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房屋更名的问题 房屋更名

日期:2014-02-02 00:00:00     提问者:133****9135    

2个回答

  • 136****4138

    2014-02-04 00:00:00

    这样看来,两套房子为各自婚前财产,不是共同财产,但是房子在他们婚后的增值部分当属于婚后共同财产。房屋产权变更一般需要原产权人配偶(如果有)的意见,不然房产部门一般不给办理,出了错房产管理部门是要赔钱的。其实,可父亲可立遗嘱,写明其个人财产和婚后共同财产中属于他自己的那部分全部由你继承即可,不放心的话搞个公正。如果没有遗嘱,你父亲的遗产一般将由其父母(如健在)、配偶、儿女均分,儿女包括继子女和养子女。补充:只要能证明房产不是用婚后共同财产购置的,法院一般不会认定是婚后共同财产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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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3****9135

    2014-02-02 00:00:00

    口头遗嘱是指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以口述形式所立的遗嘱。由于口头遗嘱是以口述形式来确定遗嘱人的意思表示,而非书面形式,且具有紧急性,根据我国继承法第十七条第五款之规定,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由上述规定可以看出,有效的口头遗嘱应当具备以下几个要件:(1)遗嘱人必须是处在情况危急时刻;(2)遗嘱人立遗嘱时必须具有民事行为能力;(3)应当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见证;(4)遗嘱人要以口述形式表示其处理遗产的真实意思。上述四个要件缺一不可,不具备该四个要件的口头遗嘱当属无效遗嘱。在司法实践中,对口头遗嘱效力的认定要从口头遗嘱的四个要件上进行分析认定。首先,法律规定的口头遗嘱只能是在危急情况下的应急措施,以危急情况为其适用要件,不是任何场合都可以使用的立遗嘱的方式。由于遗嘱继承是公民依法处理其私有财产的一种重要方式,是一种要式单方民事法律行为。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1)遗嘱人因病危濒临死亡时,在病榻上所立的口头遗嘱;(2)因自然灾害致使遗嘱人处于生命危险时,在遇难现场所立的口头遗嘱;(3)在战争中遗嘱人身负重伤,生命垂危时,在战场上所立的口头遗嘱;(4)遗嘱人遭遇不法侵害,生命垂危时,在遇害现场所立的口头遗嘱;(5)遗嘱人在航海、航空中遇到事故,生命有危险时,在航空器或船舶上所立的口头遗嘱。但上述口头遗嘱在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时,先前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我国继承法对口头遗嘱有效期未作时间规定,只是在条件上进行了限制。所以,在司法实践中确定口授遗嘱的效力时,不必考虑期限问题。这里所说的“危急情况”是指遗嘱人有生命危险,来不及或者不宜用其他形式立遗嘱的情况。当没有危急情况发生时,就不具备设立口头遗嘱的先决条件。所以,遗嘱人在通常情况下不能立口头遗嘱,即使立有口头遗嘱也是无效的。如果当时老人已处在危急时刻,可以认定为口头遗嘱;如果当时老人没有处在危急时刻,则不能认定为口头遗嘱。其次,遗嘱人立遗嘱时必须具有民事行为能力。根据我国继承法规定,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再次,口头遗嘱需要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见证。对于见证人的主体资格问题,我国继承法对此作了排除性限定。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一)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二)继承人、受遗赠人;(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最后,遗嘱人要以口述的形式表示其处理遗产的真实意思,即要用语言向见证人口授遗嘱、一般要用当地通用的见证人能够听懂的语言进行陈述,语言要准确明了,不能含糊不清。所以,见证人伪造遗嘱人的口头遗嘱无效,口头遗嘱被见证人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对于本案你所诉情况要认定清楚你后爷病逝前说作的口头遗嘱是否有效。如果认定清楚有效的话那么你后爷的房产就归你父亲所有自然也就可以更名到你奶奶名下了。你父亲的儿女自然就无权分割。若遗嘱无效那么你后爷的房产作为遗产你奶奶和你后爷的儿女都有权要求分割。这边建议你如果能够在你后爷做出口头遗嘱后马上去做个公正证明,这样就能够保证其效力了。以上所诉希望对你有所帮助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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