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情形

发布时间:2021-05-18 21:55:48

作者:dingshasha1

来源:楼盘网

文章摘要: 在购房的过程中,我们会遇到房屋买卖合同无效这种情况,为什么会碰到这种情况呢?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情形有哪些?

1、房地产分离出卖,合同无效

由于房屋是建筑在土地上的,为土地的附着物,具有不可分离性,因此,房屋的所有权通过买卖而转让时,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也必须同时转让。如果卖方将房产和土地分别卖于不同的买方,或者出卖房屋时只转让房屋所有权而不同时转让土地使用权,买方可以提出这种买卖合同无效。

2、产权未登记过户,合同无效

房屋买卖合同的标的物所有权的转移以买卖双方到房屋所在地的房管部门登记过户为标志,否则,房屋买卖合同不能生效,也就不能发生房屋所有权转移的法律效果。即使房屋已实际交付也属无效。故只要房屋没有正式办理登记过户手续,即使卖方已收取了房价款,并将房屋交付买方使用,当事人仍可提出合同无效的主张。

3、产权主体有问题,合同无效

出卖房屋的主体必须是该房屋的所有权人。非所有权人出卖他人房屋的,其买卖行为无效。房屋的产权为数人共有的,必须征得共有人同意才能出卖。出卖共有房屋时,须提交共有人同意的证明书。部分共有人未取得其他共有人同意,擅自出卖共有房屋的,其买卖行为也无效。

4、侵犯优先购买权,合同无效

房屋所有人出卖共有房屋时,在同等条件下,共有人有优先购买权。房屋所有人出卖已租出房屋时,须提前三个月通知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承租人有优先购买权。所谓“同等条件”,主要是指房价同等,还包括房价交付期限、方式同等等。房屋所有人出卖房屋时侵犯共有人、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共有人、承租人可以请求法院宣告该房屋买卖无效。

5、单位违反规定购房,合同无效

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不得购买或变相购买城市私有房屋。如因特殊需要必须购买,须经县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单位违反规定,购买私房的,该买卖关系无效。有的单位以个人名义购买私房,产权也登记在个人名下,但实际上是单位出资,作为单位的固定资产用于生产、经营、办公或用作集体宿舍等,这种情况属于单位变相购买私房,该买卖关系无效。凡享受国家或企业事业单位补贴,廉价购买或建造的城市私有房屋,需要出卖时,只准卖给原补贴单位或房管机关,否则也无效。

6、价格欺诈,显失公平,合同无效

买卖城市私有房屋,双方应当本着按质论价的原则,参照房屋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私房评价标准议定价格,经房屋所在地房管机关同意后才能成交。买卖合同生效后,双方均不得因价格高低无故翻悔,应按合同议定的价款、期限和方式交付。但如果出卖人在房屋质量问题上有欺诈、隐瞒行为或在成交后发现内在质量问题的,买受人可要求同出卖人重新议定价格,协商不成的,可向法院起诉。

7、非法转让,合同无效

总之,应对房屋买卖中的无效合同是一个复杂的过程,实践证明,由具备一定法律知识和工作经验的律师来处理,既可以防范法律纠纷,也可以更好地解决法律纠纷,最大限度地避免或降低经济损失,有效地保障您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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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是什么

(1)返还财产。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销售商应当向购房者返还购买商品房的价款,而购房者应当返还所购商品房。

(2)贻偿损失。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而受到的损失。若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这种损失应当是当事人为订立和履行合同所支出的各种费用和代价。比如,购房者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支出的合理费用;准备履约所支出的费用;为支付上述费用所失去的利息;合理的间接损失等等。

但在实践中,对赔偿损失的范围产生争议最大的是商品房升值部分的损失。因为目前商品房普遍升值较快,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以后,除返还购房款及其相应利息以外,房屋升值部分的归属就成为争议的焦点。过去对于升值部分的损失,法院的审判基本上不予支持,也就是说,购房者不能要求开发商承担升值部分的损失。但是,考虑到这一做法在一定程度上侵害了购房者的权益,助长了开发商/销售商一房多卖的违法行为,目前在我国部分法院已经对于这部分的损失予以支持。

(3)追缴财产。因双方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利益和第三人权益的,应当收缴双方的财产,归国家所有或者返还给第三人。

(4)追究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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