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抵押权从何时产生或消灭,是否应以抵押权人领取或缴回《房屋他项权证》为准? 房屋他项权证 房地产抵押

日期:2015-09-26 16:05:49     提问者:    

1个回答

  • 139****3975

    2015-09-26 16:29:15

    房地产抵押权因抵押当事人的设定而产生。设定抵押权应以主债权的存在为前提,并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房地产抵押合同在进行权属登记后生效。登记机关在核准登记后,该项抵押权即告成立,而不以抵押权人领取《房屋他项权证》的时间为准。房地产抵押权因债的履行、抵押权的行使和抵押物的灭失而消灭。1、债的履行。设定抵押权的目的就是确保债务的履行。由于抵押权的从属性,抵押权所担保的主债权一旦消灭,抵押权亦随之消灭。2、抵押权的行使。抵押权一经行使,该抵押权即告消灭。3、抵押物的灭失。房屋灭失,物权因标的物的灭失而消灭。但因房屋灭失而得到的补偿、赔偿等费用,仍应作为抵押财产处理。房地产他项权利消灭,权利人应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0日内申请注销登记,注销登记时,他项权利人应缴回《房屋他项权证》。但是,房地产他项权利已自该项事实发生之时消灭,而不以权利人缴回《房屋他项权证》的时间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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