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调控国五条是色号码? 房地产

日期:2021-12-14 23:51:14     提问者:136****76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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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39****7911

    2021-12-15 10:19:30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国办发 〔2013〕1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2011年以来,各地区、各部门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的决策和部署,取得了积极成效。当前房地产市场调控仍处在关键时期,房价上涨预期增强,不同地区房地产市场出现分化。为继续做好今年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经国务院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完善稳定房价工作责任制认真落实省级人民政府负总责、城市人民政府抓落实的稳定房价工作责任制。各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省会城市(除拉萨外),要按照保持房价基本稳定的原则,制定本地区年度新建商品住房(不含保障性住房,下同)价格控制目标,并于一季度向社会公布。各省级人民政府要更加注重区域差异,加强分类指导。对行政区域内住房供不应求、房价上涨过快的热点城市,应指导其增加住房及住房用地的有效供应,制定并公布年度新建商品住房价格控制目标;对存在住房供过于求等情况的城市,也应指导其采取有效措施保持市场稳定。要建立健全稳定房价工作的考核问责制度,加强对所辖城市的督查、考核和问责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要加强对省级人民政府稳定房价工作的监督和检查。对执行住房限购和差别化住房信贷、税收等政策措施不到位、房价上涨过快的,要进行约谈和问责。二、坚决抑制投机投资性购房继续严格执行商品住房限购措施。已实施限购措施的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省会城市,要在严格执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1〕1号)基础上,进一步完善现行住房限购措施。限购区域应覆盖城市全部行政区域;限购住房类型应包括所有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购房资格审查环节应前移至签订购房合同(认购)前;对拥有1套及以上住房的非当地户籍居民家庭、无法连续提供一定年限当地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当地户籍居民家庭,要暂停在本行政区域内向其售房。住房供需矛盾突出、房价上涨压力较大的城市,要在上述要求的基础上进一步从严调整限购措施;其他城市出现房价过快上涨情况的,省级人民政府应要求其及时采取限购等措施。各地区住房城乡建设、公安、民政、税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要建立分工明确、协调有序的审核工作机制。要严肃查处限购措施执行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对存在规避住房限购措施行为的项目,要责令房地产开发企业整改;购房人不具备购房资格的,企业要与购房人解除合同;对教唆、协助购房人伪造证明材料、骗取购房资格的中介机构,要责令其停业整顿,并严肃处理相关责任人;情节严重的,要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继续严格实施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银行业金融机构要进一步落实好对首套房贷款的首付款比例和贷款利率政策,严格执行第二套(及以上)住房信贷政策。要强化借款人资格审查,严格按规定调查家庭住房登记记录和借款人征信记录,不得向不符合信贷政策的借款人违规发放贷款。银行业监管部门要加强对银行业金融机构执行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的日常管理和专项检查,对违反政策规定的,要及时制止、纠正。对房价上涨过快的城市,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可根据城市人民政府新建商品住房价格控制目标和政策要求,进一步提高第二套住房贷款的首付款比例和贷款利率。充分发挥税收政策的调节作用。税务、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密切配合,对出售自有住房按规定应征收的个人所得税,通过税收征管、房屋登记等历史信息能核实房屋原值的,应依法严格按转让所得的20%计征。总结个人住房房产税改革试点城市经验,加快推进扩大试点工作,引导住房合理消费。税务部门要继续推进应用房地产价格评估方法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工作。三、增加普通商品住房及用地供应各地区要根据供需情况科学编制年度住房用地供应计划,保持合理、稳定的住房用地供应规模。原则上2013年住房用地供应总量应不低于过去5年平均实际供应量。