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海南最新房产政策规定是什么 房产政策 海南楼市 最新房产政策 海南买房

日期:2022-05-19 09:28:45     提问者:    

7个回答

  • 132****4317

    2022-05-19 09:47:49

    2022年5月15日,海口发布《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即日起实施。
    1、引进人才购房,已落户引进人才购房享受本地居民同等待遇。
    《通知》规定,支持人才刚性住房需求。落户海南省的引进人才在海口市购买住房,自落户之日享受本地居民同等待遇。未落户海南省的人才,本人及家庭成员在海南省无自有住房的,提供本人或家庭成员在海南省累计12个月及以上个人所得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可在海口市购买1套住房。
    2、购房贷款,恢复省里二套房商贷政策,未结清商贷购二套房首付不低于50%,结清的购二套房不低于40%。
    《通知》规定,满足合理购房信贷需求。支持购买改善性住房,对申请商业贷款购买第二套住房但未结清原有住房贷款的,首付比例不低于50%。申请公积金贷款购买二手住房,属首次购房或已结清原有公积金贷款的,首付比例不低于30%。
    《通知》恢复执行省里现行政策,另外已经结清贷款,申请商业贷款购买第二套住房的,首付比例不低于40%。
    《通知》规定,申请公积金贷款购买二手住房,属首次购房或已结清原有公积金贷款的,首付比例不低于30%。
    3、商品房转让,2017年9月20日后购买的商品住房 购房合同备案满5年并取得不动产证后可转让。
    《通知》规定,改善商品住房市场供应。对2017年4月14日至9月20日购买的商品住房(以购房合同备案时间为准,下同),取得不动产证后可转让;2017年9月20日后购买的商品住房,购房合同备案满5年并取得不动产证后可转让。
    《通知》主要是对转让年限的计算起点进行调整,即从原规定的取得不动产证的时间为起点改为合同购案时间为起点,其中2017年4月14日至9月20日购买的住房,因备案时间已满2年,故取得不动产证后可上市交易。

    1

其他6条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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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6****4127

    2022-05-19 21:16:12

    2022年5月15日,海口发布《对于推动房地产业稳定建康發展的通知》(下称“通知”),从即日起执行。
    1、人才引进买房,已落户口人才引进买房享有当地市民相同待遇。
    《通知》要求,适用优秀人才刚度住房要求。落户口海南的人才引进在三亚市购买住房,自落户口之日享有当地市民相同待遇。未落户口海南的优秀人才,自己及家庭主要成员在海南无已有住房的,给予自己或家庭主要成员在广东省总计12个月及以上个人所得税或社保交纳证实,可在三亚市购买1套住房。
    2、买房贷款,修复省厅二套房商业贷款现行政策,未结清商业贷款购二套房首付不低于50%,结清的购二套房不低于40%。
    《通知》要求,达到有效买房银行信贷要求。适用购买改进性住房,对申请办理商贷购买第二套住房但未结清原来住房借款的,房贷首付比例不低于50%。申请办理公积金房贷购买二手住房,属初次买房或已结清原来公积金房贷的,房贷首付比例不低于30%。
    《通知》修复实行省厅政策,此外已经结清借款,申请办理商贷购买第二套住房的,房贷首付比例不低于40%。
    《通知》要求,申请办理公积金房贷购买二手住房,属初次买房或已结清原来公积金房贷的,房贷首付比例不低于30%。
    3、商住楼出让,2017年9月20日后购买的产品住房 购房合同备案满5年并获得不动产证后可出让。
    《通知》要求,改进产品住房市场需求。对2017年4月14日至9月20日购买的产品住房(以购房合同备案的时间为标准,相同),获得不动产证后可出让;2017年9月20日后购买的产品住房,购房合同备案满5年并获得不动产证后可出让。
    《通知》主要是对转让期限的测算起点开展调节,即从原规范的获得不动产证的时长为起点改成合同书购案时长为起点,在其中2017年4月14日至9月20日购买的住房,因报备时长已满2年,故获得不动产证后可发售买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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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0****4281

    2022-05-19 17:05:33

    在海南省定居的引进人才在海口市购房,自定居之日起享受与当地居民同等的待遇。支持购买改良性住房。申请商业贷款购买第二套住房但未结清原住房贷款的,首付比例不得低于50%。《通知》恢复了现行省级政策的实施。此外,已结清贷款并申请商业贷款购买第二套住房的,首付比例不得低于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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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5****3863

