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有住房包括哪些房

发布时间:2021-09-25 17:49:24

作者:chenyang

来源:楼盘网

文章摘要: 公有住房是由国家以及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投资兴建、销售的住宅,在住宅未出售之前,住宅的产权归国家所有。那么公有住房包括哪些房呢?

1、直管公房:这种是由房管部门直接管理的公有住房。

2、系统管理公房:是由政府部门按系统自管自用一种的公房。

3、单位自管公房:由事业单位自管自用一种公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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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有住房的性质

1、所谓公产房,是中国特殊体制下遗留下来的产物,它是指公有住房,是相对于所有权属于个人的私有住房而言的,一般个人只有承租权而没有所有权。公房使用者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公有房屋享有的占有、使用、部分收益和有限制处分的权利。

2、直管公有住房,指由政府接管,国家出租、收购、新建、扩建的住房,大多数由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直接管理出租、修缮,少部分免租给单位使用的住房。

3、位自管产。指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等单位所有的住房,俗称企业产。

4、公产房是行政事业单位作为产权人,分配或出租给单位员工居住使用的房屋。通常能上市交易的是前两种,在北京交易时一般需要取得上市许可证。

公有住房承租人都有哪些权利

1、转租权。

公有居住房屋承租人转租房屋,不需征得出租人同意,但应当在签订转租合同前书面告知出租人;未告知出租人的,出租人可以解除租赁合同。

2、转租金的确定权。

房屋转租的租金,由转租当事人协商确定。

3、转让对房屋的承租权。

公有居住房屋承租人将承租权转让给他人,应当事先征得本处有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的同意。

4、与有承租公房居住权人的互换权。

公有居住房屋承租人交换使用各自承租的房屋,承租人应当事先征得本处有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的`同意。

5、承租人户名的变更请求权。

公有居住房屋承租人与本处有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协商一致,要求将承租户名变更为本处有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之一的,出租人应予同意。6、对出租人终止租赁关系的对抗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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