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为您搜索到85条关于“商品房销售”的问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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蚕016年有哪些房商品房销售
暂无回答
2016-06-15 11:0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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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城浩宁新城商服有商品房销售许可证吗?
答:您好!如果是预售商品房,则开发商企业预销售商品房必须具备以下“五证”才是合法的销售主体,购房人在付款入住后才能拿到房屋的产权证,这“五证”是:(1)国有土地使用证;(2)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3)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4)建设工程开工证;(5)商品房预售许可证。那么,购房时如何查询开发商的五证呢?一般购房者记不住“五证”的名称和发证机关,其实您购房时只需看一下 《国有土地使用证》和《预售许可证》这“两证”就行了。另外,在这“五证”中,最重要的是土地使用证和商品房销售(预售)许可证,它表明所售房屋是合法项目。预售许可证是五证的最后一关,前面四证都全了,房地产管理部门才会发《商品房销售(预售)许可证》。所以,只要没有预售许可证,就能说明这房子是五证不全的。下面小编为大家说说查询五证是否齐全的具体方法。第一,我们可以在官网上查询。有些城市已经开通了查询了五证的网站,购房者可以登录当地的网站查询开发商的五证。在保定市我们可以登录“保定市房地产交易中心”去查看取得《商品房销售(预售)许可证》的房产(新闻 新房 论坛 微博 )项目。第二,我们还可以去相关部门咨询。如果开发企业预销售商品房时不出示,购房者可以要求其出示,开发企业有明示义务,作为消费者有知情权,也可以向房地产管理部门查询。第三,我们可以去银行询问一下关于“五证”的问题。不明就里的购房者有必要在掏钱之前向银行咨询一下。一个项目从置地、审批到开工等一系列环节中,银行始终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尤其是在放贷的时候,对项目和开发商的审查还是比较严格的。如果项目有问题,银行这一关就过不去,所以奉劝广大的购房者,如果实在是心里没底,就跑一趟银行。望采纳,谢谢
2016-06-10 09:4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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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象郡二期1栋:有国有土地使用证和商品房销售(预售)许可证吗?
答:您好!这里是有的。望采纳,谢谢
2016-06-03 10:0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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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销售有哪几种类型?
答:目前,商品房销售分现房销售和期房销售(即预售)两种。按2000年年底出台的最新规定,现房销售,凡是已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和房屋所有权证的现房,将不再办理商品房销售许可证,已竣工但尚未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和房屋所有权证的现房,仍须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商品房预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与购房者约定,由购房人交定金或预付款,而在未来的一定日期拥有现房的交易行为。
2015-09-18 14:48: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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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销售合同登记备案撤销时,是否要买卖双方同时到房管部门办理
答:商品房销售合同登记备案是按照《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商品房预售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预售合同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登记备案”)进行的。它所规范的是商品房预售活动,登记备案的主要目的是促使商品房预售人将预售所得款项用于该工程项目的建设,从而维护买房人的权益。这种登记备案并不是权属登记,而是一项行政管理的手段。登记备案应当由商品房预售人即开发商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商品房销售合同登记备案虽然也用了“登记”一词,但是并不是权属登记。所以,已经办理了商品房销售合同登记备案的合同,当事人如果约定合同不履行或因其他原因不再履行的,是否要对登记备案进行“撤销”是值得商榷的。按照《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因为原合同不再履行而将该房屋重新出售的,重新订立的合同也应当登记备案。提出“是否买卖双方要同时到房管部门办理、房管部门是否会有行政风险”这类问题,是有的同志担心开发商一房两卖并重复进行登记备案,一旦纠纷发生以后,当事人会指责房地产管理部门重复进行登记备案,从而承担行政责任。对于这一问题,可以从以下几方面来分析:1.建立登记备案制度的主要目的,是规范商品房预售活动、维护买房人的权益。很多城市房管部门对商品房销售合同登记备案已经在网上进行,网上登记备案所起的一个重要作用,就是采用技术手段来有效地遏制一房多卖的非法行为。但是,即使采用网上登记备案,也只能是有效遏制而无法完全杜绝一房多卖行为。因为登记备案只是一种管理手段,根本的问题在于社会的诚信程度。2.备案并不是权属登记或行政许可,房地产管理部门对此并没有审查的义务。3.