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拆迁补偿标准 城市拆迁 拆迁补偿标准

日期:2014-03-27 00:00:00     提问者:136****6266    

12个回答

  • 139****1601

    2014-03-30 00:00:00

    你好
    原则上是以评估价格,作为拆迁补偿的标准。
    由于物权法将开始实行
    各地纷纷抢在物权法实施前完成拆迁,以便少支付拆迁补偿

    沈阳市的拆迁价格看涨
    一类地区应该是一环路以内,日本楼应该是在和平区
    如果是在一级马路边差不多是在和平南大街,但可惜不是金廊
    这样的地段,一般能给到4500--6000元
    开始动员你们走的时候,价钱会低一些,但在此基础上会给一些优惠政策,例如20天内签协议的奖励2万元之类的
    由于一般不能采取强制性的拆迁,因此拆迁的后期给的补偿会多一些
    至后期,虽然奖励的没有了,但补偿标准或补偿名目会增加
    这些补偿往往是以别的名目给的,不是明给的。
    但最后计算的补偿费会达到6000元左右,个别的可以还会高点
    采取强迁时,往往住户已经剩下很少了,不会超过10%
    经验是:坚持到后期,往往能多得点
    有一点你应该注意,现在拆迁往往给住户施加压力,常用的办法是,让你的单位做你的工作,让单位领导找你,你要是不服从拆迁,单位将让你下岗……,因此你得有思想准备
    供参考

    0

其他11条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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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0****8244

    2014-03-27 00:00:00

    现在只有指导性意见,可以参考,具体的补偿标准要看不同省市发布的文件。一、明确土地使用权的财产权利,合理确定拆迁补偿标准要对被拆迁人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给予公平、合理补偿。通过修改《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及其相关法律和法规,明确规定被拆迁人的土地使用权的财产权利,在拆迁中,除了对被拆迁人的房屋进行补偿外,还应补偿被拆迁人因丧失土地使用权而遭受的损失。拆迁补偿标准应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等因素,并充分考虑土地本身的价值和预期收益,按照市场正常交易价格评估,由拆迁当事人双方协商确定,切实保证拆迁补偿价格同房地产市场接轨。真正做到按照市场规律确定拆迁补偿标准,及时调整、修正拆迁补偿价格指数,确保不低于同期商品房价格上涨的指数。二、严格界定“公共利益”的概念,建立商业性用地拆迁的市场化机制要对“公共利益”的概念作出具体明确的界定,将政府强制执行程序严格限制在“公共利益”的范围。与此同时,政府必须退出商业性用地的房屋拆迁,并在房屋拆迁过程的监管、听证、裁决等方面发挥应有的作用,从而实现政府行为的规范化和合法化。要严格区分公益性拆迁和商业性拆迁,实行不同房屋拆迁规定。前者是着重强调程序正当化,体现为适当补偿,后者则用市场价值规律调节拆迁人和被拆迁人利益关系,实行充分补偿。建立商业性用地拆迁的市场化机制,将出于商业目的的拆迁完全交给市场,按市场规律办事,在被拆迁人自愿的条件下确定是否同意拆迁。补偿标准、安置办法,由开发商与被拆迁人作为平等的民事主体协商解决。要从保护群众合法权益和规范政府行为出发,完善房屋拆迁秩序。一是要通过公告、听政、协商等方式听取被拆迁人的意见,获得房屋拆迁的确认;二是设立“公共利益的需要”的认定程序;三是建立商业性拆迁的相关程序、实施原则和具体办法。三、完善住房供应保障体系,确保被拆迁人基本居住需要一是建立商品房、安置房、经济适用房、廉租房、二手房为一体的完善的住房供应保障体系,从而拓宽被拆迁人住房选择空间,保证被拆迁人“买得到,买得起,有房住”。二是建立政府住宅基金,扩大廉租房屋和经济适用房的比例,对被拆迁人购房提供优惠政策,在相关税费上予以减免,保障低收入被拆迁人的基本居住条件和基本生活来源。特别要重视“双困”被拆迁人的安置,建立相应的社会保障和救济制度。三是要不断完善拆迁安置办法,控制拆迁还原房的价格,建立对拆迁安置工作不落实的责任追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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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8****7131

