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为您搜索到294条关于“商品房交付”的问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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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建部对商品房交付水电气三通有具体要求或规定吗?
答:你好:按照相关的法律规定,开发商在交房时要做到一平、三通明确即道路平整、水电气三通。但买卖双方也可以约定由另一方承担。因此,合同条款十分重要。如果你还没有签订正式合同,且预购协议也没有相关的约定,你可以不购买并要求开发商返还定金。没有协议的时候,应当理解为开发商保证三通入户。望采纳,谢谢
2016-03-29 14:24: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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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交付中出现有垃圾怎么处理
答:你好,可以要求物业清理干净。望采纳!
2015-12-18 12:2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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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商在商品房交付后多长时间后可以拆除样板房
答:你好,开发商在商品房交付后拆除样板房是需要将房子售完,或是尾盘的时候拆除。现在有楼盘都是直接将样板间设在住宅楼层里面,如果有人购买了样板间开发商会将样板间租用。望采纳!
2015-11-18 18:01: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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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前怎样获得房产测绘成果?
答:我是房产的监理部门的验收合格证日期,就是说各项都合格了,可以办理产权证了开发商向用户交钥匙,就是说可以住人了,但是不一定能办理产权证
2014-01-28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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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否应该办理商品房交付手续?着急!.....
答:如果你是了解买房的流程与办理按揭贷款的流程的话,我以前办理的购房与按揭手续及程序给你分享。按揭贷款购房流程1.在销售现场开发商将依法向您明示或展示以下内容:《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商品房销售面积(预测)审核通知书》《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业主临时公约》《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2.签订《商品房预定协议书》并交付定金,领取领取按揭贷款指引选中房屋和审查完必要的文书之后,您需要携带以下资料办理《商品房预定协议书》签订并付定金,同时领取房屋按揭贷款指引及《经济收入证明》:身份证原件;3.交付房款并签署《商品房买卖合同》,办理按揭贷款手续依照签订的《商品房预定协议书》约定的时间内,您需要携带以下资料前往销售服务中心办理房款交付手续,并产权人本人签署买卖合同,依约定办理银行按揭贷款手续。身份证原件;《商品房预定协议书》原件;定金发票原件。按揭贷款所需资料。备注:付款方式可采用现金、刷卡等方式,具体内容请参阅签署预定书时所附的《交款须知》。1、如果您选择银行按揭方式付款,您必须符合以下条件: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国内人士;未满18周岁仍需要办理贷款的由银行进行审核是否给予贷款;年龄与按揭年限之和男性不超过60,女性不超过55(具体事宜以相关银行确认为准);具有稳定合法的职业和收入来源,月供贷款不能超过月收入的50%。2、办理按揭手续时需提供以下资料:借款人及配偶的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如单身需提供单身证明,离婚需提供离婚证、未再婚证明等);加盖单位公章或财务章的经济收入证明;银行要求的其他资料:如所在单位的营业执照副本的复印件、外地在沈联系人等;商品房买卖合同、结算发票、准住通知单、公共维修基金发票;3、办理银行按揭手续,需交纳费用如下:收费项目收费参考收费单位银行指定中介服务机构代客户缴纳契税总房款的1.5%(住宅)或4%(非住宅即车库、库房、商铺等)财政局收取银行指定中介服务机构代客户缴纳公共维修基金单价高于***的商品房:****面积*2.5%单价低于***的商品房:总房款*2.5%房产局收取商业银行缴纳公证费一般为100-150元/件(个别收费标准不同)公证处保险费贷款额*按揭年限*对应保险系数保险公司律师费600元/件银行指定中介服务机构银行指定中介服务机构预收手续费办理前预收,后凭票据结算,多退少补房产局收取注:银行代收的各项费用只能现金支付(以上收费信息来源于各收费单位,仅供参考)。4、合同签署后由开发商将合同送交房地产交易中心合同备案部进行《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工作,一般为5个工作日,待备案合同返回后,由销售服务中心的工作人员通知银行指定中介服务机构领取经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5、购买非住宅(车库、库房、商铺)的客户依照房产局的规定,在合同备案时须缴纳交易手续费,也可选择自行到房地产交易中心缴纳或由开发商代交。4.开始供款办理完银行按揭手续,银行贷款到达开发商帐户后,需按银行规定领取存折及银行卡,按规定时间开始供款。5.办理房屋交付手续全部房款到帐后,开发商在双方签署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交付日期前,会按合同约定的联系方式通知您到指定的地点办理房屋交付手续,领取房屋钥匙,对房屋进行验收。如未能及时收到通知,按合同约定的交房时间与开发商联系,办理交房手续6.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约入住三个月后,待开发商办理完初始登记批复,由办理银行按揭贷款的中介服务机构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和《他项权利证》,其依照银行相关规定,进行上述证件的相关事项的办理及费用的结算。
2014-02-28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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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交付过程中的纠纷!
