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宅公积金是什么,怎么交 公积金 住宅

日期:2014-02-12 00:00:00     提问者:131****7918    

8个回答

  • 139****1601

    2014-02-15 00:00:00

    不想交就个人申请啊,让公司给你停交,但是不交住房公积金你很亏的啊,单位和个人共同建立的账户,等于公司给你发钱你不要啊,你明白吗?我想你们单位如果知道你不想交住房公积金高兴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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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9****1601

    2014-02-15 00:00:00

    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储金。职工住房公积金包括职工个人缴存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两部分,全部属职工个人所有,两部分缴存比例现均为职工个人工资的8%。住房公积金制度实际上是一种住房保障制度,是住房分配货币化的一种形式。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是职工工资的组成部分,单位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是单位的义务,享受住房公积金政策是职工的合法权利。一些单位不给职工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做法侵犯了职工个人应享有的合法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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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1****3118

    2014-02-13 00:00:00

    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实行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运作、银行专户存储、财政监督的原则。住房公积金应当用于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均不得低于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5%;有条件的城市,可以适当提高缴存比例。具体缴存比例由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拟订,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核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二)离休、退休的;(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四)出境定居的;(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可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贷款或者不准贷款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贷款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贷款手续。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住房公积金是职工按规定存储起来的专项用于住房消费支出的个人住房储金,具有两个特征:一是积累性,即住房公积金虽然是职工工资的组成部分,但不以现金形式发放,并且必须存入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受委托银行开设的专户内,实行专户管理。二是专用性。住房公积金实行专款专用,存储期间只能按规定用于购、建、大修自住住房,或交纳房租。职工只有在离退休、死亡、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或户口迁出原居住城市时,才可提取本人帐户内的住房公积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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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6****6874

    2014-02-14 00:00:00

    《北京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规范提取使用住房公积金行为,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北京市实施<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若干规定》及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北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提取管理。第三条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第二章提取范围第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二)离休、退休的;(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四)出境定居的;(五)偿还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六)房租支出超出家庭工资收入5%的;(七)生活困难,正在领取城镇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八)遇到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九)进城务工人员,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十)在职期间判处死刑、判处无期徒刑或有期徒刑刑期期满时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十一)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十二)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五条职工符合本办法第四条(一)、(五)、(六)、(七)、(八)情形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配偶可以同时提取本人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第六条职工提取的住房公积金应优先用于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第三章提额度第七条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且未使用住房贷款的,职工及其配偶每年可以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累计提取总额不应超过实际发生的住房支出。第八条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使用住房贷款的,其中贷款购买经济适用房等政策性住房的职工及其配偶每季度可以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其他情况的每年可以提取一次,累计提取总额不应超过贷款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所实际发生的住房支出(包括贷款本息及首付款)。本办法实施之前已签订借款合同的,按照原提取政策执行。第九条职工符合本办法第四条(六)情形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及其配偶每年可以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年提取总额不应高于年房租总额超出家庭年工资收入规定比例的部分。第十条职工符合本办法第四条(七)、(八)情形提取住房公积金的,不受额度限制,每月可以提取一次。第十一条职工符合本办法第四条(二)、(三)、(四)、(九)、(十)、(十一)情形的,可以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全部存储余额,同时注销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第十二条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全部存储余额,同时注销其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第十三条除依照本办法第十一、十二条规定注销住房公积金帐户提取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最低应保留人民币10元。第四章提取证明材料第十四条职工首次提取住房公积金,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明原件并提供身份证明复印件及相关证明材料。委托他人提取住房公积金(不含单位办理提取),应提供委托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委托人身份证明。第十五条职工配偶提取住房公积金,应提供夫妻关系证明。第十六条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首次提取应提供下列证明材料:(一)购买商品房、经济适用房、合作建房、集资建房等自住住房的,提供购房合同或购房协议、购房发票;(二)购买危改回迁房的,提供拆迁协议、购房发票;(三)购买二手房的,提供房产证、契税完税凭证;(四)购买公有住宅楼房的,提供单位房管部门出具的购房协议或者购房证明、购房收据;(五)大修、翻建自住房屋的,提供所属房管或物业部门的大修证明和产权证明、购买材料的明细发票或分摊到个人的费用发票;(六)自建自住住房的,提供规划、房管部门宅基地批复或建房批准证明文件、购买材料及其他施工费用的费用发票。第十七条职工偿还住房贷款本息的,首次提取应提供借款合同、首付款发票。第十八条职工支付房租提取的,应提供房屋租赁合同、房租发票、承租人夫妻双方的收入证明。第十九条职工离休、退休提取的,应提供离、退休证或劳动部门相关证明。第二十条职工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提取的,应提供劳动部门出具的职工丧失劳动能力鉴定、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证明。第二十一条职工出境定居提取的,应提供户口注销证明。第二十二条职工生活困难,正在领取城镇最低生活保障金提取的,应提供《北京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第二十三条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其继承人、受遗赠人提取的,应提供职工死亡证明、公证部门对该继承权或受遗赠权出具的公证书或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书、裁定书或调解书。第二十四条进城务工人员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提取的,应提供户口证明和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第二十五条职工在职期间判处死刑、判处无期徒刑或有期徒刑刑期期满时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提取的,应提供人民法院判决书。第二十六条职工遇到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提取的,应提供单位或所在街道办事处出具的证明材料。第五章提取程序第二十七条住房公积金提取,一般由所在单位代为办理。第二十八条职工符合提取住房公积金条件的,应提供相应证明材料,所在单位予以核实,出具提取证明。第二十九条单位持提取证明及相关材料,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存储余额,管理中心于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做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予提取的决定。第三十条管理中心审核准予提取的,在3日内将提取额直接划入职工本人银行储蓄存款账户。单位申请将提取额划入单位结算账户的,应经职工同意。管理中心审核不准予提取的,告知申请人不准予提取的原因。第三十一条单位不按规定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手续的,职工可以凭有效证明材料申请管理中心督促单位办理,经督促仍不办理的,管理中心可以依职工申请办理。第三十二条职工办理一次提取手续,可多次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第六章附则第三十三条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由管理中心责令单位限期退回所提金额。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虚构提取条件,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的,由管理中心责令本人限期退回所提金额。第三十四条本办法所指期限以工作日计算(不含法定节假日)。第三十五条本办法由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第三十六条本办法自2006年4月1日起施行。与本办法相抵触的规定,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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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4****6992