住房供需矛盾突出、房价上涨压力较大的部分热点城市和区域中心城市,以及前两年住房用地供应计划完成率偏低的城市,要进一步增加年度住房用地供应总量,提高其占年度土地供应计划的比例。加大土地市场信息公开力度,市、县人民政府应于一季度公布年度住房用地供应计划,稳定土地市场预期。各地区要继续采取有效措施,完善土地出让方式,严防高价地扰乱市场预期。各地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提出商品住房项目的住宅建设套数、套型建筑面积、设施条件、开竣工时间等要求,作为土地出让的依据,并纳入出让合同。各地区发展改革、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建立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建设项目行政审批快速通道,提高办事效率,严格落实开竣工申报制度,督促房地产开发企业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建设施工,加快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项目的供地、建设和上市,尽快形成有效供应。对中小套型住房套数达到项目开发建设总套数70%以上的普通商品住房建设项目,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在符合信贷条件的前提下优先支持其开发贷款需求。四、加快保障性安居工程规划建设全面落实2013年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基本建成470万套、新开工630万套的任务。各地区要抓紧把建设任务落实到项目和地块,确保资金尽快到位,尽早开工建设。继续抓好城市和国有工矿(含煤矿)、国有林区、垦区棚户区改造,重点抓好资源型城市及独立工矿区棚户区改造;积极推进非成片棚户区和危旧房改造,逐步开展城镇旧住宅区综合整治,稳步实施城中村改造。强化规划统筹,从城镇化发展和改善居民住房条件等实际需要出发,把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城市发展充分结合起来,在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住房建设等规划中统筹安排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要把好规划设计关、施工质量关、建筑材料关和竣工验收关,落实工程质量责任,确保工程质量安全。要合理安排布局,改进户型设计,方便保障对象的工作和生活。要加大配套基础设施投入力度,做到配套设施与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同步规划、同期建设、同时交付使用,确保竣工项目及早投入使用。加强分配管理。要继续探索创新保障性住房建设和管理机制,完善保障性住房申请家庭经济状况审核机制,严格准入退出,确保公平分配。加大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分配和退出的信息公开力度。严肃查处擅自改变保障性安居工程用途、套型面积等违法违规行为。2013年底前,地级以上城市要把符合条件的、有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纳入当地住房保障范围。要加强小区运营管理,完善社区公共服务,优化居住环境。五、加强市场监管和预期管理2013年起,各地区要提高商品房预售门槛,从工程投资和形象进度、交付时限等方面强化商品房预售许可管理,引导房地产开发企业理性定价,稳步推进商品房预售制度改革。继续严格执行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一房一价规定,严格按照申报价格对外销售。各地区要切实强化预售资金管理,完善监管制度;尚未实行预售资金监管的地区,要加快制定本地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对预售方案报价过高且不接受城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指导,或没有实行预售资金监管的商品房项目,可暂不核发预售许可证书。各地区要大力推进城镇个人住房信息系统建设,完善管理制度,到“十二五”期末,所有地级以上城市原则上要实现联网。加强房地产企业信用管理,研究建立住房城乡建设、发展改革、国土资源、金融、税务、工商、统计等部门联动共享的信用管理系统,及时记录、公布房地产企业的违法违规行为。对存在闲置土地和炒地、捂盘惜售、哄抬房价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有关部门要建立联动机制,加大查处力度。国土资源部门要禁止其参加土地竞买,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得发放新开发项目贷款,证券监管部门暂停批准其上市、再融资或重大资产重组,银行业监管部门要禁止其通过信托计划融资。税务部门要强化土地增值税的征收管理工作,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清算审核和稽查。住房城乡建设、工商等部门要联合开展对房屋中介市场的专项治理工作,整顿和规范市场秩序,严肃查处中介机构和经纪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有关部门要加强房地产开发企业资本金管理,加大对资产负债情况的监测力度,有效防范风险。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市场监测和研究分析,及时主动发布商品住房建设、交易及房价、房租等方面的权威信息,正确解读市场走势和有关调控政策措施,引导社会舆论,稳定市场预期。要加强舆情监测,对涉及房地产市场的不实信息,要及时、主动澄清。