    2014-03-27 00:00:00

    第七条拆迁范围公布后,拆迁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期间不得进行下列活动:(一)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新建、扩建、改建、装修;(二)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三)租赁房屋。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应当就前款所列事项,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暂停办理的书面通知应当载明暂停期限。暂停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一年;需要延长暂停期限的,必须经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批准,延长暂停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暂停期限届满未申请延期或者延长的暂停期限届满的,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应通知有关部门恢复办理第一款规定的事宜。第八条拆迁房屋的单位必须在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后,方可实施拆迁。申请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应当向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提交下列资料:(一)建设项目批准文件;(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三)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四)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五)本市行政区域内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出具的用于拆迁补偿安置的资金证明。前款第(四)项规定的拆迁方案应当对用于产权调换的安置用房和临时周转用房作出安排。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对申请事项进行审查;经审核符合条件的,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第九条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应当自房屋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起五日内将房屋拆迁许可证中载明的拆迁人、拆迁范围、搬迁期限、拆迁期限等事项,以房屋拆迁公告的形式在新闻媒体以及拆迁范围内予以公布。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和拆迁人应当及时向被拆迁人做好宣传、解释工作。第十条拆迁人应当在房屋拆迁许可证确定的拆迁范围和拆迁期限内,实施房屋拆迁。拆迁人自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之日起三个月内不实施拆迁的,原房屋拆迁许可证自然失效,并由房屋拆迁主管部门予以公告。需要延长拆迁期限的,拆迁人应当在拆迁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提出延期拆迁申请;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延期拆迁申请之日起十日内予以答复。被批准延长拆迁期限的,延长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年。拆迁人需要变更拆迁范围的,应当重新申领房屋拆迁许可证。第十一条拆迁人可以自行拆迁,也可以委托拆迁。从事拆迁业务的单位应当取得房屋拆迁主管部门颁发的房屋拆迁资格证书。拆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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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7****5063

    2014-03-29 00:00:00

    你好!
    现在,沈阳市房屋拆迁(“动迁”一词已改为“拆迁”)中,被拆迁房屋的“价格”确定,实行的是市场评估加(最低)保障。

    2004年市政府出台了第31号令,房屋拆迁补偿的原则为市场评估加保障。房屋拆迁时,每座将被拆迁房屋的单价,由房地产评估机构做出评估。




    考虑到沈城相当一部分老旧住宅的评估价格不会太高,因此,政府又规定了拆迁补偿最低保障单价制度。拆迁楼房住宅,如房地产市场评估单价低于政府规定的拆迁补偿保障单价时,按照政府规定的楼房住宅拆迁补偿保障单价计算补偿金额。

    同时,为了保证居住在平房中被拆迁户的利益,还规定:“政府规定的平房住宅拆迁补偿保障单价,按照房屋所在区域上一年度存量住宅房屋房地产市场平均交易价格确定。”

    针对每年地产价格的变化,确定:被拆迁住宅房屋的区域划分、政府规定的住宅房屋拆迁补偿保障单价,由城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每年定期公布。被拆迁住宅房屋的区域划分,参照住宅用地级别的区域划分级别和上一年度存量住宅房屋房地产市场平均交易价格水平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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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3****2757

    2014-03-29 00:00:00

    按拆迁对象的房子使用属性来区分赔偿,比如居住性质的赔偿标准和商业性质的赔偿标准是不一样的。另外每个地方的拆迁赔偿标准也不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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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6****6325

    2014-03-29 00:00:00

    你好:你可以去渝北拆迁办了解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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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1****6099

    2014-03-29 00:00:00

    首先,九台市是归长春管理。你的房屋还是属商品房,补偿的要比住宅多,给少了,不能让拆。具体到法律部门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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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5****9486

