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想请问你,我在房产中了签了一份购房意向书,是还建房,让还没办,卖方只有购房发票。 还建房 房产 购房发票

日期:2015-08-25 10:23:34     提问者:133****9202    

1个回答

  • 136****2627

    2015-08-25 11:59:12

    法律上没有任何关于诚意金的定义,房地产开发商擅自收取诚意金缺乏法律依据。早在2006年7月,建设部、发改委、工商总局曾联合发出通知,明确要求: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项目,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非法预售商品房,也不得以认购(包括认订、登记、选号等)、收取预订款性质费用等各种形式变相预售商品房。根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规定,不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销售商品房,不得向买受人收取任何预订款性质费用。因此,商品房项目未取得“预售证”之前,凡是发生钱款收受的行为,而且钱款收受行为所指向的对象是还没有取得“预售证”的房屋,均属于违规销售。
    还有一种是合法收取诚意金的情况。如果您已经与开发商还没有签订合同,但开发商向您出具过“诚意金”的票据,若您没有与开发商正式签订合同的话,您是可以要求开发商向您退还所支付的“诚意金”的费用,但会根据当初约定,扣除您一部分“诚意金”以支付您的违约责任,因为“诚意金”是购买保证,您没有履行购买责任,自然要进行扣除,但数额不会很大,并且请您注意当时签订有关“诚意金”的解释说明,是否具备不退款的条件,如您还有疑问,也可以咨询12315向工商部门进行投诉。望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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