04-21 08:50: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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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查2015年房产登记长丰蔡村大街张乱的名子
答:您好!您可以去房管局或者是社区查一下。望采纳,谢谢
2016-04-11 09:1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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