    2014-03-29 00:00:00

    第二章拆迁管理的一般规定
    第八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因城市建设需要拆迁房屋的,应持如下批准文件和资料,向市房地产管理处提
    出书面申请:
    一、固定资产立项计划和投资批文;
    二、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用地规划
    许可证及审定的建设范围资料;
    三、市国土部门同意建设用地的批复;
    四、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
    市房地产管理处审批同意并发给房屋拆迁许可证后,
    方可拆迁。房屋拆迁不得超越经批准的拆迁范围和规定
    的拆迁期限。
    第九条根据城市规划和建设的需要,市人民政
    府可组织统一拆迁也可以由拆迁人自行拆迁或者委托拆
    迁。成片综合开发的区域,应当实施统一拆迁。
    承担拆迁的被委托人,必须是取得市房地产管理处
    核发的城市房屋拆迁资格证书的单位。
    设立房屋拆迁单位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上级主管部门同意组建城市房屋拆迁单位的
    批准文件;
    二、有明确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固定的办公场所;
    三、有与承担拆迁业务规模相应的自有资金和技术、
    经济、财务管理人员。
    房屋拆迁主管部门不得接受拆迁委托。
    第十条拆迁工作人员须接受市房地产管理处的业
    务培训,经考试合格领取拆迁工作证书。
    拆迁工作人员须持证上岗。没有拆迁工作证书的,
    被拆迁人有权拒绝与其商谈有关拆迁事宜。
    第十一条房屋拆迁许可证一经发放,市房地产管
    理处应当将拆迁人、拆迁范围、拆迁期限等,以房屋拆
    迁公告或者其他形式予以公布。市房地产管理处和拆迁
    人应及时向被拆迁人做好动迁的宣传、解释工作。
    第十二条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人或其代理人,须
    在房屋拆迁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携带房屋所有权证、土
    地使用证和其他有效证件,会同拆迁人到市房地产管理
    处办理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等审查鉴证手续。
    第十三条拆迁范围确定后,市房地产管理处应书
    面通知房屋拆迁所在地的公安部门,在规定的拆迁范围
    和拆迁时间内暂停办理居民入户和分户。因出生、军人
    复转退、婚嫁等确需入户或分户的,经市房地产管理处
    审查同意后,公安部门方可办理。
    第十四条在市房地产管理处公布的规定拆迁期限
    内,拆迁人应与被拆迁人签订补偿、安置书面协议。协
    议内容包括补偿形式和补偿金额,安置房屋地点、楼层、
    面积、位置及交付使用时间、搬迁的过渡方式、过渡期
    限,违约责任以及当事人约定的其他条款。
    房屋所有权人死亡无断承人或下落不明、无合法的
    代理人,拆迁人可申请房地产管理处进行代管。由市房
    地产管理处与拆迁人签订补偿协议,其补偿款由市房地
    产管理处在银行开户代为储蓄。作产权调换的,其房屋
    继续由市房地产管理处代管。
    第十五条补偿、安置协议订立后,可以向公证机
    关办理公证。并送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备案。拆除房地产
    管理部门依法办理代管的房屋,或在拆迁期间依法办理
    代管或作价补偿的房屋,其补偿协议书须经公证机关公
    证,并办理证据保全(包括测绘、评估、拍照等)。拆
    迁人应将拆迁安置情况列册报市房地产管理处备案。
    第十六条房屋拆迁公告之日起,拆迁范围房屋的
    安全,由拆迁人负责。
    第十七条房屋拆迁公告之日起,被拆迁人改建或
    装修房屋及其附属物,改变房屋用途,变更租赁关系和
    转让房屋产权的,不作安置、补偿的依据。
    第十八条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对补偿形式或补偿金
    额、安置用房面积和安置地点、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
    限等,经协商达不成协议的,由市房地产管理处裁决;
    被拆迁人是市房地产管理处的,由市人民政府裁决。
    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在接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
    天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在诉讼期间如拆迁人已给被拆迁
    人作了安置或者提供了周转房的,不停止拆迁的执行。
    第十九条在房屋拆迁公告规定的或者本实施办法
    第十八条第一款裁决作出拆迁期限内,被拆迁人无正当
    理由拒绝拆迁的,由市房地产管理处作出责令限期拆迁
    的决定,逾期不拆迁的,由市城市监察大队强制拆迁,
    或由市房地产管理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执行费用
    由拆迁人支付。
    第二十条法律、法规对拆迁使(领)馆房楼、军
    事设施、教堂、寺庙、文物古迹、华侨和港澳台同胞的
    业权房屋等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十一条市房地产管理处应对房屋拆迁进行检
