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宅基地可以盖几层

发布时间:2020-05-27 15:52:38

作者:tanqian

来源:楼盘网

文章摘要: 农村宅基地在出售给非集体经济组织人员的,所签署的购房合同无效。买受人可要求出售方返还所有款项,并赔偿相应的损失。

农村宅基地个人不得承揽3层及以上、建筑面积300平方米及以上或者跨度6米及以上的农村住房建设。凡是达到以上条件之一的,应当委托建筑施工企业、劳务分包企业承担施工,并向乡(镇)人民政府申报,纳入工程质量监督。

根据规定,建房的村民需要向村委会提出建房申请,并通过村民会议。之后拿着原有宅基地的使用证明、户籍证明、要盖房子的施工图或方案图、村民委员会的书面意见等材料去乡(镇)政府审批,拿到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就能安心的盖房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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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宅基地房屋能否买卖?

1、本村村民之间的房屋买卖。

一般情况下,基于买卖双方均是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法律并不禁止这种房屋买卖。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土地管理法》第62条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如村民在本村已拥有一处宅基地,则法律是禁止其再拥有其它宅基地。根据“地随房走”的规则,尽管宅基地流转有一定限制,但它可以随房屋一同转让,房屋的买卖实质上也涉及到宅基地的流转。因此,本村村民之间的房屋买卖仍须受《土地管理法》第62条一户一宅的限制。

2、城镇居民向农村村民购买房屋。

这种买卖应属无效。但是,这种买卖最常见,特别是在城市房价高企的近几年,城镇居民宁愿冒着较大风险仍向农村村民购买宅基地自建房屋或直接购买农村房屋。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农村的宅基地属集体所有,只有拥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这一身份,才有权利享有宅基地使用权。可见,宅基地使用权是一种带有社会福利性质的权利,城镇居民不具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无权使用农村宅基地。这种房屋买卖行为违反了法律关于宅基地使用的主体是农村村民的规定,侵害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应属无效行为。因此,购买方应向出卖方返还宅基地或房屋,出卖方则向购买方返还购地款或购房款。如果涉及到购买方购买宅基地后自建房屋的,购买方连地与房屋一并返还,出卖方按房屋造价对购买方进行经济补偿。

3、本村村民与外村村民之间的房屋买卖。

如上述,虽然同是农村村民,但是由于其各自归属于不同的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因此,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不能享受该集体经济组织基于成员身份而赋予的宅基地使用权,否则侵害了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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