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房定金收据怎样写卖房子收定金怎么写收条? 买房定金 卖房子

日期:2021-11-15 16:24:19     提问者:137****0637    

4个回答

  • 134****0880

    2021-11-15 16:57:56

    1和2一起回答,假如协议上写的是“定金”而非“订金”,那买方假如不买房子的话,没有理由要求退还定金,你完全可以拒绝退还定金。3、口说无凭,你可以要求他,要他书面给你一个东西,要求解除合同,拿到这个书面的东西,你就可以随时处置这个房屋了。否则,你假如没有书面的东西,你房子重新出售,他可以赖账,告你一方二售,这个时候反而你要赔偿他违约金。4、依照合同对等的原则。你不办理过户,需要付违约金,对等的,同时,假如他没有在6月30日前,向你支付购房款,则才表明他违约。假如没有第3条说的,他给你书面的东西,你和他的合同只能是6月30日由于他违约而中止。你可以没收2万元定金,不能要求其他赔偿。5、同上,6月30日前,他书面告知不要这个房子了,或者等到6月30日,你卖房子才能防止纠纷。假如还有问题,可随时追问。

    0

其他3条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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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2****1570

    2021-11-15 16:49:09

    1,作为卖房一方,在写定金收条时,一定要注明合同的履行期限,否则买方交纳了定金,一直不履行,以后房屋升值后又来要求履行,对于卖方不公平。2.同时,既然交纳了定金,最好把合同签订,那怕是关于定金的合同,双方各持一份。3,另外,假如是二手房,则涉及房屋的添加物,最好予以约定。假如有中介,一定要注明买卖成交后才支付中介费,而不是一介绍就付中介费。4.收条实际内容为:今收到XXX(买房人名字)交来购买X小区X号楼X单元X号房屋定金人民币XXX元,加大写。另有约定的也要一并写上。年月日收钱人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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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8****1428

    2021-11-15 16:43:36

    买房子,交定金,收到定金的一方会给交付一方写一张收条的。合规的收条应该是这样的:收条今天收到***交来购买***号楼第***号房屋购买定金**万元,该房屋的合同总价款为***万元。该定金视为对购买合同和意向的保证,假如交定金放弃购买此房屋,则双方约定此定金不予以退还;假如收受定金的一方不愿意按照约定的价格在规定的时间内签订合同并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则视为毁约,应该在毁约之日当天向交付定金一方双倍返还款项。双方购房意向终止。收款人(签名并按手印)身份证号码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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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2****1267

    2021-11-15 16:54:45

    引言:有些《房地产居间协议》对房屋买卖双方当事人、房屋座落、房屋价款、房款支付方式、过户、交房、违约责任等内容进行了约定,这样的居间协议是本约还是预约?争论居间合同的合同性质是预约合同还是本约合同的意义是什么?一、预约合同与本约合同的区别预约合同是约定将来签订一定合同的合同,本约合同是为履行预约合同而签订的合同。《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二条规定:“当事人签订认购书、订购书、预订书、意向书、备忘录等预约合同,约定在将来一定期限内订立买卖合同,一方不履行订立买卖合同的义务,对方请求其承担预约合同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预约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认购书、订购书、预订书、意向书、备忘录等通常即是预约合同的形式,在房屋交易中,《居间协议》通常是预约合同的形式。《房屋买卖合同》或者《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即是本约合同。预约合同和本约合同最本质的区别在于“当事人的真实意思”:(1)预约合同是仅仅以定金罚则为成本和代价决定将来自己签订本约合同或者不签订本约合同,即既给将来可能不签订本约合同的对方一个违约成本,又不给将来可能不签订本约合同的自己太大的违约成本;(2)本约合同是当事人以比较高的违约责任(通常表现为违约金)为自己将来违约的成本,并且自己内心知晓在对方没有违约且没有法定解除合同的事由的前提下,自己没有权利解除合同,即合同是法锁。如房屋交易双方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一方在对方没有违约且没有法定解除合同的事由的前提下,自己没有权利解除合同。之要先签订一个预约合同,是由于(1)客观上的原因。如签订本约合同的条件还不具备(如A欲出售某动迁房给B,不过A的小产证还没办出。注:并非此种情形下不能签订本约合同——房屋买卖合同);(2)主观上的原因。如甲打算买乙的房子,不过还需要和家里人商量之后才能最终决定。二、法院的判决1、有些判决认为具备了房屋买卖的主要条件的居间协议是本约合同,如: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4)浦民一(民)初字第30059号、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5)沪一中民二(民)终字第484号、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2015)宝民三(民)初字第1644号、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6)02民终1017号;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2016)沪0113民初17108号。2、有些法院的判决认为即便居间协议具备了房屋买卖合同的主要要件,仍然是预约合同,如: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3)浦民一(民)初字第35559号、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2015)奉民三(民)重字第1号、上海一中院(2015)沪一中民二(民)终字第1481号、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2016)沪0117民初15731号、上海一中院(2017)沪01民终217号。三、法律规定1、合同成立不等于本约成立《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一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是否成立存在争议,人民法院能够确定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标的和数量的,通常应当认定合同成立。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对合同欠缺的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内容,当事人达不成协议的,人民法院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一百二十五条等有关规定予以确定。”通常的《居间合同》中都会有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标的(房屋,且座落明确)和数量(通常是一套),不过并不能以此为由认为买卖双方的本约合同已经成立,由于预约合同也是合同,具备上述几个要件可以说预约合同成立了,但并不一定本约合同就成立了。2、具备买卖合同主要条款的居间协议是本约合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商品房的认购、订购、预订等协议具备《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并且出卖人已经按照约定收受购房款的,该协议应当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之作此规定,是由于(1)双方没有必要再订立《房屋买卖合同》(签订网签合同只是为了过户登记、银行贷款等目的,是为了“应付”行政管理或银行审批的需要,不签订网签合同,合同当事人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关系也已经明确实际);(2)“房款”是本约合同中的要素(定金是预约合同中的要素),买受人支付房款,出卖人收受房款,说明房屋买卖双方已经在实际履行本约合同,说明买卖双方已经把形式上看似是预约合同的认购、订购、预订等协议当作了本约合同。《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二手房”买卖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载明:“《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是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共同制定的示范文本,当事人可以约定采用,或参照示范文本订立买卖合同。实践中,买卖双方就房屋买卖事宜达成一致意见后,为办理过户手续之需要,大多约定双方再需签订《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示范文本。对此,买卖合同是否成立、有效应依照双方的合意情况,予以区别对待。如双方明确以签订《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为买卖合同成立、生效要件的,从其约定。如双方并未作出上述约定,而双方已经签订的协议书具备了房屋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应视为买卖合同成立,并认定合同有效。双方约定再签订《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只是以格式合同的形式对买卖关系予以确认。当事人未签订《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的,不影响原已成立的合同关系。”该解答主要是针对居间版的房屋买卖合同,不过假如理解为包括居间协议,或者参照上述规定理解居间协议是否属于本约合同,也有用:即具备买卖合同主要条款的居间协议是本约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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