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是否适用房屋维修? 房屋 建筑 维修

日期:2016-03-09 15:43:30     提问者:138****5425    

4个回答

  • 138****5885

    2016-03-09 15:47:17

    没有。
    建筑法主要对参建的各责任主体、建筑活动进行了约束和规定,立法目的是为了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 ,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促进建筑业健康发展。对房子的高度没有要求,类似要求应该在相关国家规范、行业标准中查询。

    0

其他3条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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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4****5057

    2016-03-09 15:49:14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经1997年11月1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8次会议通过;根据2011年4月22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0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的决定》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分总则、建筑许可、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建筑工程监理、建筑安全生产管理、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法律责任、附则8章85条,自1998年3月1日起施行。
    ▪ 第一章总则
    ▪ 第二章建筑许可
    ▪ 第三章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
    ▪ 第四章建筑工程监理
    ▪ 第五章建筑安全生产管理
    ▪ 第六章建筑工程质量管理
    ▪ 第七章法律责任
    ▪ 第八章附则
    请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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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3****9135

    2016-03-09 15:48:26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简称《建筑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1997 年11 月1 日通过,自1998年3月1日起施行。这部法律对于加强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促进建筑业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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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8****4446

    2016-03-09 15:47:19

    本条第二款以对本法所称建筑活动下定义的形式,对适用本法规定的建筑活动的范围作了限定。即适用本法的建筑活动的范围是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活动。
    1.广义的建筑活动,包括各种土木工程的建造活动及有关设施、设备的安装活动,既包括各类房屋建筑的建造活动,也包括铁路、公路、机场、港口、矿井、水库、通信线路等专业建筑工程的建造及其设备安装活动。在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建筑法(草案)中,曾将适用本法的建筑活动,规定为是指土木建筑工程和建筑业范围内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及建筑装修装饰活动。这样规定,就将铁路、公路、机场、港口、矿井、水库、通信线路等专业建设工程的建筑活动统统都包括在建筑法的适用范围之内。立法机关在对草案进行审议时认为,草案规定的适用范围过宽。房屋建筑与铁路、公路、机场、港口、矿井、水库、通信线路等专业建筑工程的建造活动有较大的不同。专业工程建设也各有其主管部门,本法对各专业建设工程的建筑活动难以完全适用和解决对它们的监督管理问题。由于房屋建筑涉及千家万户和社会各个方面,实际中存在的问题也比较突出,本法的适用范围应当规定为适用于包括民用住宅、工业用房和作为公共活动场所的房屋建筑在内的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活动,这样规定重点突出,针对性强,管理体制上也比较顺。至于铁路、公路、机场、港口、矿井、水库、通信线路等各项专业建筑工程的建筑活动,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的有关原则,根据各专业建筑活动的特点,由国务院另行制定具体适用办法。在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工作机构就草案的规定征求意见的过程中,不少地方、部门和专家也都提出,为使建筑法的规定能够抓住重点、符合实际、切实可行,应当将其适用范围限定为适用于各类房屋建筑的建筑活动。此外,一些国家和地区的建筑立法也明确将适用范围规定为适用于各类房屋建筑活动。经过反复认真的研究,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在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的建筑法(草案修改稿)中,对草案的规定作了修改,将适用本法规定的建筑活动的范围限定为“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活动。”全国人大常委会同意法律委员会所作的修改。
    2.本条所称的各类“房屋建筑”,是指具有顶盖、梁柱和墙壁,供人们生产、生活等使用的建筑物,包括民用住宅、厂房、仓库、办公楼.影剧院、体育馆、学校校舍等各类房屋。本条所说的“附属设施”,是指与房屋建筑配套建造的围墙、水塔等附属的建筑设施。本条所说的“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活动”,是指与建筑配套的电气、通讯、煤气、给水、排水、空气调节、电梯、消防等线路、管道和设备的安装活动。
    3.建筑装修活动,如果是建筑过程中的装修,则属于建造活动的组成部分,适用本法规定,不必单独列出。对已建成的建筑进行装修,如果涉及建筑物的主体或承重结构变动的,则应按照本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执行;不涉及主体或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不属于本法调整范围。此外,对不包括建筑装修内容的建筑装饰活动,因其不涉及建筑物的安全性和基本使用功能,完全可以因使用者的爱好和审美情趣的不同而各有不同,不需要以法律强制规范,因此本法的调整范围不包括建筑装饰活动。
    ——从上可知建筑法不适用于房修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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