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规定房产证办理不能超过多长时间
共4个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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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0****3413
2023-07-25 10:52:26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规定,由于出卖人的原因,买受人在下列期限届满未能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除当事人有特殊约定外,出卖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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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
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尚未建成房屋的,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
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已竣工房屋的,自合同订立之日起90日。
如果买受人与出卖人约定了办理房屋权属登记的期限,买受人未按照约定去办理登记,出卖人不需要承担责任。如果是因为出卖人的原因导致买受人无法按照约定的期限办理房屋权属登记,出卖人需要承担违约责任。
其他3条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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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5****5124
2023-07-25 21:41:34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要求,因为出卖人缘故,买受人在以下期限期满无法获得房屋权属证书的,除被告方有特别约定外,出卖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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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买卖合同书约定办理房屋使用权注册登记的期限;
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还没有完工房屋的,自房屋投入使用之日起90日;
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已完工房屋的,自合同生效之日起90日。
假如买受人与出卖人约定了申请办理房屋权属登记的期限,买受人没有按照约定去办理相关手续,出卖的人都不必须负责任。如果因为出卖人原因造成的买受人没法依照约定的期限申请办理房屋权属登记,出卖人需承担赔偿责任。 -
135****5247
2023-07-25 16:03:3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出卖人在下列期限届满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的,出卖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但当事人有特殊约定的除外: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房屋所有权登记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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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2****4902
2023-07-25 12:16:56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买受人在下列期限届满后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的,除当事人有特殊协议外,卖方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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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房屋所有权登记期限;
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未建成房屋的,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
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已竣工房屋的,自合同签订之日起90日内。
买受人与卖方约定房屋所有权登记期限的,买受人未按照约定登记的,卖方不承担责任。买受人因卖方原因不能按照约定的期限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卖方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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