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深圳廉租住房申请指南? 申请 住房

日期:2016-01-12 16:05:19     提问者:138****4974    

1个回答

  • 138****2775

    2016-01-12 16:06:12

    廉租住房和廉租住房货币补贴由各区政府(新区管委会)组织实施。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或单身居民向户籍所在地社区工作站提出申请。
    (一)申请条件
    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家庭或单身居民可以申请廉租住房:
    1、市民政部门核定的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
    2、家庭成员或单身居民具有本市户籍且实际在本市居住,家庭成员间具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抚养关系;
    3、家庭成员不拥有任何自有形式的住房和建房用地。
    4、家庭成员含60周岁以上老人(含孤寡老人)或
    中重度残疾人(一、二、三级)或重点优抚对象。
    (二)申请材料
    1、《深圳市廉租住房申请登记表》;
    2、申请家庭成员或单身居民的户口簿、身份证复印件(验原件);
    3、深圳市民政部门核发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军烈属证、深圳市残疾人联合会核发的残疾人证或其他证件、证明材料的复印件(验原件)。
    (四)廉租住房申请流程
    1、符合申请条件的居民家庭,于每年规定时间(具体咨询户籍所在区住房保障部门)向户籍所在地的社区工作站提交申请材料。
    2、社区工作站收到廉租住房申请材料后,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查验核实。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形式的,应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材料齐备的,社区工作站应当签署意见,向申请人发放受理凭证,并将全部申请材料送交所属的街道办事处。
    3、街道办事处收到申请材料后,在6个工作日内对申请家庭的自有私房情况进行审核;出具审核意见后,将全部申请材料送交区民政部门。
    4、区民政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在3个工作日内对申请家庭的收入、人口、最低生活保障待遇证明文件或其他证件、证明以及是否属于重点优抚对象进行审核。申请人为残疾人的,需会同市残疾人联合会对残疾人证进行审核,出具审核意见,并将全部申请材料送交同级住房保障管理部门。
    5、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在3个工作日内对申请家庭是否购租政策性住房的情况进行审核,出具审核意见,并将全部申请材料送交市房地产权属登记部门。
    6、市房地产权属登记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在3个工作日内对申请家庭是否拥有商品房的情况进行审核,出具审核意见,并将全部申请材料送交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
    7、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由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在3个工作日内交由街道办事处在申请人户籍所在社区或单位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15日。经公示无异议或经核实异议不成立的申请家庭,由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予以轮候登记,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向社会公开。
    经审核不符合条件或者公示异议成立的,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说明理由。申请人或其他居民对公示的情况有异议的,可向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提出申诉。
    8、收到实物配租通知书的申请家庭,由申请人凭身份证到户籍所在地的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看房、选房;选房后,由其年满18周岁的家庭成员凭该通知书和个人身份证到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签订实物配租合同,凭身份证和合同办理入住手续,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按月收取租金。
    (五)廉租住房退出
    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做出取消廉租住房保障资格的决定,报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备案后执行:
    1、被民政部门取消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2、因家庭常住户籍人数减少或住房建筑面积增加,人均住房建筑面积超出廉租住房政策确定的最低标准的;
    3、擅自改变廉租住房用途的;
    4、将承租的廉租住房转借、转租的;
    5、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廉租住房居住的;
    6、无正当理由累计6个月以上未按规定交纳租金的。
    (六)廉租住房骗租处罚
    1、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共同申请人以隐瞒或者虚报人口、户籍、年龄、婚姻、收入、财产和住房等状况的方式弄虚作假,或者采取贿赂等不正当手段,申请廉租住房的,由主管部门驳回其申请,处三万元罚款,并自驳回其申请之日起十年内不予受理其住房保障申请。
    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共同申请人有上述违法行为的,由主管部门驳回其申请,处一万元罚款,并自驳回其申请之日起三年内不予受理其住房保障申请。
    2、主管部门查明有关当事人以弄虚作假、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获取廉租住房的,应当解除住房租赁合同,收回廉租住房,除按照上述规定追究责任外,加处一倍罚款,同时按照政府相关部门发布的同期同区域同类型普通商品住房的市场租赁指导价补收入住期间的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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