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土地登记办法谁清楚? 商品房 土地登记

日期:2021-10-29 06:09:57     提问者:    

3个回答

  • 134****7496

    2021-10-29 09:54:52

    未登记不能转让使用权  《登记办法》规定,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集体土地所有权、集体土地使用权和土地他项权利必须依照《登记办法》的规定进行土地登记。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登记的土地所有权、土地使用权和土地他项权利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而未经依法登记的土地使用权不得转让、出租、抵押、作价出资、入股。  7种情形可申请登记  什么情形下可以申请土地登记?《登记办法》第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土地登记:  (一)土地初始登记;  (二)继承或者遗赠取得土地使用权的;  (三)执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的;  (四)执行仲裁机构生效裁定的;  (五)土地受让方履行了约定的义务,但登记前转让人死亡且无继承人或者转让单位已注销且无权利义务继受人的;  (六)《登记办法》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四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规定的情形;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买房可领土地使用证  对于商品房宗地分割转让登记,《登记办法》有专门规定。按照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与预购人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或者与购房人签订销售合同时,签发国有土地使用权分割转让证给预购人或者购房人。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自商品房预售合同或者销售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持商品房预售合同或者销售合同到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备案。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购房人的地籍档案和宗地分割转让土地登记卡。  预售、现售商品房的购买人应当在依法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后,凭房屋所有权证到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并以国有土地使用权分割转让证换领国有土地使用证。  公共用地业主共用  《登记办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宗地内公共设施用地和道路、绿化等公共用地,在房地产开发企业办理商品房宗地分割转让登记备案时,应当建立土地登记卡,登记为宗地内业主共同使用。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约定属于市政公共设施用地和道路用地的除外。  对于商品房宗地分割转让面积确认问题,《登记办法》提出,商品房宗地分割转让面积按房屋建筑面积比例分摊。地下建筑物与地上建筑物连为一体的,将地下建筑物的建筑面积计入整体建筑总面积,然后按权利人拥有的地下建筑面积占整体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地面上的土地面积。  土地登记卡和国有土地使用证除了载明商品房宗地分割转让面积之外,还应当记载该商品房所在宗地的土地总面积,宗地内非公共设施部分的建筑占地面积、公共设施的占地面积和道路、绿化等公共用地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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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1****7991