是否进行过商品房销售合同登记备案,对合同的效力没有影响。如果某一开发商一房两卖,其中一份合同进行过登记备案,而另一份合同未曾经过登记备案,两者产生的是平等的债权,经过登记备案的合同并没有优先的效力。一房多卖的责任,只能由作出违法行为的开发企业承担。上海市一家房地产开发公司在商品房买卖中恶意违约,在未经原购房人同意的情况下,向青浦区房地产管理部门作虚假申报,撤销了预售登记备案手续,而后又将房屋另售他人。事后,原购房人以房地产管理部门审查时失察为由,要求房地产管理部门承担连带责任。人民法院在审理此案后,认为当事人与房地产管理部门不存在民事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要求房地产管理部门承担连带责任于法无据。因而,判决解除了原购房人和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的预售合同,并由违约的房地产开发公司退还房款并赔偿经济损失,同时驳回了要求房地产管理部门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讼请求。4.对当事人约定合同不履行或因其他原因不再履行的,如果要求买卖双方同时到房管部门办理,一是没有立法的依据(《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也明确应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到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二是如果开发企业存心要一房多卖,也会使用假合同或假当事人等方法来处理。这样,反而会使房地产管理部门承担更多的本不应当承担的责任。因此,对于已办理过商品房销售合同登记备案的,如原合同不再履行,是否要“撤销”登记备案,应当通过立法来明确;如因原合同不再履行而将该房屋重新出售的,重新订立的合同在登记备案时,房产管理部门可以以负责的态度,即要求开发企业提供相关的证据,然后将原登记备案记录予以删除;对采用网上登记备案的(因为登记备案虽然不是权属登记,并不产生法律意义上的公示作用。但是,由于在网上办理,事实上起到了一定的公示作用),更应注意将原登记备案记录删除,避免同一房屋出现两条登记备案信息,以减少日后可能产生的争议。
2015-09-20 23:01:52
16个回答 -
商品房销售合同登记备案撤销时,是否要买卖双方同时到房管部门办理?一方是否可以办理?
答:商品房销售合同登记备案是按照《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商品房预售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预售合同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登记备案”)进行的。它所规范的是商品房预售活动,登记备案的主要目的是促使商品房预售人将预售所得款项用于该工程项目的建设,从而维护买房人的权益。这种登记备案并不是权属登记,而是一项行政管理的手段。登记备案应当由商品房预售人即开发商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商品房销售合同登记备案虽然也用了“登记”一词,但是并不是权属登记。所以,已经办理了商品房销售合同登记备案的合同,当事人如果约定合同不履行或因其他原因不再履行的,是否要对登记备案进行“撤销”是值得商榷的。按照《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因为原合同不再履行而将该房屋重新出售的,重新订立的合同也应当登记备案。提出“是否买卖双方要同时到房管部门办理、房管部门是否会有行政风险”这类问题,是有的同志担心开发商一房两卖并重复进行登记备案,一旦纠纷发生以后,当事人会指责房地产管理部门重复进行登记备案,从而承担行政责任。对于这一问题,可以从以下几方面来分析:1.建立登记备案制度的主要目的,是规范商品房预售活动、维护买房人的权益。很多城市房管部门对商品房销售合同登记备案已经在网上进行,网上登记备案所起的一个重要作用,就是采用技术手段来有效地遏制一房多卖的非法行为。但是,即使采用网上登记备案,也只能是有效遏制而无法完全杜绝一房多卖行为。因为登记备案只是一种管理手段,根本的问题在于社会的诚信程度。2.备案并不是权属登记或行政许可,房地产管理部门对此并没有审查的义务。3.是否进行过商品房销售合同登记备案,对合同的效力没有影响。如果某一开发商一房两卖,其中一份合同进行过登记备案,而另一份合同未曾经过登记备案,两者产生的是平等的债权,经过登记备案的合同并没有优先的效力。一房多卖的责任,只能由作出违法行为的开发企业承担。上海市一家房地产开发公司在商品房买卖中恶意违约,在未经原购房人同意的情况下,向青浦区房地产管理部门作虚假申报,撤销了预售登记备案手续,而后又将房屋另售他人。事后,原购房人以房地产管理部门审查时失察为由,要求房地产管理部门承担连带责任。人民法院在审理此案后,认为当事人与房地产管理部门不存在民事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要求房地产管理部门承担连带责任于法无据。因而,判决解除了原购房人和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的预售合同,并由违约的房地产开发公司退还房款并赔偿经济损失,同时驳回了要求房地产管理部门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讼请求。4.对当事人约定合同不履行或因其他原因不再履行的,如果要求买卖双方同时到房管部门办理,一是没有立法的依据(《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也明确应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到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二是如果开发企业存心要一房多卖,也会使用假合同或假当事人等方法来处理。这样,反而会使房地产管理部门承担更多的本不应当承担的责任。因此,对于已办理过商品房销售合同登记备案的,如原合同不再履行,是否要“撤销”登记备案,应当通过立法来明确;如因原合同不再履行而将该房屋重新出售的,重新订立的合同在登记备案时,房产管理部门可以以负责的态度,即要求开发企业提供相关的证据,然后将原登记备案记录予以删除;对采用网上登记备案的(因为登记备案虽然不是权属登记,并不产生法律意义上的公示作用。但是,由于在网上办理,事实上起到了一定的公示作用),更应注意将原登记备案记录删除,避免同一房屋出现两条登记备案信息,以减少日后可能产生的争议。
2015-09-23 22:56:29
3个回答 -
商品房销售合同登记备案撤销时,是否要买卖双方同时到房管部门办理?
