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后房产分割的8种情形有哪些 婚后房产分割

日期:2021-11-17 10:28:53     提问者:135****3126    

4个回答

  • 139****9750

    2021-11-17 13:57:59

    1、夫妻双方婚后出资取得房屋产权,不论房产证上是谁的名字,均为共同财产。离婚时按照市场价值计算,由取得房子的一方付给未得房一方房屋价值的一半,得房方单独偿还剩余的本金及利息。

    2、夫妻一方婚前付了全部房款,并取得了房产证,那么该房屋是婚前财产,对方无权要求分割。

    3、夫妻一方婚前通过按揭贷款购房,取得了房产证,婚后夫妻共同还贷。虽然房屋是一方婚前购得,但婚后房屋增值部分以及共同偿还贷款的部分,除夫妻双方另有约定外,应当视为共同财产。

    4、夫妻一方婚前付了部分房款,但婚后才取得房产证,婚后双方共同还贷的房屋,并不是意味着婚后取得房产证的房屋就应当是婚后财产,而是要将财产来源细分为婚前婚后两部分进行分割。

    5、夫妻一方婚前付了部分房款,婚后共同还贷,或一方用个人财产还贷但房屋升值,离婚时,尚未取得房产证的房屋,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的所有权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待取得房屋产权证后,再由任何一方另行向法院起诉。

    6、父母在双方结婚前的出资,视为对自己子女的赠与,另有约定除外;父母在双方结婚后的出资,视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另有约定除外。

    7、房产证上除了有夫妻双方的名字外,还有子女的名字,或有父母的名字。此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对房屋部分的财产分割不予审理, 由当事人另案起诉;或者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将案件中止审理,告诉当事人另行提起析产之诉,后根据析产的判决结果,对夫妻共有部分的房屋进行分割。

    8、婚前双方出资购房,但婚前取得的房产证上只有一方的名字,如果其不承认另一方购房时出过资,认为房屋属于其婚前个人财产,则该房屋不作分割。另一方即使出了钱,但不能证明出资行为,法院也无法判决一方给予适当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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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3条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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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1****7414

    2021-11-17 20:15:53

    1.夫妻双方婚后出资取得房屋产权,无论房产证上是谁的名字,都是共同财产。2.夫妻一方婚前支付部分房款,婚后共同偿还贷款,或者一方用个人财产偿还贷款,但房屋升值。离婚时未取得房产证的房屋,人民法院不得判决房屋所有权,当事人应当根据实际情况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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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答主头像

    136****7286

    2021-11-18 01:29:27

    1、夫妻彼此结婚后出资获得房屋产权年限,无论房产证上到底是谁的名称,均为夫妻共同财产。离异时依照价值测算,由获得房屋的一方交给未得房一方房屋使用价值的一半,得房方独立还款剩下的本钱及贷款利息。

    2、夫妻一方结婚前付了所有房款,并得到了房产证,那麼该房屋是婚前房产,另一方没有权利规定切分。

    3、夫妻一方结婚前根据住房贷款买房,获得了房产证,结婚后夫妻一同还贷。尽管房屋是一方结婚前购买,但结婚后房屋升值一部分及其一同偿还贷款的一部分,除夫妻彼此另有承诺外,理应视作夫妻共同财产。

    4、夫妻一方结婚前付了一部分房款,但二婚才获得房产证,结婚后彼此一同还贷的房屋,并并不是代表着结婚后拿到房产证的房屋就理应是夫妻财产,反而是要将财产来源细分化为婚后两一部分开展切分。

    5、夫妻一方结婚前付了一部分房款,结婚后一同还贷,或一方用财产还贷但房屋增值,离异时,并未获得房产证的房屋,人民检察院不适合裁定房屋的使用权所属,理应依据具体情况裁定由当事人应用。待获得房屋不动产登记证后,再由任何一方再行向法院起诉。

    6、家长在彼此婚前的出资,视作对自身儿女的赠予,另有承诺以外;家长在彼此婚后的出资,视作对夫妻彼此的赠予,另有承诺以外。

    7、房产证上不仅有夫妻彼此的名称外,也有孩子的名称,或有亲人的名称。这时依据当事人的申请办理,对房屋一部分的离婚财产分割不予以案件审理, 由当事人另案提起诉讼;或是依据当事人的申请办理,将民事案件中止审理,告知当事人再行说起析产之诉,后依据遗嘱继承的裁定結果,对夫妻一共有一部分的房屋开展切分。

    8、结婚前彼此出资买房,但结婚前拥有的房产证上仅有一方的名称,假如其不承认另一方买房时有过资,觉得房屋归属于其结婚前财产,则该房屋未作切分。另一方即便出了钱,但无法证实出资个人行为,人民法院也没法裁定一方给与适度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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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3****7031

    2021-11-17 15:32:06

    1.夫妻双方婚后出资取得房屋产权,无论房产证上是谁的名字,都是共同财产。离婚时,根据市场价值,取得房屋的一方应支付未取得房屋一方房屋价值的一半,取得房屋的一方应单独偿还剩余本息。

    夫妻一方婚前支付全部房款,并取得房产证,则该房屋为婚前财产,对方无权要求分割。

    3.夫妻一方婚前通过抵押贷款购房,取得房产证,婚后夫妻共同还贷。虽然房子是一方婚前购买的,但除夫妻双方另有约定外,婚后房子的增值部分和共同还款部分应视为共同财产。

    4.夫妻一方婚前支付部分房款,婚后取得房产证。婚后双方共同还贷的房屋,并不意味着婚后取得房产证的房屋应该是婚后财产,而是财产来源细分为婚前婚后两部分。

    5.夫妻一方婚前支付部分房款,婚后共同偿还贷款,或者一方用个人财产偿还贷款但房屋升值。离婚时,未取得房产证的房屋,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当事人使用。取得房屋产权证后,任何一方另行向法院起诉。

    6.双方结婚前父母的出资视为对子女的赠与,另有约定除外;双方婚后父母出资,视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另有约定除外。

    7.房产证上除了夫妻双方的名字外,还有孩子的名字或父母的名字。此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房屋部分的财产分割不予审理。 当事人另案起诉;或者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暂停案件审理,告知当事人另行提起分娩诉讼,然后根据分娩判决结果分割夫妻共有的房屋。

    8.婚前双方出资购房,但婚前取得的房产证上只有一方的名字。如果他们不承认另一方在购房时出资,认为房屋属于婚前个人财产,房屋不分割。即使对方出钱,也无法证明出资行为,法院也无法判决对方给予适当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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