    2014-02-14 00:00:00

    公积金是公司在资本之外所保留的资金金额,又称附加资本或准备金.公积金分为盈余公积金和资本公积金.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住房公积金的这一定义包含以下五个方面的涵义:(1)住房公积金只在城镇建立,农村不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2)只有在职职工才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无工作的城镇居民不实行住房公积金制度,离退休职工也不实行住房公积金制度。(3)住房公积金由两部分组成,一部分由职工所在单位缴存,另一部分由职工个人缴存,职工个人缴存部分由单位代扣后,连同单位缴存部分一并缴存到住房公积金个人帐户内。(4)住房公积金缴存的长期性。住房公积金制度一经建立,职工在职期间必须不间断地按规定缴存,除职工离退休或发生《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的其他情形外,不得中止和中断。体现了住房公积金的稳定性、统一性、规范性和强制性。(5)住房公积金是职工按规定存储起来的专项用于住房消费支出的个人住房储金,具有两个特征:一是积累性,即住房公积金虽然是职工工资的组成部分,但不以现金形式发放,并且必须存入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受委托银行开设的专户内,实行专户管理。二是专用性。住房公积金实行专款专用,存储期间只能按规定用于购、建、大修自住住房,或交纳房租。职工只有在离退休、死亡、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或户口迁出原居住城市时,才可提取本人帐户内的住房公积金。按目前我所在地区的规定是要求企业都应该给职员存这个的,不分国有和私营。公积金延伸:关于苏州工业园区所称公积金,是指由单位和员工共同缴纳的一项社会保障基金。苏州工业园区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补充规定:第一:园区公积金制度设A、B、C三类综合的社会保障计划。(一)A类综合保障计划:含员工基本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和住房保障等六类社会保障项目。(二)B类综合保障计划:含员工基本养老、医疗、失业、工伤和生育等五类社会保障项目。(三)C类综合保障计划:含员工基本养老、失业、工伤、大病住院医疗四类社会保障项目。C类保障计划为过渡性、临时性的综合保障计划,其终止时间视情况另行规定。第二:园区公积金制度中A、B、C三类综合社会保障计划适用范围如下:(一)A类综合社会保障计划主要适用于园区中新合作开发区内所有用人单位及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员工;中新合作开发区外各类用人单位可选择参加。(二)B类综合社会保障计划主要适用于园区中新合作开发区外各类用人单位及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员工。中新合作开发区内各类用人单位,经单位申请,园区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报园区公积金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选择参加。(三)C类综合社会保障计划主要适用于园区中新合作开发区外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及其员工、自谋职业人员。中新合作开发区内同类企业及人员,其它企业及人员经办理上款规定的审批手续后,可选择参加。第三:园区公积金制度按综合社会保障计划的分类,分设相应的公积金综合缴费比例,各用人单位除按单位全部员工月缴费基数的0.2%统一缴纳公积金工伤保险费外,分类综合缴费比例如下:(一)A类综合社会保障计划的公积金综合缴费比例为员工月缴费基数的44%,由用人单位及员工各按22%的比例对等缴交。(二)B类综合社会保障计划的公积金综合缴费比例为员工月缴费基数的36%,由用人单位及员工各按18%的比例对等缴交。(三)C类综合社会保障计划的公积金综合缴费比例为员工月缴费基数的28%,由用人单位及员工各按14%的比例对等缴交。住房公积金贷款办事指南(一)借款申请人咨询借款申请人至贷款经办部门或致电贷款经办部门进行住房公积金贷款咨询,准备住房公积金贷款相关材料。(二)借款申请人至贷款经办部门办理初审及相关评估1.借款申请人持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所需材料至贷款经办部门进行公积金贷款初审。2.按照规定需要对借款申请人进行个人信用评估的,借款申请人需在贷款经办部门工作人员的监督下在信用评估《授权书》上签字。3.贷款经办部门工作人员打印相关单据,并告知借款申请人如何办理下一步手续。4.按规定需要对借款申请人所购房屋进行评估的,贷款经办部门工作人员同时向借款申请人开具《抵押物评估通知单》,借款申请人或委托代理人至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指定的评估机构申请抵押物评估。(三)借款申请人等待电话通知1.贷款经办部门工作人员依据借款申请人提供的贷款所需材料及有关机构的评估结果进行复审,对于需要与借款申请人进行电话沟通的,工作人员将通过借款申请人提供的联系方式与借款申请人进行电话核实、确认。2.对于借款申请人选择的担保方式为担保中心担保的,在担保审核通过后,担保中心工作人员将通知借款申请人办理贷款相关合同签字手续的时间、需要携带的资料及所需交纳的担保服务费;对于借款申请人选择的担保方式为非担保中心担保的,根据不同担保方式办理完毕相关手续后,贷款经办部门工作人员将通知借款申请人办理贷款相关合同签字手续的时间及所需材料。(四)借款申请人在相关合同上签字1.借款申请人根据电话通知的面签时间,持住房公积金贷款面签所需材料到贷款经办部门办理签字手续,对于需要缴纳评估费及担保费的借款申请人需先到指定柜台缴纳费用并领取发票。2.借款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抵押人、出质人在贷款经办部门工作人员的指导下完成《借款合同》等相关合同单据的签字手续。(五)银行放款借款申请人等待银行放款后到银行领取借款人相关合同单据。(六)按月还款借款申请人按照《借款合同》的约定,按月进行贷款的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需要资料1.商品房住房公积金贷款需提供的材料(1)借款人及参贷人(共同还款人、担保人)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和共同还款承诺书;(2)婚姻状况证明(已婚的提供结婚证复印件,其他情况由所在单位或派出所出具证明);(3)合法的商品房购房合同或协议;(4)借款人及参贷人所在单位提供的个人资信证明;(5)借款人已交付不低于30%购房款的有效凭据;(6)有效的担保证明;(7)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期房楼盘,必须是由开发商与受委托银行签订按揭协议的楼盘,借款人可通过按揭银行办理贷款手续。2.二手房公积金贷款应提供的材料二手房办理是以所购住房做抵押担保,在提供上述资料基础上须补充以下资料:(1)卖方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2)房产证原件和复印件;(3)由公积金管理中心认可的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4)由公积金管理中心认可的中介机构与买卖双方签订的三方协议;(5)由区级以上房产交易部门进行抵押登记。二手房公积金贷款可到受委托银行办理。3.单位集资建房公积金贷款应提供的材料单位集资建房由单位集中办理,集资建房单位在向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出申请时应提供以下资料:(1)发展计划委员会的立项批复;(2)国有土地使用证;(3)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4)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5)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材料审批通过后,公积金管理中心与集资建房单位按照担保法的有关规定签订《协议书》或《担保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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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0****2823