答:商品房销售合同登记备案是按照《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商品房预售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预售合同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登记备案”)进行的。它所规范的是商品房预售活动,登记备案的主要目的是促使商品房预售人将预售所得款项用于该工程项目的建设,从而维护买房人的权益。这种登记备案并不是权属登记,而是一项行政管理的手段。登记备案应当由商品房预售人即开发商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商品房销售合同登记备案虽然也用了“登记”一词,但是并不是权属登记。所以,已经办理了商品房销售合同登记备案的合同,当事人如果约定合同不履行或因其他原因不再履行的,是否要对登记备案进行“撤销”是值得商榷的。按照《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因为原合同不再履行而将该房屋重新出售的,重新订立的合同也应当登记备案。提出“是否买卖双方要同时到房管部门办理、房管部门是否会有行政风险”这类问题,是有的同志担心开发商一房两卖并重复进行登记备案,一旦纠纷发生以后,当事人会指责房地产管理部门重复进行登记备案,从而承担行政责任。对于这一问题,可以从以下几方面来分析:1.建立登记备案制度的主要目的,是规范商品房预售活动、维护买房人的权益。很多城市房管部门对商品房销售合同登记备案已经在网上进行,网上登记备案所起的一个重要作用,就是采用技术手段来有效地遏制一房多卖的非法行为。但是,即使采用网上登记备案,也只能是有效遏制而无法完全杜绝一房多卖行为。因为登记备案只是一种管理手段,根本的问题在于社会的诚信程度。2.备案并不是权属登记或行政许可,房地产管理部门对此并没有审查的义务。3.是否进行过商品房销售合同登记备案,对合同的效力没有影响。如果某一开发商一房两卖,其中一份合同进行过登记备案,而另一份合同未曾经过登记备案,两者产生的是平等的债权,经过登记备案的合同并没有优先的效力。一房多卖的责任,只能由作出违法行为的开发企业承担。上海市一家房地产开发公司在商品房买卖中恶意违约,在未经原购房人同意的情况下,向青浦区房地产管理部门作虚假申报,撤销了预售登记备案手续,而后又将房屋另售他人。事后,原购房人以房地产管理部门审查时失察为由,要求房地产管理部门承担连带责任。人民法院在审理此案后,认为当事人与房地产管理部门不存在民事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要求房地产管理部门承担连带责任于法无据。因而,判决解除了原购房人和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的预售合同,并由违约的房地产开发公司退还房款并赔偿经济损失,同时驳回了要求房地产管理部门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讼请求。4.对当事人约定合同不履行或因其他原因不再履行的,如果要求买卖双方同时到房管部门办理,一是没有立法的依据(《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也明确应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到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二是如果开发企业存心要一房多卖,也会使用假合同或假当事人等方法来处理。这样,反而会使房地产管理部门承担更多的本不应当承担的责任。因此,对于已办理过商品房销售合同登记备案的,如原合同不再履行,是否要“撤销”登记备案,应当通过立法来明确;如因原合同不再履行而将该房屋重新出售的,重新订立的合同在登记备案时,房产管理部门可以以负责的态度,即要求开发企业提供相关的证据,然后将原登记备案记录予以删除;对采用网上登记备案的(因为登记备案虽然不是权属登记,并不产生法律意义上的公示作用。但是,由于在网上办理,事实上起到了一定的公示作用),更应注意将原登记备案记录删除,避免同一房屋出现两条登记备案信息,以减少日后可能产生的争议。
2015-09-29 22:09:07
1个回答 -
商品房销售的相关流程
答:一、商品房销售认购书签署的流程签订商品房买卖认购书并非商品房销售的法定必经程序,但在大多数情况下,售房单位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和行业惯例,一般在签订正式买卖合同之前,与买受人现行签订认购书。签署认购书按照以下程序办理:1、买受人与售房单位达成购房意向后,在售房单位或经纪机构签订认购书。2、买受人与售房单位确定房间号,同时交付定金。3、售房单位交给买受人签约须知,指明正式签约程序。二、商品房买卖合同签署的流程1、买受人与售房单位或经纪机构签订房屋买卖认购书后,应在双方约定时间内到售房单位的销售中心签署买卖合同。2、买受人与售房单位或经纪机构就合同条款进行协商,对标准文本中的空白事项予以约定,需要签订补充协议的,双方商定具体补充内容。3、商品房买卖双方共同签署合同文本,其中各项合同附件均须按页签署,售房单位应加盖单位公章。4、买受人按照合同约定交纳首付款,售房单位开具房地产专用发票。5、售房单位在与买受人依法解除合同之前,不得与他人签订同一商品房的预售合同。6、预售已抵押的商品房,售房单位应当通知抵押权人并将抵押情况告知买受人,售房单位不得将已预售的商品房进行抵押。