    查。被检查者应当如实提供拆迁补偿、安置等情况和资
    料,不得拒绝接受检查。检查者有责任为被检查者保守
    技术和业务秘密。
    第二十二条市房地产管理处应当建立、健全拆迁
    档案制度,加强对拆迁档案资料的管理。
    第三章拆迁补偿
    第二十三条拆迁房地产管理部门经营的房屋以及
    机关、部队、学校、人民团体、国营企业、集体企业、
    农业集体经济组织等单位的自有房屋(以下简称公有房
    屋)和有合法产权的私有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拆迁人应
    依照本实施办法的规定给被拆迁人以补偿。
    拆除违章建筑、超过批准使用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
    补偿;拆除未超过批准使用期限的临时建筑物,按市房
    地产管理处评估的残值价予以补偿。
    第二十四条拆迁补偿采取产权调换、作价补偿,
    或者产权调换和作价补偿相结合的形式。
    所有权人要求产权调换作拆迁补偿的,拆迁人应按
    所拆房屋原有建筑面积给予补偿;所有权人要求作价补
    偿的,由拆迁人按市房地产管理处对被拆房屋建筑面积
    评定重置价格结合成新的结算,对所有权人予以补偿。
    第二十五条以产权调换形式偿还的住宅房屋,偿
    还建筑面积与原建筑面积相等的,拆迁人与所有权人之
    间不作差价结算。
    所有权人的常住人口人均居住面积由八平方米以下
    增大安置为八平方米的,或偿还的房屋增大又难于分割
    的,增大的建筑面积在十平方米以上的,十平方米以内
    的部分,按建筑成本结算;十平方米以上的部分,按商
    品房价格结算。偿还建筑面积不足原建筑面积的部分,
    按照重置价格结合成新予以结算。
    结算价款原则上一次付清,如当事人确有困难的,
    可以分期付款,但最迟不得超过该屋交付使用之日。
    第二十六条拆除非公益事业房屋的附属物不作产
    权调换,由拆迁人按市房地产管理处对该附属物评定的
    重置价格结合成新结算后的金额予以补偿。
    第二十七条拆除房屋内的阁楼(包括夹层、插层、
    隔层等),如属原建筑物整体结构布局的一部分,或经
    正式报建批准的,层高净空不小于二点二米的,经市房
    地产管理处审查确权后,可作产权面积补偿。不符合上
    述条件的,按市房地产管理处评定残值价给予补偿。
    人字形或斜面结构的阁楼面积,从垂直净空高度二
    点二米(含二点二米)处开始计处算。
    第二十八条拆除出租的房屋,实行产权调换的,
    原租赁关系继续保持,因拆迁而引起变动原租赁合同条
    款的,应当作相应修改。
    第二十九条拆除有产权纠纷的房屋,在公告规定
    期限内纠纷未解决的,由拆迁人提出具体的补偿安置方
    案,报市房地产管理处批准后实施拆迁。拆迁前市房地
    产管理处应当组织拆迁当事人对被拆除房屋作现场勘察
    记录,并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
    市房地产管理处要积极协助拆迁当事人处理好产权
    纠纷工作。
    第三十条对拆除设有抵押权的房屋实行产权调换
    的,应先由抵押权人和抵押人重新签订抵押协议,再由
    拆迁人与抵押人(即房屋所有权人)签订拆迁补偿协议。
    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在公告规定期限内达不成新的抵押协
    议的,由拆迁人参照本实施办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实施
    拆迁。
    拆除设有抵押权的房屋实行作价补偿的,由抵押权
    人和抵押人重新设立抵押或者由抵押人清偿债务后,方
    可给予补偿。
    第四章拆迁安置
    第三十一条拆迁人对应当安置的被拆除房屋的使
    用人,依照本实施办法的规定给予安置。安置用房不能
    一次解决的,应当在协议中明确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
    被拆除房屋使用人是指在市房地产管理处发布拆迁
    公告之日前,在拆迁范围内,具有正式户口并实际居住
    的公民和已经开业的具有营业执照或者作为正式办公地
    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
    第三十二条有下列情形者,可列入拆迁安置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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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答主头像

    138****5425

    2014-03-29 00:00:00

    具体要看国家征用土地标准以及地方政府制定的相关政策,但是针对不同的地段,其补偿标准是不一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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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答主头像

    137****5063

    2014-03-29 00:00:00

    九台是长春管得,至于你们拆迁跟拆迁办沟通和开发商沟通,一般他们不会违反国家拆迁补偿标准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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