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贷担保人如何自保

发布时间:2021-04-27 17:12:48

作者:lanbi

来源:楼盘网

文章摘要: 在贷款买房过程中,难免会出现房贷担保的情况,对于房贷担保人来说,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

我国《担保法》第四条规定:“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时,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反担保就是专为担保之债而设立的担保。在债务人要求为其作担保时,担保人有权要求其提供相应的人或物作为其承担担保责任的前提条件。

反担保的设立实质上是为担保责任进行分担,在担保责任较重的合同中,反担保责任设立越大,各担保人承担的担保责任就越小,其财产损失的风险也相对减少。

实际上,做贷款担保人的风险都是非常大的,各位担保人在为他人作担保时,建议贷款担保人学会“自保”,要求被担保人提供反担保来自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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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人在担保期间不用承担什么责任

生活中很多时候,如果我们要进行借款的话是可以存在担保人的,如果在借款人无法偿还的情况下就会由担保人承担责任,但是在一些特殊情况下,担保人在担保期间是可以不用承担责任的,对于这个问题大家应该不是很清楚,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以下几种情况担保人是可以不用承担责任的。

1、担保期间,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的,应当取得担保人书面同意,担保人对未经其同意转让的债务,不再承担担保责任。

2、担保法第三十条规定:主合同债权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担保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担保的,担保人不承担民事责任。主合同当事人双方串通,骗取担保人提供担保的,担保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3、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的,应当取得担保人书面同意,未经担保人书面同意的,担保人不再承担担保责任。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执行。

4、《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条的规定:“主合同无效而导致担保合同无效,担保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5、超出“担保责任期限”担保也有“有效期”,法律条文中对有效期叫“担保期间”。逾此期限,债权人未提起上述主张的,担保人则不再承担担保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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