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签订后房屋毁损的风险由谁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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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6****0237
2022-05-13 08:39:24合同签订后,对于因意外事故而使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应该由谁承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就这一个问题的不同情况分别作了规定:“对房屋的转移占有,视为房屋的交付使用,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在交付使用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使用后由买受人承担;买受人接到出卖人的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绝接收的,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自书面交房通知确定的交付使用之日起由买受人承担,当然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由此可见,在一般情况下,房屋损坏的风险,在房屋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在房屋交付给买受人之后,由买受人承担。此处所说的交付,是指房屋的转移占有,就是把房屋由出卖人手中,交到买受人手中,由买受人占有使用该房屋,通常的表现是,主要是将房屋的钥匙交付给买受人。当然,根据法律规定,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当事人可以对“房屋交付使用”的内容进行特别约定。如果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房屋交付使用”不仅是转移占有房屋,而且同时要转移房屋所有权的,就应当按照约定来确定“房屋交付使用”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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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2****4951
2022-05-12 22:39:00合同签订后,谁应承担因事故造成房屋损坏和损失的风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分别规定了这一问题的不同情况:房屋的转让和占有被视为房屋的交付,除非双方另有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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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5****4782
2022-05-12 18:44:25合同签订后,针对因意外事件而使房屋损毁、灭失的风险性应当由谁承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就这一个问题的差异状况各自作了要求:“对房屋的迁移占有,视作房屋的交付使用,可是被告方另有约定的以外。房屋损毁、灭失的风险性,在交付使用前由背叛人承担,交付使用后由买受人承担;买受人收到背叛人的以书面形式告知,无任何理由回绝接受的,房屋损毁、灭失的风险性自书面形式拿房通告明确的交付使用之日起由买受人承担,自然法律法规另有要求或是被告方另有约定的以外。”不难看出,在一般情形下,房屋毁坏的风险性,在房屋交货以前由背叛人承担;在房屋交付给买受人以后,由买受人承担。这里常说的交货,就是指房屋的迁移占有,便是把房屋由背叛人手上,交给买受人手上,由买受人占有应用该房屋,通常的主要表现是,主要是将房屋的锁匙交付给买受人。自然,依据法律法规,房产买卖合同书的被告方可以对“房屋交付使用”的具体内容开展尤其约定。假如双方在协议中确立约定“房屋交付使用”不但是迁移占有房屋,并且与此同时要迁移房屋使用权的,就应当约定来明确“房屋交付使用”的具体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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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0****4584
2022-05-13 13:24:05合同签订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分别规定了这一问题的不同情况:房屋的转让占有被视为房屋的交付和使用,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房屋损坏、损失的风险由卖方在交付前承担,买方在交付后承担;买方收到卖方的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的,买方应当自书面交付通知确定的交付之日起承担房屋损坏和损失的风险,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由此可见,一般情况下,房屋损坏的风险由卖方在房屋交付前承担;房屋交付给买方后,由买方承担。这里提到的交付是指房屋的转让和占有,即将房屋的转让和占有付给卖方。当然,如果房屋的所有权交付给买方,则应按照房屋所有权交付的规定交付给买方,并且主要按照房屋所有权交付给买方的规定交付给买方。当事人。当事人的内容交付给买方,主要按照合同时,交付给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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