    2014-02-14 00:00:00

    首付款是房屋购买时的第一笔预付款,一般情况下数额应当在总房价的千分之五以内,双方在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或出售合同后,首付款应即时返还或抵充房价。购房者在支付首付款后,不购买预订房屋的,首付款按预订协议约定的办法处理,但属下列情况,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全额返还购房者支付的首付款:(1)房地产开发企业未签订书面协议收取订金的;(2)签订的书面协议对订金的处理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也称为公积金,公积金是指职工住房公积金是一种义务性的、强制性的个人长期住房储蓄基金。职工个人每月按一定比例扣缴工资,所在单位每月拿出相等金额,两数相加,存入职工个人账户。此项储蓄基金归职工个人所有。建立职工住房公积金是为解决职工住房建设投资基金和职工个人买房、建房及缴纳新增加房租之用。但此房屋公积金不能抵交住房租金,不得上市流通。如有结余,可存入房改金融机构,作为职工个人住房基金,单位不能挪作他用。如职工住房已解决,到退休时,可连本息一起支取归退休职工个人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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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7****4028

    2014-02-14 00:00:00

    能取但必须等到你退休了会自动给你的否则不可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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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5****4443

    2014-02-15 00:00:00

    公积金又称公司的储备金,是指公司为增强自身财产能力,扩大生产经营和预防意外亏损,依法从公司利润中提取的一种款项,不作为股利分配的部分所得或收益。公积金管理中心尚不接受个人业务,只对企事业单位。因此你个人是无法缴纳住房公积金的,需要有工作单位,然后由单位代为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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