对诱导购房者违反限购、限贷等政策措施,造谣、传谣以及炒作不实信息误导消费者的企业、机构、媒体和个人,要进行严肃处理。六、加快建立和完善引导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长效机制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基础性工作,加快研究提出完善住房供应体系、健全房地产市场运行和监管机制的工作思路和政策框架,推进房地产税制改革,完善住房金融体系和住房用地供应机制,推进住宅产业化,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平稳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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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3****2853

    2021-12-15 06:42:59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3〕〕17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直属机构认真落实中央关于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的决策部署,取得积极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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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6****2691

    2021-12-15 01:42:47

    国务院有关再次搞好房地产市场管控工作的通知国办发 〔2013〕17号各省市、自治州、市辖区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办公厅中央部委、各各部委:2011年至今,各地区、各单位用心贯彻执行中间有关加强房地产市场管控的管理决策和布署,获得了积极主动成果。当今房地产市场管控仍处于关键期,全国房价上涨预估提高,不一样地域房地产市场发生分裂。为再次搞好2021年房地产市场管控工作中,推动房地产市场稳定身心健康发展趋势,经国家允许,现就相关问题通告如下所示:一、健全平稳房子价格工作中负责制认真执行省部级市人民政府负责任、城市市人民政府真抓实干的平稳房子价格工作中负责制。各市辖区、省级城市和省会城市城市(除拉萨市外),要依照维持房子价格基本上平稳的标准,制订本地域本年度新创建产品住房(没有保障性住房住房,相同)价钱保障措施,并于一季度向社会发展发布。各省部级市人民政府要更加重视地区差别,加强分类指导。对行政区划内住房紧俏、全国房价上涨过快的网络热点城市,应具体指导其提升住房及住房商业用地的合理供货,制订并发布本年度新创建产品住房价钱保障措施;对存有住房供大于求等情形的城市,也应具体指导其采取相应对策维持销售市场平稳。要不断完善平稳房子价格工作中的奖惩问责制度,加强对管辖城市的监督、考评和追责工作中。国务院办公厅相关部门要加强对省部级市人民政府平稳房子价格工作中的监察和查验。对实行住房限购政策和差异化住房银行信贷、税款等各项政策不及时、全国房价上涨过快的,要开展提醒谈话和追责。二、果断抑止投机性投资型买房再次严格遵守产品住房限购政策对策。已实行限购政策政策的市辖区、省级城市和省会城市城市,要在严格遵守《国务院有关进一步搞好房地产市场管控工作中相关问题的通告》(国办发〔2011〕1号)基本上,进一步完善现行标准住房限购政策对策。限购政策地区应遮盖城市所有行政区划;限购政策住房种类应包含全部新创建产品住房和二手住房;购房核查阶段应移位至签署买房合同(申购)前;对有着1套及以上住房的非本地户口农村居民、没法持续给予一定期限本地个人纳税证明或社保交纳证实的非本地户口农村居民,要停止在主管机关内向型其房屋出售。住房供求矛盾突显、全国房价上涨工作压力很大的城市,要在这些规定的根基上进一步严格调节限购政策对策;别的城市发生房子价格过快增涨状况的,省部级市人民政府应规定其立即采用限购政策等对策。各地区住房城镇建设、公安机关、民政部门、税收、人力社保等单位要创建分工明确、协调有序的审批工作方案。要严厉查处限购政策对策实行中的违反规定违规操作,对存有避开住房限购政策对策个人行为的新项目,要勒令房产开发企业整顿;购房者不具有购房的,公司要与购房者终止合同;对唆使、帮助购房者仿冒证明文件、骗领购房的中介服务,要勒令其停产整顿,并严肃查处有关责任者;情节恶劣的,要追责被告方的法律依据。再次严苛执行差异化住房贷款政策。商业银行金融企业要进一步贯彻落实好对首套房贷的首付占比和借款存贷款利率,严格遵守第二套(及以上)住房贷款政策。要加强贷款人资质审查,严苛按照规定调研家中住房备案纪录和贷款人个人征信记录,不可向不符贷款政策的贷款人违反规定放贷。商业银行监督机构要加强对商业银行金融企业实行差异化住房贷款政策的日常管理方法和专项整治,对违背现行政策要求的,要立即劝阻、改正。对全国房价上涨过快的城市,中国人民银行本地分支机构可依据城市市人民政府创建产品住房价钱保障措施和现行政策规定,进一步提高第二套住房借款的首付占比和货款利率。充分运用税收优惠的缓冲作用。税收、住房城镇建设单位要密切配合,对售卖已有住房按照规定应征缴的个人所得税,根据税收管理、房子备案等历史时间信息内容能核查房源原值的,应依规严苛按出让所得的的20%计征。汇总本人住房房产税改革示范点城市工作经验,积极推进扩张试点,正确引导住房有效交易。税务部门要持续推动运用房产价格评价指标加强房屋交易买卖税收管理工作中。三、提升普通产品住房及商业用地供货各地区要依据供求状况科学合理定编本年度住房商业用地供货方案,维持有效、平稳的住房商业用地供货经营规模。