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集资房购买政策是什么? 政策 集资房

日期:2016-03-24 15:51:47     提问者:133****0542    

2个回答

  • 136****4138

    2016-03-24 15:55:01

    1、单位职工集资是否能建房,各地规矩不同。如果是单位,必须过户给开发商,然后由开发建房。就是所谓“假开发”,钻政策空子。如果是大家集资,可以联建,大家共同作主。前提:土地证是大家的名字,而非单位。   

    2、单位负责人没有权利给开发商。   

    3、领导没有权利定建造价。如果是单位的,当然要以开发商名义建房。建造价有定额标准《建筑工程定额》。标准是省建设厅定额站制定的,不是哪一个人随便定的。但可以“上三下五”。即在定额标准中最高额可以提高3%下浮5%。这是招标时在招标办的,不是哪一个人定的。   

    4、具体情况咨询当地建设部门。

    0

其他1条回答

  • 答主头像

    132****0677

    2016-03-24 15:55:13

    一、参加集资合作建房的职工必须限定在无房和住房未达标职工;住房未达标职工参加集资合作建房须按评估的经济适用住房价格退出已享受政府优惠政策的现住房。   

      二、职工参加集资合作建房必须符合规定的面积标准,规定面积标准内部分按照建造成本价缴纳集资款,超标面积部分按届时市场评估价缴纳集资款。   

      三、职工参加集资合作建房超过规定面积的,集资合作建房单位须在办理立契过户手续前,到房地产管理部门按集资建房建造成本价的10%交纳地价款。   

      四、集资合作建房单位交纳地价款的具体程序参照原市国土房管局、市财政局印发的《关于北京市城镇居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办理买卖交易、权属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国土房管住字〔2001〕721号)相关规定执行。   

      五、职工参加集资合作建房产权按照经济适用房管理,超标部分面积在产权证附件注记。职工参加集资合作建房再上市出售时,按集资合作建房建造成本价缴纳集资款的面积部分按经济适用房产权管理住房有关上市出售政策执行,超标面积部分按商品住房上市出售政策执行。   

      六、集资合作建房单位收取的集资建房款,必须在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专户存储,专项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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