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为您搜索到19条关于“房屋承租人”的问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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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承租人拒不缴纳房租又不退房,怎么办
答:你好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对方给付租金。望采纳,谢谢
2016-07-02 21:38: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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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承租人可否以侵犯优先购买权为由提出异议登记?
答:首先,这一承租人所提出的申请并不是异议登记申请。异议登记是当事人认为登记簿上已经记载的事项(登记已经完成)有错误,而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又不愿意更正时才提出的。在本例中,承租人对出租人的房屋所有权并无异议,并没有认为登记簿记载的内容有错误,只是提出房主出卖房屋没有征求他的意见而侵犯了他的优先购买权。承租人要求登记机构停止办理该项转移登记,但这一转移登记尚未完成,买受人的权利还没有在登记簿上进行记载,所以谈不上记载错误。据此,房屋承租人提出的是产权异议而并非异议登记申请,因而,本例中无论承租人是否办理过登记备案(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是房屋管理部门的一项管理手段,是备案而并非物权登记。房屋租赁合同是否登记备案,对合同的效力并无影响),申请异议登记不该受理。其次,承租人以侵犯优先购买权为由提出产权异议,不能成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18条曾规定:“出租人出卖出租房屋,应提前三个月通知承租人,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出租人未按此规定出卖房屋的,承租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宣告该房屋买卖无效。”如果这一规定仍然生效,承租人可以以此为由提出产权异议。但因《物权法》并未将优先购买权规定为物权,该权利因此并不是“对世权”,不能以此对抗第三人。正由于该条规定与《物权法》的规定有冲突。在2008年12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以法释[2008]15号文废止了这一条规定。2009年7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又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9]11号)第21条规定:“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未在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或者存在其他侵害承租人优先购买权情形,承租人请求出租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请求确认出租人与第三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按《合同渤第230条规定关于“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的规定,出租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这是出租人应尽的责任。如果出租人没有在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仍然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前述法释[2009]11号文也对此做了规定,但不会依此而影响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所以,不能以侵犯优先购买权作为产权异议成立的理由。承租人如坚持要阻止该项转移登记,可及时向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此外,《合同法》第229条规定:承租的房屋被出租人卖给第三人并不影响原租赁合同的效力。
2015-09-23 20:25: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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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承租人去世变更有时间限制吗
答:您好,公租房变更承租人条件1、原承租人死亡或外迁;2、与原承租人为同一户籍;3、是原承租人的家庭成员;4、与原承租人共同居住二年以上;5、没有其他住房。公租房变更承租人准备材料(一)申请人户籍簿及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图章;(二)公有住房租赁合同;(三)承租人死亡的,提交死亡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四)户籍迁出本市的,提交户籍注销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五)承租人配偶、子女、父母等共同签的同意过户协议公证书;(六)过户申请书。办理流程1 承租家庭推举一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承租人,填写变更书面申请,明确变更原因。产权单位核定家庭各项费用均已结清后,收齐承租人身份证、户口本、租赁合同、死亡证明、共同申请人同意变更意见书等材料后,报送到承租家庭原申请户籍所在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审核。2 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组织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对家庭申请情况进行复核,家庭仍符合配租条件的,应在公共租赁住房小区公示10日。公示无异议的,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应在15日内将同意变更意见反馈给产权单位;公示有异议的,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组织相关部门进行复核。3 产权单位在接到反馈意见5日内,为家庭办理承租人变更手续,租赁期限为原合同剩余期限。4 经复核,家庭不再符合配租条件的,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按照相关规定作出取消家庭保障资格的决定,并在15日内将处理结果书面告知产权单位。 望采纳谢谢
2015-11-13 14:24: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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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一方承租人是哥哥有补偿吗?由于妹的丈夫过错离婚,房屋承租人是哥哥,动迁男方有份吗?
答:你好,婚前购的商品房,此处商品房指已经在婚前付清购房款,该房屋属于婚前购买房屋的一方所有;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房的处理:① 父母出资购买的房屋在婚前子女名下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② 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使用权性质的房屋由一方在婚前承租的、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购买的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不论房屋权属证书登记在夫妻哪方名下的,都是夫妻共同财产。婚前以一方名义购买的按揭商品房,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归还贷款的,在离婚时已经取得房屋完全产权的:① 婚前签订的商品房买卖买卖合同的那方是合同的当事人,合同的权利义务由该方承担;② 婚前由一方名义支付的首期属于支付方个人财产;③ 该房屋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增值部分属于夫妻双方共同共有;5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的,法院不对房屋的所有权作出判决,只能判决房屋由谁使用,等到取得所有权后另行起诉,解决最终的所有权归属问题。6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处理为:① 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② 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③ 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7对房屋增值部分的处理房地产因其土地的性,使得其与其他的商品不同,一般商品随使用时间的增加而贬职,而房地产有可能因种种原因增值,对于婚前购买的房屋,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房屋增值部分因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而原始部分属于拥有产权的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8对生活困难方的帮助离婚时候一方如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属于生活苦难人员,另外一方要对其进行帮助,换句话说就是如离婚后一方无经济能力租赁房屋的,仍可以居住在离婚前的房屋内。
2015-08-20 10:5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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