正常情况下2013年住房商业用地供货总产量应不低于以往5年均值具体供给量。住房供求矛盾突显、全国房价上涨工作压力很大的一些网络热点城市和地区核心城市,及其前2年住房商业用地供货方案达成率稍低的城市,要进一步提升本年度住房商业用地供货总产量,提升其占本年度土地出让方案的占比。增加土地出让信息公示幅度,市、县人民政府应于一季度发布本年度住房商业用地供货方案,平稳土地资源市场预测。各地区要再次采取相应对策,健全土地出让方式,坚决杜绝高价位地搅乱市场预测。各地区住房城镇建设单位要明确提出产品住房新项目的住房建设套数、套型总建筑面积、设备标准、开完工時间等规定,做为土地交易的根据,并列入转让合同书。各地区发展趋势改革创新、国土规划、住房城镇建设单位要创建中小型套型普通产品住房建设新项目行政审批制度快速路,提升工作效率,认真落实开完工审报规章制度,催促地产开发公司严格执行合同约定建设工程施工,加速中小型套型普通产品住房新项目的供地、建设和发售,尽早产生高效供货。对中小型套型住房套数做到新项目开发设计建设总套数70%以上的普通产品住房建设新项目,商业银行金融企业要在合乎银行信贷标准的条件下寻找适用其开发设计借款要求。四、加速保障性住房安居工程整体规划建设贯彻落实2013年城区保障性住房安居工程基本上完工470万件、开工建设630万件的每日任务。各地区要赶紧把建设每日任务贯彻落实到新项目和土地,保证资产尽早及时,尽快动工建设。继续抓好城市和国有制工矿企业(含煤矿业)、国有制林地、垦区棚户区拆迁,关键搞好经济转型城市及单独规划区棚户区拆迁;积极推动非一片旧村改造和危旧房屋更新改造,逐渐进行城区旧住宅小区综合性整顿,平稳执行旧村改造。加强整体规划综合,从城市化进程和改进住户住房标准等具体必须考虑,把保障性住房安居工程建设和城市发展趋势充足结合在一起,在城市整体规划和土地资源利用、住房建设等整体规划中统筹规划保障性住房安居工程新项目。要把好设计规划关、工程施工质量管控、建筑装饰材料关和竣工验收关,贯彻落实工程施工质量义务,保质保量安全性。要科学安排合理布局,改善户型图设计,便捷确保目标的工作中与生活。要增加配套设施基础设施建设资金投入幅度,保证服务设施与保障性住房安居工程新项目同歩整体规划、同期建设、与此同时投入使用,保证完工新项目尽早交付使用。加强分派管理方法。要再次探寻自主创新保障性住房住房建设和管理模式,健全保障性住房住房申请办理家庭经济状况审批体制,严苛准入条件撤出,保证公平公正分派。增加保障性住房安居工程建设、分派和撤出的信息公示幅度。严厉查处私自改变保障性住房安居工程主要用途、套型总面积等违反规定违规操作。2013年底前,地市级以上城市要把满足条件的、有平稳学生就业的外来人员列入本地住房确保范畴。要加强住宅小区经营管理,健全小区公共文化服务,提升生活自然环境。五、加强市场管理和预期管理2013年起,各地区要提升商品房预售门坎,从工程项目项目投资和形象进度、交货期限等层面加强商品房预售批准管理方法,正确引导房产开发公司客观标价,有序推进商品房预售体制改革。再次严格遵守商住楼销售额实价、一房一价要求,严格执行审报价钱对外开放市场销售。各地区要进一步加强预购资金分配,健全管控规章制度;并未推行预售资金监管的地域,要加速实施本地域商住楼预售资金监管方法。对预售方案价格过高且不接纳城市住房城镇建设单位具体指导,或沒有推行预售资金监管的商住楼新项目,可暂时不签发预售证书。各地区要大力推动城区本人住房信息管理系统建设,健全管理方案,到“十二五”期终,全部地市级以上城市正常情况下要完成连接网络。加强房地产业企业信用管理,科学研究创建住房城镇建设、发展趋势改革创新、国土规划、金融业、税收、工商局、统计分析等部门联动分享的个人信用智能管理系统,立即纪录、发布房地产开发商的违反规定违规操作。对存有闲置地和炒地、捂盘惜售、炒高房子价格等违反规定违纪行为的房产开发公司,相关部门要创建工作机制,增加依法查处幅度。国土资源厅门要严禁其参与土地资源竞拍,商业银行金融企业不可派发新开发设计项目贷款,证劵监督机构中止准许其发售、并购重组或重大资产重组,商业银行监督机构要严禁其根据集合信托股权融资。税务部门要加强土地增值税的征缴管理方面,严格执行相关要求开展结算审批和监管。住房城镇建设、工商局等单位要结合进行对房产中介销售市场的重点整治工作中,整治和标准市场管理,严厉查处中介服务和房地产经纪工作人员的违反规定违规操作。相关部门要加强房产开发公司自有资金管理方法,增加对资产负债率状况的检测幅度,合理规避风险。各地区、各相关部门要加强销售市场检测和科学研究剖析,立即积极发布产品住房建设、买卖及房子价格、租金等领域的权威性信息内容,恰当讲解市场行情走势和相关调控政策对策,正确引导网络舆论监督,平稳市场预测。要加强舆情监测,对涉及到房地产市场的虚假信息内容,要立即、积极回应。对诱发买房者违背限购政策、限贷等各项政策,诋毁、散播谣言及其蹭热点不实信息内容欺诈顾客的公司、组织、新闻媒体和本人,要开展严肃查处。六、加速创建和健全正确引导房地产市场身心健康發展的常态化各相关部门要加强基本性工作中,加速科学研究明确提出健全住房供货管理体系、完善房地产市场运作和管控体制的工作目标和现行政策架构,推动房地产业增值税改革,健全住房金融体制和住房商业用地供货体制,推动建筑工业化,推动房地产市场不断稳定身心健康发展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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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0****2508