    2021-10-29 07:57:12

    各个地方是不一样的!比如周口的!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土地管理,规范土地登记行为,保护土地所有者、使用者和他项权利者(以下统称土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土地登记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特制订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土地登记是指市、县(市)人民政府依法对国有土地使用权、集体土地所有权、集体土地使用权以及土地他项权利(以下简称土地权属)进行审查确认、登记造册、颁发证书的行为。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土地权属的取得、设定、转移、变更、终止,均应依照本办法规定进行登记。未经登记的土地使用权,不得转让、出租、抵押。依法登记的土地权属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第四条 土地登记以宗地为基本单元。宗地是指由土地权属界线封闭的地块。第五条 单位和个人依法使用的国有土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使用权。第六条 市、县(市)人民政府国土资源部门是土地权属的登记机关,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土地登记工作。第二章 登记申请第七条 土地权属登记,应由土地权利人向土地所在地的市、县(市)级国土资源部门提出登记申请。(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应由使用国有土地的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使用国有土地的个人申请登记。(二)集体土地所有权,应由乡(镇)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法定代表人申请登记。未成立集体经济组织的,可由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村民组)及其法定代表人申请登记。(三)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应由使用集体土地的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或个人申请登记。(四)以土地使用权作为投资或者联营条件与外商举办合资、合作企业的,应由合资、合作企业或者中方合作者申请登记。(五)外商独资企业的用地,应由该企业申请登记。(六)公共设施和市政公用设施用地,由其经营管理部门申请登记。(七)政府收回、收购、征用储备的土地,应由土地储备机构申请登记。第八条 两个以上土地使用者共同使用一宗土地的,应当共同申请登记;有约定分摊面积的,应分别进行申请登记。跨县级行政区域的建设用地,由上一级国土资源部门统一登记。第九条 土地登记申请人不能亲自申请登记的,可以出具委托书委托他人代理。国外申请人委托他人代理的,应当按国家规定办理登记或者认证。第十条 单位土地申请土地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资料:(一)土地登记申请书;(二)单位机构代码证(企业单位另提交营业执照);(三)法人职务证明及身份证复印件;(四)土地权属来源证明;(五)《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出让金和契税缴纳凭证。第十一条 个人住宅用地申请土地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资料:(一)土地登记申请书;(二)户主身份证明或身份证复印件;(三)土地权属来源证明;(四)房屋所有权证或有关证明。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土地登记申请单位和申请人应当持有关批准文件或证明材料向所在地国土资源部门申请土地变更登记:(一)因集体土地被征用引起土地权属变更的;(二)以划拨、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入股等方式引起土地权属变更的;(三)因机构调整、企业兼并、改制等原因引起土地权属变更的;(四)以赠与、继承、买卖、分割、拆迁、转让等方式处分地上建筑物及附着物而引起土地权属变更的;(五)因抵押或处分抵押财产而引起土地权属变更的;(六)依据当地住房制度改革进行房改、向单位职工出售公有住房和已购公有住房进入市场交易引起土地权属变更的;(七)农村村民“农转非”,集体土地依法转为国有,继续由原单位使用的;(八)因土地权利人的名称、通信地址、土地用途、土地使用年限发生变化,引起土地变更的;(九)因其他原因引起土地权属变更的。第十三条 单位土地申请转让变更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资料:(一)双方签订的土地转让合同书;(二)被转让土地权属来源证明;(三)被转让土地及地上建筑物评估报告书;(四)双方单位机构代码证(企业单位另提交营业执照)(五)法人职务证明及身份证复印件;(六)缴纳的相关税费发票。第十四条 个人住宅用地申请转让变更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资料:(一)双方签订的土地转让合同书;(二)被转让土地权属来源证明;(三)被转让土地及地上建筑物评估报告书;(四)双方户主身份证明及身份证复印件;(五)缴纳的相关税费发票。第十五条 因借贷资金需抵押土地使用权的,抵押双方当事人应当自抵押合同签订之日起三十日内,持《国有土地使用证》、贷(借)款合同、土地使用权抵押合同,向所在地国土资源部门申请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以土地使用权抵押贷款,仅限于国家批准的金融机构。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土地权利人应当自土地权属终止之日起三十日内,持有关证明文件向所在地国土资源部门申请注销登记:(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或租赁期满不再续用的;(二)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三)因不可抗力造成土地灭失的;(四)国有土地使用权出租、抵押合同终止的;(五)其他原因致使土地权属终止的。第十七条 土地登记申请人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土地登记费。第三章 审核登记第十八条 国土资源部门接到申请人土地登记申请后,应对申请人提交的有关文件资料进行审查。凡符合规定条件的,应予以受理,并对受理登记的宗地进行地籍调查,对土地权属、面积、等级、用途等逐项审核。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土资源部门不予受理土地登记,应于接到申请书之日起十日内通知申请人并将有关资料退回:(一)申请登记的土地不在本行政区域内的;(二)土地登记申请人没有合法身份证明的;(三)不能提供合法土地权属来源或权属证明的;(四)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期限超过土地使用权出让规定年限的;(五)未经批准改变土地用途的;(六)未按规定提供登记文件资料的;(七)法律法规规定不予进行土地登记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土资源部门应暂缓登记,并于接到申请之日起十日内通知申请人并将有关资料退回:(一)非法转让、非法占用或存在其他土地违法行为,尚未依法处理或正在处理中的;(二)有土地权属纠纷或争议,尚未处理或正在处理中的;(三)人民法院依法查封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而限制土地权利变更、转移的;(四)在企业改制中,未按规定程序和批准权限依法进行土地资产处置的;(五)出让土地未交齐土地出让金、租赁土地未交齐土地租赁费的;(六)其他应当暂缓登记的情形。前款规定暂缓登记的情形消除后,国土资源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予以核准登记。