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税改革试点城市如何?房产税试点最新消息是什么 房产税改革

日期:2021-10-27 08:51:32     提问者:    

4个回答

  • 139****3979

    2021-10-27 11:52:12

    房地产税试点来了!10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决定:授权国务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房地产税改革试点工作。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国务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房地产税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
    (2021年10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为积极稳妥推进房地产税立法与改革,引导住房合理消费和土地资源节约集约利用,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决定:授权国务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房地产税改革试点工作。
    一、试点地区的房地产税征税对象为居住用和非居住用等各类房地产,不包括依法拥有的农村宅基地及其上住宅。土地使用权人、房屋所有权人为房地产税的纳税人。非居住用房地产继续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执行。
    二、国务院制定房地产税试点具体办法,试点地区人民政府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试点地区人民政府应当构建科学可行的征收管理模式和程序。
    三、国务院按照积极稳妥的原则,统筹考虑深化试点与统一立法、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等情况确定试点地区,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本决定授权的试点期限为五年,自国务院试点办法印发之日起算。试点过程中,国务院应当及时总结试点经验,在授权期限届满的六个月以前,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试点情况,需要继续授权的,可以提出相关意见,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条件成熟时,及时制定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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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3条回答

  • 答主头像

    131****0090

    2021-10-27 23:22:46

    房地产税试点来啦!10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大会决策:受权国务院在一部分地区进行房地产税改革创新试点工作中。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受权国务院在一部分地区进行房地产税改革创新试点工作中的决策
    (2021年10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大会根据)
    为积极主动妥当推动房地产税法律与改革创新,正确引导住宅有效购物和土壤资源节省聚合运用,推动房地产业稳定建康发展趋势,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大会决策:受权国务院在一部分地区进行房地产税改革创新试点工作中。
    一,试点地区的房地产税课税对象为定居用和非定居用等各种房地产业,不包括依规享有的农村住宅以及上住房。土地使用权证人,房屋产权人为因素房地产税的经营者。非定居用房地产业再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实行。
    二,国务院制订房地产税试点具体措施,试点地区市人民政府制订具体的实施办法。国务院以及相关部门,试点地区市人民政府理应搭建科学研究行得通的征缴管理机制和程序流程。
    三,国务院依照积极主动妥当的标准,综合考虑到推进试点与统一法律,推动房地产业稳定建康发展趋势等状况明确试点地区,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理备案。
    本决策受权的试点限期为五年,自国务院试点方法下发生效日算。试点全过程中,国务院理应立即汇总试点工作经验,在受权限期期满的六个月之前,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汇报试点状况,必须再次受权的,能够 明确提出有关建议,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策。时机成熟时,立即制订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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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答主头像

    132****0220

    2021-10-27 19:42:50

    房地产税试点来了!10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决定授权国务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房地产税改革试点工作。2、国务院制定了房地产税试点的具体办法,试点地区人民政府制定了具体的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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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答主头像

    138****9840

    2021-10-27 13:34:22

    房产税试点来了!10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决定授权国务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房产税改革试点工作。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国务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房地产税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
    (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于2021年10月23日通过)
    为了积极稳妥地推进房地产税立法和改革,引导住房合理消费和土地资源节约集约利用,促进房地产市场稳定健康发展,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决定授权国务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房地产税改革试点工作。
    一、试点地区房地产税征税对象为住宅、非住宅等各类房地产,不包括依法拥有的农村宅基地及其住宅。土地使用权人和房屋所有权人为房地产税纳税人。非住宅房地产继续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执行。
    二、国务院制定房产税试点具体办法,试点地区人民政府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和试点地区人民政府应当构建科学可行的征收管理模式和程序。
    三、国务院按照积极稳妥的原则,统筹考虑深化试点和统一立法,促进房地产市场稳定健康发展,确定试点地区,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
    本决定授权的试点期限为五年,自国务院试点办法发布之日起计算。试点过程中,国务院应当及时总结试点经验,在授权期限届满前六个月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试点情况。需要继续授权的,可以提出相关意见,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条件成熟时,及时制定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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