    2021-12-15 00:52:15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 〔2013〕17、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直属机构:自2011年以来,各地区、各部门认真落实中央关于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的决策和部署,取得了积极成果。目前,房地产市场监管仍处于关键时期,房价上涨预期增强,不同地区房地产市场差异化。为继续做好今年房地产市场监管,促进房地产市场稳定健康发展,经国务院同意,有关问题通知如下:1。完善稳定房价工作责任制,认真落实省人民政府和城市人民政府实施的稳定房价工作责任制。各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省会城市(拉萨除外)应当按照保持房价基本稳定的原则,制定本地区新建商品房(不含经济适用房)的年度价格控制目标,并在第一季度向社会公布。各省人民政府应更加重视区域差异,加强对新建商品房供应的监督和控制措施,并指导其住房供应过快。建城市。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省级人民政府稳定房价的监督检查。对实施住房限购、差异化住房信贷、税收等政策措施不到位、房价上涨过快的,应当进行面谈和问责。2、坚决抑制投机性投资性购房,继续严格执行商品房限购措施。已实施限购措施的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省会城市,应当严格执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调控房地产市场的通知》(国务院发2011〕1)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完善现行的住房购买限制措施。购买限制区域应覆盖城市所有行政区域;购买限制住房类型应包括所有新的商品房和二手住房;购买资格审查环节应移至签订购买合同(认购)前;非当地居民家庭拥有一套以上住房,不能连续提供一定年限的当地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费证明的,暂停在行政区域内出售。住房供需矛盾突出、房价上涨压力较大的城市,应当在上述要求的基础上进一步严格调整购买限制措施;其他城市房价上涨过快的,省人民政府应当要求及时采取购买限制措施。城乡住房建设、公安、民政、税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建立明确分工、协调、有序的审计机制。严格查处限购措施执行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责令房地产开发企业规避限购措施的项目进行整改;买受人不具备购房资格的,企业应当与买受人终止合同;教唆、协助买受人伪造证明材料、骗取购房资格的中介机构,责令其停业整顿,并认真处理有关责任人;情节严重的,应当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继续严格执行差异化住房信贷政策。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进一步落实第一套住房贷款的首付比例和贷款利率政策,严格执行第二套(或以上)住房信贷政策。加强借款人资格审查,严格按照规定调查家庭住房登记记录和借款人信用记录,不得向不符合信贷政策的借款人发放贷款。银行业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实施差异化住房信贷政策的日常管理和专项检查,并及时制止和纠正违反政策规定的住房信用调查,并按照规定向不符合信用政策要求的地方住房价格调整的20个人发放贷款%计征。总结个人住房产税改革试点城市的经验,加快扩大试点工作,引导合理的住房消费。税务机关应继续推进房地产价格评估方法的应用,加强现有住房交易的税收征收和管理。三、二。增加普通商品房和土地供应,各地区应根据供需情况科学制定年度住房用地供应计划,保持合理稳定的住房用地供应规模。原则上,2013年住房用地供应总量不得低于过去五年的平均实际供应量。部分热点城市和区域中心城市住房供需矛盾突出,房价上涨压力较大,以及前两年住房用地供应计划完成率较低的城市,应进一步增加年度住房用地供应总量,增加其占年度土地供应计划的比例。加强土地市场信息披露,市、县人民政府应在第一季度公布年度住房用地供应计划,稳定土地市场预期。各地区应继续采取有效措施,完善土地出让方式,严格防止高价土地出让,并纳入住房建设施和城乡建设部门的要求。区域发展改革、土地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建立中小型普通商品房建设项目行政审批快速渠道,提高效率,严格执行竣工申报制度,督促房地产开发企业严格按照合同建设,加快中小型普通商品房项目土地供应、建设和上市,尽快形成有效供应。中小型住房总数为70套%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在满足信贷条件的前提下,优先考虑上述普通商品房建设项目的发展贷款需求。4、加快经济适用房项目规划建设,全面落实2013年城市经济适用房项目基本建成470万套、新建630万套的任务。各地区要抓紧把建设任务落实到项目和地块,确保资金尽快到位,尽快开工建设。继续重视城市和国有工矿(含煤矿)、国有林区和垦区棚户区的改造,重点关注资源型城市和独立工矿区棚户区的改造;积极推进非成区棚户区和危房改造,逐步开展城市老住宅区综合整治,稳步实施城中村改造。加强规划总体规划,从城市化发展和改善居民住房条件的实际需要出发,充分结合经济适用房项目建设和城市发展,在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和住房建设中统筹安排经济适用房项目。从规划设计、施工质量、施工材料、竣工验收等方面,落实工程质量责任,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合理安排布局,改进房屋类型设计,方便保障对象的工作和生活。加大对配套基础设施的投资,实现配套设施和经济适用房项目的同步规划、建设和交付,确保竣工项目尽快投入使用。加强分配和管理。继续探索和创新经济适用房建设和管理机制,完善经济适用房申请家庭经济状况审计机制,严格准入和退出,确保公平分配。