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房个人所得税退税规定? 买房 个人所得税

日期:2016-11-15 14:56:54     提问者:136****2732    

2个回答

  • 139****7531

    2016-11-15 14:58:19

    一、办理退税的个人须同时符合下列两个条件:
    A、个人出售及新购住房的时间均发生在1999年12月2日以后,且出售及购买房屋的时间相隔不超过12个月,个人出售住房的时间,以个人所得税完税证上代扣税款的时间为准;个人购买住房的时间,按照以下时间规定孰优确定:
    a.商品房买卖合同在房产交易所确认登记的日期;
    b..第一期房款发票上注明的填发日期;
    c.取得的房屋产权证或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填发日期。
    B、个人出售及新购住房均坐落在广州地区范围(含三区、两市)内;
    注:购买、出售同一套房屋的不享受本退税政策。
    二、办理地点:
    纳税人税款如是在代征单位代征的,应到相应代征个人所得税的经办主管地税局办理退税手续。
    三、个人申请办理退税提供资料
    所需资料为:所购房屋:购房票据、契税完税证、产权证,非产权人购房还要带结 婚证,所卖房屋:卖房票据、个人所得税票。退税地点:当月 25 日前在房产局地税窗口办理,相关表格请在经办主管地税机关办税厅索取。
    四、退税的计算方法如下:
    1、个人(包括夫妻两人,下同)新购住房金额大于或等于原住房销售额(原住房为已购公有住房的,原住房销售额应扣除已按规定向财政或原产权单位缴纳的所得收益,下同)的,全额退还已缴的个人所得税;
    2、个人新购住房金额小于原住房销售额的,按照购房金额占原住房销售额的比例退还已缴的个人所得税;
    3、对出售或新购买住房的房屋产权人属夫妻与其他人共同拥有的,按夫妻两人占房产价值的份额计算退税;
    4、对个人部分拥有出售或新购买住房产权的,按个人占房产价值的份额计算退税;
    5、对个人办理退税只退得部分税款,1年内又新购买住房的,可以再办理未退税部分的税款。

    0

其他1条回答

  • 答主头像

    139****3975

    2016-11-15 14:59:54

    个人所得税是按收付实现制的原则缴纳,并且是按月缴纳。你的工资是按三次取得的(姑且认为三次是按三个月取得),那也就应该是按三次缴纳。

    另外我想问的是如果公司跟你们签订的合同上明确规定了月工资金额和每月发工资的日期而没有按月发放,而是延后发放,你可以到劳动保障部门以拖欠工资为由进行投诉,并且公司没有给你们缴纳社保,这个也是公司的重大失误。如果公司一个月内没有跟你签订合同,你也可以要求两倍的工资赔偿,从满一个月的次月开始算起。
    你的年薪44000,(按12薪算)月工资应为3666,(不考虑9月1日新政措施的影响)每月个税应为(3666-2000)*10%-25=141.67,那年纳税额为141.67*12=1700.跟你现在的差异很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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