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公积金租房要怎么做? 租房 上海公积金

日期:2016-01-25 16:41:50     提问者:135****9891    

3个回答

  • 139****3975

    2016-01-25 16:42:26

    你好,申请范围:
    职工(以下称申请人)租赁住房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提取本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用于支付房屋租赁费用:
    (一)申请人在本市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
    (二)申请人及配偶目前在本市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的;
    (三)申请人及配偶目前无住房公积金贷款、无提取住房公积金归还住房贷款委托等约定提取委托;
    (四)申请人及配偶仅可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一套房屋的租赁费用;
    (五)申请人及配偶的租赁行为应符合本市房屋租赁相关规定。

    办理场所:
    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业务网点。
      
    办理要件:
    (一)个人办理资料
    申请人应持以下资料(原件及复印件)办理提取申请手续:
    1、申请人的身份证件;
    2、已婚申请人的结婚证、户口簿等婚姻关系证明;
    3、申请人名下的本市银行借记卡;
    4、填妥的《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屋租赁费用申请表(个人版)》(点击下载);
    5、承租本市公共租赁住房的,还应提供:
    (1)原廉租住房:①房屋租赁合同(租金配租方式的还应提供由本市住房保障部门出具的廉租住房租金补贴协议)、②租金缴纳证明;
    (2)原公共租赁住房:①上海市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②已支付房屋租赁费用的税控发票;
    6、承租本市其他住房的,还应提供填妥的《房屋状况信息查询申请表》(点击下载)或有效的无房证明。
    (二)单位集中办理资料
    单位提供集体宿舍、人才公寓等住房或无房职工委托单位代办提取手续的,单位可为职工集中办理提取手续。单位为职工集中办理提取手续,应持以下资料(原件及复印件)办理提取申请手续:
    1、办理资格申请资料
    (1)填妥并加盖单位公章的《集中办理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屋租赁费用单位初审资格申请表》(点击下载);
    (2)单位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
    (3)单位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
    (4)单位经办人员身份证。
    2、集中办理提取申请资料
    单位除应对职工申请资料(参见本须知办理要件-个人办理资料)进行初审并留存复印件外,还应汇总并提交如下资料:
    (1)填妥并加盖单位公章的《单位集中办理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屋租赁费用明细表》及其对应的电子文档(点击下载);
    (2)单位职工本人填妥并签字的《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屋租赁费用申请表(单位版)》(点击下载)。
      
    办理流程:
    1、住房公积金账户在单位或“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住房公积金集中封存专户”的:
    个人提供要件材料——租赁房屋所在地的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业务网点审核;
    2、自愿缴存者:
    个人提供要件材料——住房公积金账户所在地的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业务网点审核;
    3、单位集中办理的:
    单位经办人提供要件材料——单位住房公积金账户所在地的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业务网点办理资格申请——单位住房公积金账户所在地的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业务网点审核。
      
    办理时限:
    业务网点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住房持有状况进行核定所需的时间不计算在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如对申请人提供的申请资料有疑义的,可要求申请人进一步提供其他有效证明资料。
      
    注意事项:
    1、支付房租申请提取配偶住房公积金的,应一次性集中办理提取手续。
    2、申请人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屋租赁费用,应在房屋租赁期内提出,且不超过房屋租赁行为终止后六个月内。
    3、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屋租赁费用以季度为单位,即单次提取金额不超过三个月的提取限额。

    3

其他2条回答

  • 答主头像

    138****3232

    2016-01-25 16:43:07

    你好,目前为止,带好本人身份证,租赁合同,租房发票,租赁备案,单身证明,收入证明(如果不是单身要提供夫妻双方收入证明),最高每月可提1000元。一次提12个月就是说12000元。没工作的要提供户籍证明,和当地街道开具的收入为零证明。。所带的都需要原件,一般在3个工作日内可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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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答主头像

    135****5141

    2016-01-25 16:42:46

    你好,公共租赁住房按以下程序申请:
    1.提出申请。申请对象主要向工作单位所在地的运营机构提出申请,也可向本市户籍所在地的运营机构提出申请。
    2.提交材料。申请对象应如实填报申请表,按要求提交户籍证明或居住证、身份证、劳动或工作合同、住房状况等资料,承诺对提交资料的真实有效性负责,经申请对象所在单位盖章确认,交运营机构审核。
    3.资格审核。严格申请和审核程序。运营机构受理申请后,对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核。需要对住房面积审核的,可委托政府指定的机构审核。审核通过的,运营机构应出具登记证明,报区(县)住房保障机构备案。
    4.抽查监督。区(县)住房保障机构应对申请审核情况进行抽查,发现有不符合规定的,向运营机构提出整改意见,运营机构应当及时落实整改。
    5.轮候供应。对符合条件的对象,根据房源供应等情况,可实行轮候供应制度。为提高房源使用效率,各区(县)应根据申请对象的人口结构、住房需求、承受能力等情况,制定公共租赁住房的租赁供应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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