答:原告张力与被告乡园房地产公司签订了一份商品房销售合同,合同中约定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萍乡仲裁委员会仲裁。不久,双方因在房屋交付过程中产生纠纷协商不成,原告便起诉到了法院。在案件开庭审理时,被告方提出了管辖权异议,认为双方在所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已经约定仲裁条款,且因法院指定的举证期限截止到开庭当日,按照法律规定,仲裁声明应于开庭审理以前提出,被告方于开庭时休庭以前提交了该约定,符合法律规定,仲裁协议仍然有效,故本案纠纷应由原告向萍乡仲裁委员会仲裁申请仲裁,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文中人物为化名)【分析】我们先厘清一下法律关于仲裁协议在诉讼中效力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26条规定,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未声明有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受理后,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提交仲裁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起诉,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未对人民法院受理该案提出异议的,视为放弃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4条对上述规定予以了说明,即仲裁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首次开庭”是指答辩期满后人民法院组织的第一次开庭审理,不包括审前程序中的各项活动。那么依据仲裁协议提出管辖异议的期间究竟应作何理解呢?是指在第一次开庭审理尚未开始以前,还是首次开庭结束之前均认定为“首次开庭以前”?笔者认为,《民法通则》中只对“以上”“以内”等是否包括本数表示作出了规定,对“以前”是否包括本数,民事法律和司法解释均没有明文规定。《现代汉语词典》中对“以前”的描述为“在某个时间或者处所的前面”,从语言习惯和文义解释来看,“以前”是不包括本数的,且《民法通则》等法律、司法解释表述“本法生效以前”、“施行前”等用语的含义,也是不包括生效、施行的时间点,故“开庭前”应不包括庭审之中,如庭审从上午9点持续到了11点才结束,那么开庭前应指九点以前,而不应包含开庭后庭审结束前的庭审持续时间。本案中,被告在第一次开庭审理开始后的答辩阶段提出了口头的管辖异议,庭审结束后才提交书面管辖异议书。此时庭审已经开始,即已超过了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的“首次开庭前”的异议提出时间,应视为放弃了仲裁协议。虽然被告在开庭时提交仲裁协议并未超过指定举证期间,但举证期间中是规定双方提交证据的期间,并不等同提出管辖异议的期间。故被告所提出的管辖异议,不能成立,依法应裁定驳回。同时,法官也提醒广大群众,本案中的被告方主要混淆了举证期间和管辖异议的提出时间,这二者在一定程度上会有重合,如法院对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在立案后指定了15天的举证期,为了避免当事人在庭审中突然提交证据而引发的不必要的麻烦,一些法院将开庭时间定在了举证期限届满的最后一天。对记载有仲裁协议的合同或约定而言,完全可以在开庭当日作为证据提交法庭,但是若要依据仲裁协议提出管辖异议,则必须在开庭之前提出,避免使己方权利受损。
2014-03-13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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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交付应注意哪些事项
答:购买一套商品房对普通人来说是一件既要花费大量积蓄、又要费心劳神的大事,因购买商品房而发生的纠纷更是困饶购房者的一大烦心事。因此,在购买前了解商品房的有关知识和注意事项。能够对纠纷的产生起到良好的防范作用。目前,商品房销售分商品房预售和商品房现售两种,现在试分析购买预售的商品房应注意哪些事项。商品房预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建设商品房的工程尚未竣工前,将正在施工的商品房预先出售给购买者,购买者交付定金或预付款,在合同约定的未来一定时间拥有现房的房地产买卖行为。购买者在购买预售的商品房时应把握好以下几个重要环节:一、注意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的商品房应具备的条件《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对商品房预售的条件作出以下规定:1、已经交付了全部土地使用权的出让金,取得了土地使用权证书。拥有合法的土地使用权是房地产开发企业进行房地产开发和预售的前提条件,在未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上开发的房屋是非法建筑。购买者要在购买前要求验证开发企业的土地使用权证,以确保该房屋的合法性。2、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此项规定是房屋开工建设的前提,房地产开发企业只有在其建设项目符合城市规划,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才能开工建设。3、按照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并且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此规定是为了保障工程建设的稳定性和如期交房,避免开发商过分依赖预售款从事项目开发,防止无法如期交房损害购房者的利益。4、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在本市开发房地产的企业应到日照市房地产管理局登记备案并取得该局颁发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此规定的目的在于将房地产预售的活动置于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的监督之下,从而保证商品房预售的合法性。二、了解商品房预售合同基本的内容1、主体。即房地产开发企业和购房人,应写明双方的名称地址等。2、预售的商品房的基本情况。