加强经济适用房项目建设、分配和退出的信息披露。认真调查和处罚擅自改变经济适用房项目使用和设置面积的违法行为。到2013年底,地级以上城市应当将合格、就业稳定的农民工纳入当地住房安全范围。加强社区运营管理,完善社区公共服务,优化经济适用房项目使用、设置面积等违法行为。自2013年底以来,地级以上城市应严格执行商品房预售价格的规定,从2013年底开发,严格执行商品房预售标价格执行商品房管理,严格执行商品房。各地区应严格按照项目投资和预售时限,严格执行。各地区应当认真加强预售资金管理,完善监管制度;尚未实施预售资金监管的地区,应当加快制定本地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措施。预售计划报价过高,不接受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的指导,或者未实施预售资金监管的商品房项目,不得暂时颁发预售许可证。各地区应大力推进城市个人住房信息系统建设,完善管理体系。到十二五结束时,原则上所有地级以上城市都应实现互联网。加强房地产企业信用管理,研究建立城乡住房建设、发展改革、土地资源、金融、税收、工商、统计等部门共享的信用管理体系,及时记录和公布房地产企业的违法行为。对闲置土地、土地投机、不愿出售、哄抬房价等违法行为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有关部门应当建立联动机制,加强调查处罚。国土资源部门应当禁止其参与土地招标,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得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新的征收和监管机构,严格对房地进行审查处罚。有关部门应加强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本管理,加强对资产负债的监测,有效防范风险。各地区和有关部门应加强市场监测和研究分析,及时主动发布商品房建设、交易、房价、租金等权威信息,正确解读市场趋势和相关监管政策措施,引导公众舆论,稳定市场预期。加强舆论监测,及时、积极地澄清涉及房地产市场的虚假信息。企业、机构、媒体和个人应当认真处理诱导买家违反购买限制、贷款限制等政策措施、谣言、谣言、虚假信息、误导消费者的行为。六、加快建立和完善指导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长期机制,各有关部门应加强基础工作,加快研究提出完善住房供应体系、完善房地产市场运行和监管机制的工作思路和政策框架,促进房地产税制改革,完善住房金融体系和住房供应机制,促进住房产业化,促进住房市场可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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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9****8248

    2021-12-15 00:29:32

    (一)完善稳定房价工作责任制。各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除拉萨外的省会城市要按照保持房价基本稳定的原则,制定并公布年度新建商品住房价格控制目标。建立健全稳定房价工作的考核问责制度。(二)坚决抑制投机投资性购房。严格执行商品住房限购措施,已实施限购措施的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省会城市要在限购区域、限购住房类型、购房资格审查等方面,按统一要求完善限购措施。其他城市房价上涨过快的,省级政府应要求其及时采取限购等措施。严格实施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扩大个人住房房产税改革试点范围。(三)增加普通商品住房及用地供应。2013年住房用地供应总量原则上不低于过去五年平均实际供应量。加快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项目的供地、建设和上市,尽快形成有效供应。(四)加快保障性安居工程规划建设。全面落实2013年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基本建成470万套、新开工630万套的任务。配套设施要与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同步规划、同期建设、同时交付使用。完善并严格执行准入退出制度,确保公平分配。2013年底前,地级以上城市要把符合条件的外来务工人员纳入当地住房保障范围。(五)加强市场监管。加强商品房预售管理,严格执行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强化企业信用管理,严肃查处中介机构违法违规行为。推进城镇个人住房信息系统建设,加强市场监测和信息发布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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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7****8091

    2021-12-15 08:36:21