第二十一条 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时,出让土地的抵押贷款额不得高于评估地价的70%。第二十二条 国土资源部门受理土地登记申请后,应当进行地籍调查,组织土地登记申请人及相邻宗地指界人约定时间现场指界,并在地籍调查表上签字盖章。无正当理由缺席、拒不指界或指界后拒不签字盖章的,按下列规定处理:(一)如一方缺席指界的,以另一方所指界线确定;(二)如一方拒不指界或拒不签字盖章的,以另一方所指宗地界线及有关资料确定;(三)国土资源部门将指界结果通知缺席或违约指界当事人,当事人如对指界结果有异议,必须在十五日内向国土资源部门提出重新划界申请,并承担重新定界的全部费用。逾期不申请的,指界结果自动生效,国土资源部门予以确权登记。第二十三条 国土资源部门应根据地籍调查、权属审核等情况填写土地登记审批表。土地登记审批表以宗地为单位填写。两个以上土地使用者使用一宗土地的,应当分别填写土地登记审批表。第二十四条 土地登记申请经调查审核,凡权属合法、界址清楚、面积准确的,准予登记。第四章 土地登记中的问题处理 第二十五条 平房土地登记中的问题处理。(一)市区老居民住宅用地、个人买集体土地建住宅并取得了合法用地手续、政府因开街和建公共设施等拆迁安置的住户。提交有关材料,发放划拨《国有土地使用证》。(二)2002年6月底以前,个人私自买城乡结合部的集体土地建住宅并已建造了建筑物,形成了事实违法用地。按照《河南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处以每平方米10~15元的罚款,补办用地手续,提交有关材料,缴纳契税和土地登记费,发放划拨《国有土地使用证》。(三)个人住宅用地转让。如果是出让的住宅用地,双方签订转让合同书,缴纳契税及登记费,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发放出让《国有土地使用证》。;如果是划拨的住宅用地,按照周口市市区基准地价标准,补交宗地地价总额40%的出让金,按照有关规定缴纳税费,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发放出让《国有土地使用证》。 (四)工厂企业和房地产开发商征用的划拨土地划给个人建住宅,按转让土地办理。第二十六条 楼房土地分割登记中的问题处理。(一)房改房、商品房、经济适用住房等楼房用地,如果是出让的国有土地,分割登记时仍登记为出让国有土地。如果是划拨的国有土地,分割登记时仍登记为划拨国有土地,该住房用地转让时,补交土地出让金。(二)房改房、商品房、经济适用住房等楼房用地,未办理初始土地登记的,要同时办理土地初始登记和住房用地分割登记,并根据登记情况,分别发放《国有土地使用证》。(三)房改房、商品房、经济适用住房等楼房占地权属来源资料不清,但界址清楚、权属无争议,由其主管部门或上级机关以正式文件出具土地使用情况说明后,同时办理土地初始登记和住房用地分割登记。(四)已进行初始土地登记但原土地权利人灭失的,由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推荐的代表,代表现权利人向当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申请登记,按照不同的房屋权利取得方式办理住房用地分割登记。(五)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待抵押解除后,再办理住房用地登记。第二十七条 房改房、商品房、经济适用住房等楼房住户土地面积分摊方法。(一)对于具有明显权属界线的住宅小区或住宅用地,可以按照住宅小区或住宅用地形成的封闭界线,设立公用宗地进行面积分摊,计算公式为:分摊面积=(宗地面积÷建筑总面积)×户建筑面积。(二)对于没有明确权属界线的开放式住宅小区或住宅用地,可以按单体建筑物设宗(即按幢设宗),宗地面积为楼房基座占地外延1-1.5米后所形成的面积,计算公式为:分摊面积=(宗地面积÷建筑总面积) ×户建筑面积。外延1-1.5米是为了保护房屋的基础、地面散水和必需的房屋滴水空间。(三)对于房屋占地面积以外的公用部分,可视不同情况,采取只造册,不登记,明确公用部分土地面积归该楼房所有业主共有的方式,或者根据原土地权利人的书面意见,不改变原有土地权利状态的方式进行处理。(四)对于计入住房建筑面积的地下室面积等住房以外的建筑面积应参与土地面积的分摊,未计入的除外。(五)对于楼房底层分户单独使用的独立小院,因情况复杂,不计入土地面积进行分摊。确实需要明确的,城镇住房权利人应出具原土地权利人同意、符合城市规划要求以及物业管理部门的书面意见,对于商品房应出具售房合同的有关约定后,方可将院落占用的土地面积计入城镇住房产权人使用的土地面积,并作为独立使用面积列入登记资料和土地权属证书中。第二十八条 城镇集体土地联建住宅楼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必须符合城市规划;(二)必须是集体经济组织内的住户;(三)被联建的户必须有集体土地使用证;(四)联建成的楼房,土地分割证和房屋所有权证只能发给参加联建的户;(五)联建户取得的集体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不得买卖、转让和抵押贷款。第二十九条 不符合联建条件的,有关部门不得办理以下手续:(一)规划部门不得办理规划手续;(二)国土资源部门不得颁发集体土地分割证;(三)房地产管理部门不得颁发集体土地房屋所有权证。第五章 土地证书或土地登记资料第三十条 土地证书是土地权属的法律凭证,必须使用国家统一印制的证书,由土地权利人持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扣押、借用、没收、非法注销土地证书。第三十一条 土地证书应妥善保管,凡有丢失、损坏的,须及时申请补办。申请补办前应在国土资源部门指定的当地主要媒体上进行公告,三十日内无异议的,国土资源部门注销原土地证书,重新颁发。第三十二条 土地登记文件资料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公开查阅,未经允许不得向第三者提供或公布。第三十三条 土地权利人应当按照国土资源部门规定的期限办理土地证书查验手续。第六章 附则第三十四条 土地权利人未按本办法规定办理土地权属登记的,国土资源部门责令其补办;逾期不补办的,按土地管理有关规定给予处罚。第三十五条 涂改、伪造、倒卖、非法印制土地证书的,按照《河南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六十五条第二、三款,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印制的土地证书,并处五千元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六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等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第三十七条 土地登记后发现土地权属错登、漏登的,应当及时更正。因登记申请人过错造成的,应由申请人承担相应责任;因登记机关原因给土地权利人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第三十八条 国土资源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土地登记受理、审核过程中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周口市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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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答主头像

    136****7796

    2021-10-29 09:37:21

    1.买房之前开发商已经取得该商品房土地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了,购房者在办理了房产证之后,带着户主身份证,房产证,土地总证的复印件,购房合同和已经缴纳过的契税凭证到土地管理局申请办理。2.开发商在建完楼房后,会根据土地总证的面积来分割成小证的数据报给土地管理局,土地管理局核实过之后就进行到审批阶段了,5个工作日后可以带身份证到土地局领取土地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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