恩施市对住宅小区商铺管理方法和物业费收取 商铺 住宅小区 物业费收取

日期:2015-11-10 16:41:44     提问者:132****8445    

1个回答

  • 138****5885

    2015-11-10 18:27:11

    您好,城区各物业服务企业、房地产开发企业: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04号)、《湖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鄂价房服〔2007〕107号)、《湖北省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鄂价工服规〔2013〕83号)、《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物业管理办法》(恩施州政规〔2010〕6号)、《恩施州普通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等级标准(试行)》(州建发〔2011〕11号)等有关规定,经研究并报市人民政府同意,特制定恩施城区普通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指导价格,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普通住宅的范围
    普通住宅就是指除别墅区、非住宅区、高级公寓、酒店式公寓以外的普通商品住房(含保障性住房)(以下简称普通住宅)。
    二、物业服务收费包括综合管理服务费、停车服务费和特约服务费。由物业企业管理的普通住宅小区物业综合管理服务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停车收费实行政府定价。恩施城区普通住宅小区综合管理服务费收费标准,根据物业服务等级,按照多层住宅、高层住宅分类制定指导价格(详见附件一);普通住宅小区内符合规划标准的封闭式共用车库和露天停车场(停车位),由物业服务企业人员提供管理服务的,其停车服务费根据车型和服务质量分类实行政府定价管理(详见附件二)。小区物业综合管理的具体收费标准由物业服务企业在指导价的范围内与业主、业主委员会或建设单位合同约定。其它物业服务项目及非普通住宅小区的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收费标准由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合同约定。
    三、综合管理服务费包括:清扫保洁及清运;绿化养护;秩序维护;公共照明、通风、供电、给排水、电梯等共用设施设备运行、小修、养护所发生的人工、原辅材料费用等。
    停车服务费:是指为维护保养停车场地设备设施、相关道路及管理所发生的人工、原辅材料费等。
    特约服务费:指物业服务企业受业主委托提供的户内维修、家政服务等收取的费用。特约服务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由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协商确定。
    四、开发建设单位与物业买受人签订买卖合同前,应根据《恩施州普通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等级标准(试行)》的规定及对应的等级收费标准招标确定前期物业服务企业,并将中标的物业服务企业、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及提供的服务内容在物业买卖合同中予以明示。已成立业主委员会并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
    五、物业服务企业受聘实施物业服务后,应以住宅小区或物业服务区域为单位,及时向价格主管部门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申报服务等级,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会同价格等有关部门和单位,依据《恩施州普通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等级标准(试行)》审定服务等级。物业服务企业根据审定的服务等级和收费指导价格到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湖北省服务价格监审证》后,方可实施收费。
    六、纳入物业管理范围的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因开发建设单位原因未按时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由开发建设单位按规定全额交纳。已购买未入住的业主按小区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70%交纳。
    七、物业服务企业托管的零星住宅楼和对住宅小区等级评定达不到三级标准的,由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在三级收费标准以下协商确定,并在价格部门办理相关收费手续。
    八、业主对房屋进行装修的,物业服务企业应与业主或装修企业签订装修管理协议,约定有关责任义务及注意事项,可按装修保证金(押金)在不超过2000元/户之内约定,装修工人出入证工本费按5元/证标准计收。装修工程竣工并经业主、物业服务企业检查验收合格后物业服务企业应在90天内退还装修保证金(押金)。
    九、物业服务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环卫、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向最终用户收取有关费用。物业服务企业接受委托代收上述有关费用的,可向委托单位收取手续费,不得向业主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
    十、物业服务企业对低收入、弱势群体物业服务要实行优惠政策,对依靠民政部门补助生活费的下岗职工、特困职工、低保户的物业服务费,凭有效证件由物业服务企业减半收取,对五保户免收物业服务费。
    十一、物业服务企业应按照《物业服务收费明码标价规定》(发改价检〔2004〕1428号)实行明码标价,在物业服务区内的显著位置,将服务内容、服务标准以及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进行公示。
    十二、物业服务企业要加强管理,降低成本,切实为业主提供质价相符的服务。对只收费不服务或少服务、不实行明码标价、自立项目或擅自提高标准乱收费,侵害业主利益的各种价格违法行为,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予以查处,并相应降低服务收费等级。
    十三、本次公布的恩施城区普通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指导价格自2014年12月1日起试行两年。
    恩施城区各物业服务企业接此通知后,严格按照文件规定执行,原恩施州、恩施市物价局对各物业服务企业批复的收费文件废止。
    更多详细信息你可以直接在百度搜索。
    希望能帮到您,望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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