预售合同应明确记载预售的商品房的所在地区、座落、土地使用权证号、土地使用权取得方式、土地使用性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号、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号、房屋建筑面积、房屋结构、房屋竣工交付日期及附房屋平面图等。3、面积。预售商品房的面积应以平方米为单位计算,并明确是建筑面积、使用面积还是其他面积。4、价款。即预售商品房的价金,包括单价和总价,如每平方米多少元。我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虽然对商品房预售的条件和程序进行了规定,但对预售款实收的数额和期限却没有统一的规定,当事人应在合同中明确。5、房屋交付方式和期限。逾期交房的免则条件。例如合同中可以约定由于一定的自然事件,如地震、洪水、恶劣天气的影响,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交房期限可以合理顺延。6、房屋使用性质。是住宅用房、办公用房还是生产用房或其他。7、违约责任。包括购房一方不能依约支付价款的责任和预售方不能按时、按质、按量交房的责任。8、房地产权属登记义务。9、物业管理条款。10、纠纷解决方式。如选择诉讼还是仲裁。11、其他条款或当事人约定的条款。下面说说购买现房应注意的事项:一、注意房地产开发企业出售商品房的条件2001年4月4日,建设部发布了《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该办法自当年6月1日起正式施行。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现售商品房应具备下列条件:(一)现售商品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具备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二)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或者使用土地的批准文件;(三)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四)已通过竣工验收;(五)拆迁安置已经落实;(六)供水、供电、供热、燃气、通讯等配套基础设施具备交付使用条件,其他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具备交付使用条件或者已确定施工进度和交付日期;(七)物业管理方案已经落实。不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销售商品房,不得向买受人收取任何预订款性质费用。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采取返本销售或者变相返本销售的方式销售商品房;也不得采取售后包租或者变相售后包租的方式销售未竣工商品房。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之前向买受人收取预订款性质费用的,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所收费用应当抵作房价款;当事人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向买受人返还所收费用。二、了解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应当明确的内容(一)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二)商品房基本情况;(三)商品房销售方式;(四)商品房价款的确定方式及总价款、付款方式、付款时间;(五)交付使用条件及日期;(六)装饰、设备标准承诺;(七)供水、供电、供热、燃气、通讯、道路、绿化等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的交付承诺和有关权益、责任;(八)公共配套建筑的产权归属;(九)面积差异的处理方式;(十)办理产权登记有关事宜;(十一)解决争议的方法;(十二)违约责任;(十三)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按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计价的,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中载明合同约定面积与产权登记面积发生误差的处理方式。合同未约定的按以下处理原则处理:1、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据实结算房价款;2、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时,买受人有权退房。买受人退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买受人提出退房之日起30日内将买受人已付房价款退还给买受人,同时支付已付房价款利息。买受人不退房的,产权登记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补足;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产权归买受人。产权登记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房地产开发企业返还买受人;绝对值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双倍返还买受人。最后还要注意以下同方面:一是开发商的五证二书,这是最重要的.一个合法正规的房地产开发商,必须具备齐全的“五证”、“二书”。所谓“五证”,是指《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也叫建设工程开工证)、《商品房销售预售许可证》;“二书”是指《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这也是法律对销售方的基本要求。分别由房管局国土资源局建设局规划局主管.二是注意合同在双方的权利和责任方面的公平原则.对合同不清楚或存疑问的地方搞清楚以后才签字.三是你说的最小面积108平方一般不构成问题,因为两个70%的规定是地区的总体结构,不针对每个开发商.四是交房时,先验房后办手续一看房子质量二查“两书一表”三签《房屋验收单》办理入住手续是收楼的正常程序,但目前发展商能让买家先验房后办手续的并不多。通常的做法是让业主先在收楼文件上签字,再发批准条,让业主到物业管理处去拿钥匙。等业主进得房去,发现存在问题,申诉起来也软弱无力。为避免出现这种情况,业主应坚持先验房、后办理手续,并应将验房时发现的房屋质量、室内有害气体超标、公摊不公等问题书面呈递给开发商并让其签收,以免留下后患。或者可在收楼文件上注明“室内情况尚不清楚”或“楼房状况未明”等字样。