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使用权登记办法是什么,有哪些依据? 土地使用权

日期:2023-04-10 07:20:26     提问者:    

5个回答

  • 138****4905

    2023-04-10 12:56:21

    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在有效期内是可以转让的,《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1990年5月19日国务院令第55号)第二十五条规定,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转让,应当依照规定办理过户登记。《土地登记办法》(2007年12月30日国土资源部令第40号)第三十九条规定,依法以出让、国有土地租赁、作价出资或者入股方式取得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的,当事人应当持原国有土地使用证和土地权利发生转移的相关证明材料,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根据《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土地使用权转让是指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再转移的行为,包括出售、交换和赠与。如果受让方不改变土地用途的,按该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土地使用权转让时,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登记文件中所载明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如果受让方要改变土地用途的,按该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应当征得出让方同意并经土地管理部门和城市规划部门批准,依照本章的有关规定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办理登记。可以由出让方与原土地使用权人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后,再办理转让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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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1****2917

    2023-04-10 12:59:07

    《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1990年5月19日国务院令第55号)第二十五条规定,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等附着物的所有权在有效期内可以转让,应当按照规定办理过户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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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1****2828

    2023-04-10 12:38:36

    以出让方法所取得的土地使用权有效期内是能够转让的,《城镇国有制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规定》(1990年5月19日国务院令第55号)第二十五条要求,土地使用权和地面房屋建筑、别的附属物使用权转让,应当按照要求申请办理过户登记。《土地登记办法》(2007年12月30日国土资源厅令第40号)第三十九条要求,依规以出让、国有制土地租赁、作价出资或是入股方式所取得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的,被告方应当持原国有土地使用证和土地权利产生转移的相关证明,申请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工商变更。依据《城镇国有制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规定》第十九条明文规定,土地使用权转让就是指土地资源使用人将土地使用权再转移的举动,包含售卖、互换和赠予。假如购买方不改变土地用途的,按该法规第二十一条的相关规定,土地使用权转让时,土地使用权出让协议合同备案文档中常标明的支配权、责任随着转移。假如购买方要改变土地用途的,按该规章第十八条的相关规定,理应征求出让方允许并且经过国土部门和城市规划部门准许,按照此章的相关规定再次签署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调节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办理登记。需要由出让方是原土地使用权人调节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后,再申请办理转让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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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9****2693

    2023-04-10 07:49:21

    以转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可以在有效期内转让。《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暂行条例》(1990年5月19日国务院令第55号)第二十五条规定,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的所有权应当按照规定办理转让登记。《土地登记办法》(2007年12月30日国土资源部令第40号)第三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应当凭原国有土地使用证和土地权利转让的有关证明材料,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根据《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暂行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土地使用权转让是指土地使用者转让土地使用权的行为,包括出售、交换和赠与。受让人不改变土地使用的,按照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和登记文件中规定的权利义务应当转让。受让人变更土地使用的,依照本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经土地管理部门和城市规划部门批准,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调整土地使用权转让费,办理登记。出让人与原土地使用权人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后,可办理转让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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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3****5014

    2023-04-11 00:17:30

    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在有效期内是可以转让的,《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1990年5月19日国务院令第55号)第二十五条规定,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转让,应当依照规定办理过户登记。《土地登记办法》(2007年12月30日国土资源部令第40号)第三十九条规定,依法以出让、国有土地租赁、作价出资或者入股方式取得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的,当事人应当持原国有土地使用证和土地权利发生转移的相关证明材料,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根据《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土地使用权转让是指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再转移的行为,包括出售、交换和赠与。如果受让方不改变土地用途的,按该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土地使用权转让时,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登记文件中所载明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如果受让方要改变土地用途的,按该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应当征得出让方同意并经土地管理部门和城市规划部门批准,依照本章的有关规定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办理登记。可以由出让方与原土地使用权人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后,再办理转让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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