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房两卖处理原则是什么? 买房准备 一房两卖

日期:2023-03-07 09:31:52     提问者:    

4个回答

  • 134****4323

    2023-03-07 10:31:30

    1、出卖人先后与两个不同的买受人订立合同后,对后买受人履行了合同义务,办理了房产过户登记手续的情形。在该情形下,两个房屋买卖合同均属有效。但因成立在后的合同已经履行完毕,该合同中的买受人已实际取得房屋所有权。此时,前后两个买受人享有的请求权性质是不同的:后买受人因其债权已得到满足,已经是该房屋的所有权人,故其享有的是该房屋所有权上产生的物权请求权。
    2、前买受人享有的是房屋买卖合同产生的债权请求权,该债权请求权系一种对出卖人的请求给付,尤其是受领其给付的权利,对买卖标的物本身无直接支配及排他的效力。即使已占有买卖标的物,因该房屋所有权已经经过登记移转于后买受人,故其对该房屋的占有失去法律上的基础,构成无权占有,应负返还房屋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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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9****2611

    2023-03-07 20:52:11

    1、出卖人先后与两种不同的买受人签署合同后,对后买受人依法履行附随义务,办了房屋过户登记的情况。在这个情况下,2个售房合同均属于合理。但是因为创立后面合同已执行结束,该合同中买受人已具体获得房屋所有权。这时,前后左右2个买受人享有的请求权特性是不一样的:后买受人以其债务已获得满足,已是该房屋的所有权人,所以享有的是该房屋所有权上所产生的物权法请求权。
    2、前买受人享有的是售房合同所产生的债务请求权,该债务请求权系一种对出卖人请求支付,特别是受领其支付的支配权,对交易担保物自身无立即操纵及排他性法律效力。即便已占有交易担保物,应该房屋所有权早已通过备案转交于后买受人,故对于该房屋的占有丧失在法律上基本,组成没有权利占有,需承担退还房子的责任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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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4****3869

    2023-03-07 16:55:50

    1、出卖人先后与两个不同的买受人订立合同后,对后买受人履行了合同义务,办理了房产过户登记手续的情形。在该情形下,两个房屋买卖合同均属有效。但因成立在后的合同已经履行完毕,该合同中的买受人已实际取得房屋所有权。此时,前后两个买受人享有的请求权性质是不同的:后买受人因其债权已得到满足,已经是该房屋的所有权人,故其享有的是该房屋所有权上产生的物权请求权。
    2、前买受人享有的是房屋买卖合同产生的债权请求权,该债权请求权系一种对出卖人的请求给付,尤其是受领其给付的权利,对买卖标的物本身无直接支配及排他的效力。即使已占有买卖标的物,因该房屋所有权已经经过登记移转于后买受人,故其对该房屋的占有失去法律上的基础,构成无权占有,应负返还房屋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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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5****0505

    2023-03-07 12:12:00

    1、卖方先后与两个不同的买方签订合同后,对后买方履行合同义务,办理房地产转让登记手续。在这种情况下,两个房屋的销售合同都是有效的。但由于合同已经履行,合同中的买受人实际上已经取得了房屋的所有权。此时,前后两个买方享有不同的请求权:后买方已经是房屋的所有者,因为他们的债权已经得到满足,所以他们享有房屋所有权上产生的物权请求权。
    2、前买受人享有房屋销售合同产生的债权请求权。债权请求权是对出卖人的请求,特别是接受其支付的权利,对销售标的物本身没有直接控制和排他效力。即使标的物已经占有,由于房屋所有权已经登记转让给买方,其对房屋的占有失去了法律基础,构成无权占有,应承担返还房屋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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