对所购商品房进行验收主要应注意以下几点:第一、详细检查房屋质量,包括墙壁、门窗、阳台等部位有无开裂现象;第二、核对买卖合同上注明的设施、设备等是否有遗漏,品牌、数量是否相符;第三、检查水、电、天然气、上下水管道等是否开通和能否正常使用;第四、检查是否有规划、设计变更或小区缩水等问题;第五、检查相关质量问题及室内有害气体超标等问题;第六、对发现的问题要在验楼单上予以注明,如果确实属于不能收楼的,要详细写明不予收楼的原因并要求开发商签字、盖章。索要“两书一表”向开发商索要《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以便日后出现质量问题时按约维修。《住宅质量保证书》是开发商针对房屋质量及保修期限、范围作出的承诺。而《住宅使用说明书》则是针对房屋设计、施工及验收中的具体技术指标,如抗震指数、墙体结构类型等作出的相关说明。目前我国的房地产业在《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上已形成大体统一的规范,问题比较少;而目前问题比较多的主要是《竣工验收备案表》。按照有关规定,《竣工验收备案表》上的每一项都必须报主管部门备案。您验房时不能只看开发商有没有这张《备案表》,同时一定要仔细察看各个分项有没有都备案,例如消防设施等。《竣工验收备案表》对房地产商有着严格的约束作用,只要将项目送交主管部门备案后,发展商就必须对楼盘终生负责,出了问题,如果是发展商的过失,可以追究其责任。签收《房屋验收单》在您查看了房产后并准备签收《房屋验收单》之前,您一定先签订《物业管理公约》,做一个事先约定,避免日后起纠纷。您要清楚以后所要交纳的物业管理费到底由哪些方面构成,清洁费、保安费、绿化费怎么核定,做到明明白白。同时,考察一下您的小区物业管理公司的资质,是否具备您要求的管理标准。其后,还要了解您所买的物业公摊面积有多少,您要让开发商出具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或区局直属测绘队出具的《竣工实测表》,做到心知肚明。在基本程序全部完成之后,您就可以签收《房屋验收单》了。≮天高雲淡≯2007-10-3111:12
2014-03-25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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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交付使用问题
答:商品房交付中的法律问题你都知道哪些?商品房交付中的法律问题主要涉及到怎样才算商品房“交付”、商品房逾期交付及商品房交付不当的责任等问题。1.商品房“交付使用”。怎样才算商品房“交付使用”,原来各方认识不同,而商品房买卖合同司法解释明确规定,对房屋的转移占有,视为房屋的交付使用,也就是俗称的“交钥匙”。因此,购房者领取住宅钥匙就视为房屋的交付使用。当然,购房者也可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另行约定交房的时间和条件。房屋的交付使用意味着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的转移和逾期交付时间的确定。根据有关法律,商品房“交付使用”必须是竣工验收合格后的交付,否则既便开发商向购房者交了房屋钥匙,因为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也不能视为房屋的交付使用。2.商品房逾期交付的责任开发商已经逾期交房,首先开发商是否存在免责事由是关键,即开发商是否遇到不可抗力及合同约定的其他免责事由。所谓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是否构成不可抗力,需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不能一概而论。如果开发商逾期交房是因为发生了不可抗力或存在合同约定的其他免责事由,并及时履行了告知义务,则开发商可以不承担逾期交房的责任。但如果开发商没有在《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将发生了不可抗力或合同约定的其他免责事由告知购房者,开发商仍然要承担逾期违约责任。如果开发商逾期交房不存在免责事由,则开发商需承担商品房逾期交付的责任。这个责任包括开发商支付逾期违约金和在一定条件下购房者有权解除合同。通常在《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中对开发商支付逾期违约金数额的计算方法和支付条件及购房者解除合同的条件都有约定,则应按合同约定。对使用按揭贷款的购房者,计算违约金时的房价款是整个房屋的价款总额。当然,约定的违约金太高或太低,可以请求法院变更,但需请求方举证。另外,有时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既约定有定金又约定有违约金,二者只能选择其中一个主张权利。如果双方在开发商支付逾期违约金数额的计算方法上没有约定时,商品房买卖司法解释规定:按照逾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间有关主管部门公布或者有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同地段同类房屋租金标准确定。如果《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对开发商逾期交房购房者解除合同的条件没有约定时,商品房买卖司法解释规定:经购房者催告后三个月,开发商仍然没有交房,则购房者有权解除合同。解除权应当在一定期限内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购房者解除合同后可以要求开发商赔偿损失。
2014-03-26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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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交付时,开发商要求业主一并缴纳契税、公共维修基金和产权证代办费,这样合理吗?
答:根据新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开发商可以与购房人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购房过程中税费的代缴纳。如果购房人已经和开发商事先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有约定,则应当按照约定履行。如果双方没有约定,按照法定执行。契税的交纳时间,法律规定应当在办理转移登记时缴纳。
2015-05-17 17:0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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