    2022-05-19 12:18:32

    2022年5月15日,海口发布《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稳定健康发展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即日起实施。
    1、引进人才购房,已落户引进人才购房,享受当地居民同等待遇。
    根据通知,支持人才刚性住房需求。在海南定居的引进人才在海口购房,自定居之日起享受当地居民同等待遇。未在海南定居的人才,本人及其家庭成员在海南省无自有住房的,提供个人所得税或者社会保险缴纳证明,在海南省累计12个月以上,可以在海口市购买一套住房。
    2、购房贷款,恢复省内第二套住房商业贷款政策,未结清商业贷款购买第二套住房首付不低于50%,结清购买第二套住房不低于40%。
    根据通知,满足合理的购房信贷需求。支持购买改善性住房。申请商业贷款购买第二套住房但未结清原住房贷款的,首付比例不低于50%。申请公积金贷款购买二手房是第一次购房或结清原公积金贷款的,首付比例不低于30%。
    该通知恢复了该省现行政策的实施。此外,已结清贷款并申请商业贷款购买第二套房屋的,首付比例不低于40%。
    根据通知,申请公积金贷款购买二手房是第一次购比例不得低于30%。
    3、商品房转让,2017年9月20日以后购买的商品房 购房合同备案5年,取得房产证后可转让。
    根据通知,改善商品房市场供应。2017年4月14日至9月20日购买的商品房(以购房合同备案时间为准,下同),取得房产证后可转让;2017年9月20日以后购买的商品房,购房合同备案5年,取得房产证后可转让。
    本通知主要调整转让年限的计算起点,即从取得房地产证书的原始时间到合同购买时间,包括2017年4月14日至9月20日购买的房屋,因备案时间已满2年,取得房地产证书后可上市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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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5****1967

    2022-05-19 09:51:57

    4、土地出让。《通知》还规定,优化住宅用地出让条件,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竞买保证金不低于土地评估价的60%。
    5、价格管控。《通知》规定,完善商品住房销售价格备案政策。在有效管控房价过快上涨的前提下,结合各项目的区位、品质、小区配套、土地及建设成本等因素,科学合理确定各项目的销售价格备案,形成差别化的价格管控体制,促进市场健康平稳发展。
    6、预售资金监管。《通知》规定,优化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设立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时合理确定监管额度,预售款应全部直接存入监管账户,首先满足监管资金额度。监管额度内的资金按照工程节点申请,经批准后专项用于支付项目工程建设费用。开发企业可凭商业银行出具的保函,抵扣同等额度的监管资金。监管额度外的资金可由房地产企业根据需要提取使用。优化支付节点,精细管理,细分工程进度,多节点及时支付,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对信用良好的企业,适度降低监管重点资金的比例,支持企业生产经营。
    7、规范商业、办公类项目建设销售管理。《通知》规定, 规范商业、办公类项目建设销售管理。2021年10月12日前取得规划许可证及施工许可证的商业、办公类“在建未售”项目,可按原批准的建筑设计方案及施工图继续建设、销售和办理不动产登记;2021年10月12日后取得规划许可证但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商业、办公类“已批未建”项目及未取得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的“未批未建”项目,严格按照琼自然资规〔2021〕12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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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9****8710

    2022-05-19 09:52:21

    1、引进人才购房。《通知》规定,支持人才刚性住房需求。落户海南省的引进人才在海口市购买住房,自落户之日享受本地居民同等待遇。未落户海南省的人才,本人及家庭成员在海南省无自有住房的,提供本人或家庭成员在海南省累计12个月及以上个人所得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可在海口市购买1套住房。
    2、购房贷款。《通知》规定,满足合理购房信贷需求。支持购买改善性住房,对申请商业贷款购买第二套住房但未结清原有住房贷款的,首付比例不低于50%。申请公积金贷款购买二手住房,属首次购房或已结清原有公积金贷款的,首付比例不低于30%。
    3、商品房转让。《通知》规定,改善商品住房市场供应。对2017年4月14日至9月20日购买的商品住房(以购房合同备案时间为准,下同),取得不动产证后可转让;2017年9月20日后购买的商品住房,购房合同备案满5年并取得不动产证后可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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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答主头像

    131****9766

    2022-05-19 09:49:57

    2022年5月15日,海口发布《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即日起实施。
    4、土地出让
    《通知》还规定,优化住宅用地出让条件,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竞买保证金不低于土地评估价的60%。
    5、价格管控
    《通知》规定,完善商品住房销售价格备案政策。在有效管控房价过快上涨的前提下,结合各项目的区位、品质、小区配套、土地及建设成本等因素,科学合理确定各项目的销售价格备案,形成差别化的价格管控体制,促进市场健康平稳发展。
    6、预售资金监管
    《通知》规定,优化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设立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时合理确定监管额度,预售款应全部直接存入监管账户,首先满足监管资金额度。监管额度内的资金按照工程节点申请,经批准后专项用于支付项目工程建设费用。开发企业可凭商业银行出具的保函,抵扣同等额度的监管资金。监管额度外的资金可由房地产企业根据需要提取使用。优化支付节点,精细管理,细分工程进度,多节点及时支付,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对信用良好的企业,适度降低监管重点资金的比例,支持企业生产经营。
    7、规范商业、办公类项目建设销售管理
    《通知》规定, 规范商业、办公类项目建设销售管理。2021年10月12日前取得规划许可证及施工许可证的商业、办公类“在建未售”项目,可按原批准的建筑设计方案及施工图继续建设、销售和办理不动产登记;2021年10月12日后取得规划许可证但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商业、办公类“已批未建”项目及未取得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的“未批未建”项目,严格按照琼自然资规〔2021〕12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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