三、商品房预售登记手续办理的流程根据商品房预售的相关管理规定:商品房买卖双方签署买卖合同后,应按规定办理预售登记备案手续。商品房买卖合同经预售登记后方可生效。1、登记备案:预售房品房,售房单位应当自签约之日起30日内持商品房预售合同等相关文件向市或区(县)国土局办理商品房预售登记备案手续。2、单方办理:根据市国土房管局办理商品房预售登记备案由售房单位、买受人双方共同办理改为由售房单位单方办理。售房单位在规定的期间内未申请预售登记的,买受人可以申请预售登记。3、共同办理:预售的商品房已抵押的,预售登记应当有售房单位和买受人双方共同申请。4、变更解除:商品房预售合同解除或变更的,由售房单位、买受人双方共同到原登记备案机关办理相关手续,解除或变更预售登记备案手续。四、预售登记变更与解除的流程1、商品房预售登记后,售房单位与买受人变更预售标的物或者解除预售合同的,应但签订合同变更或者解除预售合同协议,并依照相关规定,由双方共同到原登记行政部门办理变更或者解除预售登记手续。2、买受人在预售登记后、商品房竣工前转让其预购的商品房的,买受人与转让受让人应当签订书面合同,并在合同签订后15日内依照相关规定到原登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变更预售登记。五、商品房竣工测绘及面积误差处理的流程1、面积测绘:商品房竣工后,售房单位应但委托邮资质的测绘单位对每套房屋的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和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进行测绘,并向买受人提供相关测绘文件。2、测绘成果:受委托的测绘单位按照国家和所在市有关技术规范对竣工商品房进行实测,并出具商品房面积实测技术报告书和每套房屋的面积实测数据表,测绘单位对测绘成果质量承担责任。3、误差处理:竣工商品房经测绘后,实测面积与销售面积发生误差的,售房单位须按照误差数值根据相关规定与买受人处理误差面积的价格结算。
2015-10-15 22:31:31
4个回答 -
怎样验看商品房销售许可证
答:商品房销售许可证,对买房人来说非常重要。因为您买的房子是否合法,关键看其是否有《商品房销售许可证》,一个项目只要有了此证,就说明其它手续均已齐备。买房人在售楼处看到的一般是商品房销售许可证的复印件。这里面名堂挺多,您一定要仔细审看。商品房销售许可证内主要表明了证号、售房单位、项目名称、用途、房屋坐落、销售范围、建筑面积、销售方式、土地使用年限、发证机关、有效期限等内容。看售房单位这个栏目时,主要摸清现在接触的售楼机构是否是合法的销售主体。一般售楼机构有两类:一类是开发商自身的一个下属部门;一类是开发商委托的销售代表。如是后者,应当要求其提供明确的委托书来证明其身份和权限。看项目名称这个栏目时要注意,因为一个项目在开发过程中会有很多名字,起施工号、正式地名,有时出于销售原因还起个别号。置业者有必要搞清楚几个名词说的是不是一回事。用途这个栏目实际决定了物业类型。从开发商角度看,决定了项目土地出让金按哪类物业交,土地使用年限如何定。从消费者角度看,直接影响了将来物业的收费标准的允许范围,比如是普通住宅就不能按公寓收费。销售范围是最核心的问题。一个项目的《销售许可证》既可以按楼座发,也可以根据物业的具体情况按楼层发。同一项目的不同楼座办证虽有先后之别,但万一买的楼座用的是邻居的《许可证》,至少有两三年你心里有点不踏实吧?此外,发证机关及其公章必须清楚,必须是有权机构。而且《许可证》本身的年限也是个需要留心的地方。
2015-10-15 22:32:41
1个回答 -
是不是所有的商品房销售后都必须到房管局备案
暂无回答
2016-05-19 09:5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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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5年南昌县金域华府商品房销售多少套
答:您好,您可以咨询售楼人员,望采纳
2016-05-11 15:25:40
1个回答 -
取得商品房销售发票 一定可以办理房产证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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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5-07 11:25: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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浦口区商品房销售公示房改办2015年公租房什么时候公示
答:您好!建议您去咨询当地的政府部门。望采纳,谢谢
2016-04-30 16:07:21
1个回答 -
深圳市每年商品房销售面积是多少
答:您好!这个每年的都不一样,或许上升或许下降,去年大概销售一亿左右望采纳,谢谢
2016-04-28 10:39:54
1个回答 -
金寨2016年商品房销售套数
答:你好,建议去房管局了解,那边都有备案的。望采纳,谢谢。
2016-03-18 16:2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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