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房屋向对方提供的水电费发票可否为转售性质
共1个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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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8****8045
2016-08-05 19:42:16您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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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方向承租方收取水电费是应税收入,应该开具地税发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纳税人的营业额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价外费用,包括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罚息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但不包括符合条件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因此,事业单位向装修公司收取水电费,是发生了出租行为后所取得的其他收入,不论收回的水电费是支付给供水、供电部门,还是作为出租方自用水、自发电的费用补偿,都应视同提供劳务时发生的价外费用并入租金收入按“服务业——租赁业”税目依5%的税率征税,事业单位应该将代收的水电费并入当月租金收入一并开具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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