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单位房屋出租给个人经营需办理哪些手续? 手续 房屋出租

日期:2015-12-28 20:23:37     提问者:135****4443    

1个回答

  • 130****8173

    2015-12-28 20:27:25

    你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五十三条规定:房屋租赁,出租人和承租人应当签订书面租赁合同,约定租赁期限、租赁用途、租赁价格、修缮责任等条款,以及双方的其他权利和义务,并向房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办理房屋登记交验的材料:
      (一)出租人应交验的材料
      1、签定的租赁合同;
      2、出租房屋的房地产权证或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证;
      3、出租人的身份证明;
      4、共有房屋,须有共有人同意出租的书面证明或委托;
      5、代理人受委托出租房屋,须有房屋所有人委托的书面证件;
      6、房屋产权所有人已经死亡的,该房屋法定继承人须有办妥房产继承过户的证件。
      其中,向境内的外来流动人员出租私有居住房屋的,则还应提交公安派出机构核准发给的《房屋租赁治安许可证》;向境外单位或个人出租非外销批租地块上房屋的,则还应提交市房地局或浦东新区规土局审核同意的《涉外租赁申请表》;出租已抵押房屋的,则还应提交抵押权人同意出租的书面证明。
    望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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