    国务院公布房地产调控“国五条”实施细则具体内容在国办发 〔2013〕17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中有原文详细论述,共计六条详解,原文如下:国办发 〔2013〕1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2011年以来,各地区、各部门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的决策和部署,取得了积极成效.当前房地产市场调控仍处在关键时期,房价上涨预期增强,不同地区房地产市场出现分化.为继续做好今年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经国务院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完善稳定房价工作责任制认真落实省级人民政府负总责、城市人民政府抓落实的稳定房价工作责任制.各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省会城市(除拉萨外),要按照保持房价基本稳定的原则,制定本地区年度新建商品住房(不含保障性住房,下同)价格控制目标,并于一季度向社会公布.各省级人民政府要更加注重区域差异,加强分类指导.对行政区域内住房供不应求、房价上涨过快的热点城市,应指导其增加住房及住房用地的有效供应,制定并公布年度新建商品住房价格控制目标;对存在住房供过于求等情况的城市,也应指导其采取有效措施保持市场稳定.要建立健全稳定房价工作的考核问责制度,加强对所辖城市的督查、考核和问责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要加强对省级人民政府稳定房价工作的监督和检查.对执行住房限购和差别化住房信贷、税收等政策措施不到位、房价上涨过快的,要进行约谈和问责.二、坚决抑制投机投资性购房继续严格执行商品住房限购措施.已实施限购措施的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省会城市,要在严格执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1〕1号)基础上,进一步完善现行住房限购措施.限购区域应覆盖城市全部行政区域;限购住房类型应包括所有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购房资格审查环节应前移至签订购房合同(认购)前;对拥有1套及以上住房的非当地户籍居民家庭、无法连续提供一定年限当地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当地户籍居民家庭,要暂停在本行政区域内向其售房.住房供需矛盾突出、房价上涨压力较大的城市,要在上述要求的基础上进一步从严调整限购措施;其他城市出现房价过快上涨情况的,省级人民政府应要求其及时采取限购等措施.各地区住房城乡建设、公安、民政、税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要建立分工明确、协调有序的审核工作机制.要严肃查处限购措施执行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对存在规避住房限购措施行为的项目,要责令房地产开发企业整改;购房人不具备购房资格的,企业要与购房人解除合同;对教唆、协助购房人伪造证明材料、骗取购房资格的中介机构,要责令其停业整顿,并严肃处理相关责任人;情节严重的,要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继续严格实施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银行业金融机构要进一步落实好对首套房贷款的首付款比例和贷款利率政策,严格执行第二套(及以上)住房信贷政策.要强化借款人资格审查,严格按规定调查家庭住房登记记录和借款人征信记录,不得向不符合信贷政策的借款人违规发放贷款.银行业监管部门要加强对银行业金融机构执行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的日常管理和专项检查,对违反政策规定的,要及时制止、纠正.对房价上涨过快的城市,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可根据城市人民政府新建商品住房价格控制目标和政策要求,进一步提高第二套住房贷款的首付款比例和贷款利率.充分发挥税收政策的调节作用.税务、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密切配合,对出售自有住房按规定应征收的个人所得税,通过税收征管、房屋登记等历史信息能核实房屋原值的,应依法严格按转让所得的20%计征.总结个人住房房产税改革试点城市经验,加快推进扩大试点工作,引导住房合理消费.税务部门要继续推进应用房地产价格评估方法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工作.三、增加普通商品住房及用地供应各地区要根据供需情况科学编制年度住房用地供应计划,保持合理、稳定的住房用地供应规模.原则上2013年住房用地供应总量应不低于过去5年平均实际供应量.住房供需矛盾突出、房价上涨压力较大的部分热点城市和区域中心城市,以及前两年住房用地供应计划完成率偏低的城市,要进一步增加年度住房用地供应总量,提高其占年度土地供应计划的比例.加大土地市场信息公开力度,市、县人民政府应于一季度公布年度住房用地供应计划,稳定土地市场预期.各地区要继续采取有效措施,完善土地出让方式,严防高价地扰乱市场预期.各地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提出商品住房项目的住宅建设套数、套型建筑面积、设施条件、开竣工时间等要求,作为土地出让的依据,并纳入出让合同.各地区发展改革、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建立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建设项目行政审批快速通道,提高办事效率,严格落实开竣工申报制度,督促房地产开发企业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建设施工,加快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项目的供地、建设和上市,尽快形成有效供应.