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的登记程序是什么 不动产 不动产登记

日期:2022-10-12 10:27:19     提问者:134****1893    

4个回答

  • 135****5304

    2022-10-13 10:08:35

    1、申请。不动产登记申请是指不动产登记申请人向不动产登记机构提出的进行登记的请求。一般来说,当事人不申请,登记机构不得办理登记。
    2、受理。受理是登记机构对符合条件的登记申请予以接受的行为。
    受理的过程实际上相当于对申请进行初步审查,例如,申请人提交的材料是否齐全,申请材料上的内容与申请登记的事项是否相符,申请形式是否符合法定要求,申请材料的内容之间是否相互对应等等。初步审査合格后,登记机构应当接受申请人的申请,并根据有关规定收取登记费用。
    3、审核。不动产登记机构受理申请人提出的登记申请后,需要对申请登记的事项进行进一步的审核,然后才能作出予以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根据登记机构审核的程度不同,可以分为形式审查和实质审査两种形式。形式审査是指对于登记的申请材料,只审査形式问题,至于记载的权利事项是否真实则不予过问。
    而实质审査是指登记机构应当负责审查申请材料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甚至要审查登记事项的基础权利等是否存在。目前,我国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应当进行实质审查还是形式审査,在实践中,应当根据不同申请的不同情况来进行,无论选择哪种审查形式,都要保证登记结果的准确性。
    4、登簿。登簿是指不动产登记机构对符合登记条件的登记事项在登记簿中予以记载的行为。不动产登记簿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登记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标志着登记程序完成。因此,登记人员对登记材料审查合格后,应当及时将登记事项记载于登记簿。
    5、颁证。颁证是指登记程序完成后,依法向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登记证明。如果不符合登记条件,登记机构不予颁证,并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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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3条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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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1****1291

    2022-10-13 21:40:08

    1、申请。房产登记申请就是指房产登记申请人往房产登记机构所提出的开展登记请求。一般来说,被告方不申请,登记机构不可申请办理登记。
    2、审理。审理是登记机构对符合条件的登记申请给予接纳的个人行为。
    办理的全过程事实上等同于对申请开展基本核查,比如,申请人提供的材料齐全有效,申请原材料中的内容与申请登记的事项是否一致,申请方式是否满足法律规定规定,申请原材料的具体内容中间是不是互相相匹配这些。基本审査验收合格后,登记机构理应接纳申请人申请,并依据相关规定扣除登记花费。
    3、审批。房产登记机构审理申请人所提出的登记申请后,必须对申请登记的事项开展进一步审核,之后才能做出给予登记或是不予以登记的决策。依据登记机构审批的情况不同,可分为形式审查和本质审査两种方式。方式审査就是指针对登记的申请原材料,只审査方式难题,对于记录的支配权事项是否属实则不予以顾及。
    而本质审査就是指登记机构理应承担核查申请原材料具体内容信息真实性、合理合法,甚至还要核查登记事项的前提支配权等存不存在。现阶段,我国现行法律并没有明文规定理应开展实审或是方式审査,结合实际,应根据不一样申请的不同的情况去进行,不管选择什么样的核查方式,都需要确保登记过程的精确性。
    4、登簿。登簿就是指房产登记机构凡符合登记要求的登记事项在登记簿中予以记录的个人行为。房产登记簿是财产权所属和的内容依据,登记事项记述于房产登记簿时,意味着登记程序流程进行。因而,登记负责人对登记原材料核查验收合格后,应当立即将登记事项记述于登记簿。
    5、发证。颁证是指登记程序流程结束后,依法对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签发不动产权属资格证书或是登记证实。假如不合乎登记标准,登记机构不予以发证,并理应通知函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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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答主头像

    132****1624

    2022-10-13 15:27:22

    房地产登记机构受理申请人提出的登记申请后,需要对申请登记的事项进行进一步审查,然后作出登记或不登记的决定。正式审查是指只审查登记申请材料的正式问题。至于记录的权利是否真实,则不存在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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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答主头像

    137****0669

    2022-10-13 11:11:58

    1、申请。房地产登记申请是指房地产登记申请人向房地产登记机构提出的登记请求。一般来说,当事人不申请,登记机构不得办理登记。
    2.受理。受理是登记机构接受合格登记申请的行为。
    受理过程实际上相当于初步审查申请,如申请人提交的材料是否齐全,申请材料的内容是否与申请登记事项一致,申请形式是否符合法律要求,申请材料的内容是否相互对应等。初步审查合格后,登记机构应当接受申请人的申请,并按照有关规定收取登记费。
    3.审计。房地产登记机构受理申请人提出的登记申请后,需要进一步审查申请登记的事项,然后作出登记或者不登记的决定。根据登记机构的审查程度,可分为两种形式:正式审查和实质性审查。正式审查是指只审查登记申请材料中的正式问题,而不询问记录的权利事项是否真实。
    实质性审查是指登记机构应当负责审查申请材料内容的真实性和合法性,甚至审查登记事项的基本权利。目前,我国法律法规还没有明确规定实质性审查或形式审查。在实践中,应根据不同的申请情况进行。无论选择哪种审查形式,都应确保注册结果的准确性。
    4、登簿。登簿是指不动产登记机构对符合登记条件的登记事项在登记簿中予以记载的行为。不动产登记簿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登记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标志着登记程序完成。因此,登记人员对登记材料审查合格后,应当及时将登记事项记载于登记簿。
    5.认证。认证是指登记程序完成后,依法向符合条件的申请人颁发房地产所有权证书或登记证书。不符合登记条件的,登记机构不予认证,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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