对中小套型住房套数达到项目开发建设总套数70%以上的普通商品住房建设项目,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在符合信贷条件的前提下优先支持其开发贷款需求.四、加快保障性安居工程规划建设全面落实2013年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基本建成470万套、新开工630万套的任务.各地区要抓紧把建设任务落实到项目和地块,确保资金尽快到位,尽早开工建设.继续抓好城市和国有工矿(含煤矿)、国有林区、垦区棚户区改造,重点抓好资源型城市及独立工矿区棚户区改造;积极推进非成片棚户区和危旧房改造,逐步开展城镇旧住宅区综合整治,稳步实施城中村改造.强化规划统筹,从城镇化发展和改善居民住房条件等实际需要出发,把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城市发展充分结合起来,在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住房建设等规划中统筹安排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要把好规划设计关、施工质量关、建筑材料关和竣工验收关,落实工程质量责任,确保工程质量安全.要合理安排布局,改进户型设计,方便保障对象的工作和生活.要加大配套基础设施投入力度,做到配套设施与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同步规划、同期建设、同时交付使用,确保竣工项目及早投入使用.加强分配管理.要继续探索创新保障性住房建设和管理机制,完善保障性住房申请家庭经济状况审核机制,严格准入退出,确保公平分配.加大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分配和退出的信息公开力度.严肃查处擅自改变保障性安居工程用途、套型面积等违法违规行为.2013年底前,地级以上城市要把符合条件的、有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纳入当地住房保障范围.要加强小区运营管理,完善社区公共服务,优化居住环境.五、加强市场监管和预期管理2013年起,各地区要提高商品房预售门槛,从工程投资和形象进度、交付时限等方面强化商品房预售许可管理,引导房地产开发企业理性定价,稳步推进商品房预售制度改革.继续严格执行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一房一价规定,严格按照申报价格对外销售.各地区要切实强化预售资金管理,完善监管制度;尚未实行预售资金监管的地区,要加快制定本地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对预售方案报价过高且不接受城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指导,或没有实行预售资金监管的商品房项目,可暂不核发预售许可证书.各地区要大力推进城镇个人住房信息系统建设,完善管理制度,到“十二五”期末,所有地级以上城市原则上要实现联网.加强房地产企业信用管理,研究建立住房城乡建设、发展改革、国土资源、金融、税务、工商、统计等部门联动共享的信用管理系统,及时记录、公布房地产企业的违法违规行为.对存在闲置土地和炒地、捂盘惜售、哄抬房价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有关部门要建立联动机制,加大查处力度.国土资源部门要禁止其参加土地竞买,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得发放新开发项目贷款,证券监管部门暂停批准其上市、再融资或重大资产重组,银行业监管部门要禁止其通过信托计划融资.税务部门要强化土地增值税的征收管理工作,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清算审核和稽查.住房城乡建设、工商等部门要联合开展对房屋中介市场的专项治理工作,整顿和规范市场秩序,严肃查处中介机构和经纪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有关部门要加强房地产开发企业资本金管理,加大对资产负债情况的监测力度,有效防范风险.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市场监测和研究分析,及时主动发布商品住房建设、交易及房价、房租等方面的权威信息,正确解读市场走势和有关调控政策措施,引导社会舆论,稳定市场预期.要加强舆情监测,对涉及房地产市场的不实信息,要及时、主动澄清.对诱导购房者违反限购、限贷等政策措施,造谣、传谣以及炒作不实信息误导消费者的企业、机构、媒体和个人,要进行严肃处理.六、加快建立和完善引导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长效机制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基础性工作,加快研究提出完善住房供应体系、健全房地产市场运行和监管机制的工作思路和政策框架,推进房地产税制改革,完善住房金融体系和住房用地供应机制,推进住宅产业化,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平稳健康发展.国务院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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