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服用地和商住用地区别 区别 商住用地

日期:2022-08-22 09:15:28     提问者:135****72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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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33****7454

    2022-08-22 10:45:59

    商服用地和商住用地区别主要是商业用地是商服用地的一部分。一、商住用地是指国有土地出让的时候,因为规划土地的使用用途不同而划分为居住用地、工业用地、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商业、旅游、娱乐用地、综合或者其他用地。二、商服用地的范围:1、商业用地:商店、商场、各类批发、零售市场及其相应附属设施用地。2、金融保险用地:银行、保险、证券、信托、期货、信用社等用地。3、餐饮旅馆业用地:饭店、餐厅、酒吧、宾馆、旅馆、招待所、度假村等及其相应附属设施用地。4、其他商服用地:写字楼、商业性办公楼和企业厂区外独立的办公楼用地;旅行社、运动保健休闲设施、夜总会、歌舞厅、俱乐部、高尔夫球场、加油站、洗车场、洗染店、废旧物资回收站、维修网点、照相、理发、洗浴等服务设施用地。法律依据《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十二条土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确定:(一)居住用地七十年;(二)工业用地五十年;(三)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五十年;(四)商业、旅游、娱乐用地四十年;(五)综合或者其他用地五十年。第四十五条符合下列条件的,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批准,其划拨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可以转让、出租、抵押:(一)土地使用者为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二)领有国有土地使用证;(三)具有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合法的产权证明;(四)依照本条例第二章的规定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当地市、县人民政府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者以转让、出租、抵押所获效益抵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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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8****6115

    2022-08-22 12:46:27

    商住用地和商住楼用地差别通常是商业服务用地是商住用地的一部分。一、商住楼用地就是指国有土地出让出让时,由于整体规划土地的应用主要用途不同而划分成定居用地、工业生产用地、文化教育、高新科技、文化艺术、环境卫生、体育运动用地、商业服务、度假旅游、游戏娱乐用地、综合性或者其它用地。二、商住用地的范畴:1、商业服务用地:店铺、大型商场、各种批发价、零售市场以及相对应附设设施用地。2、金融互联网用地:金融机构、商业保险、证劵、私募基金、期货交易、农村信用社等用地。3、餐馆旅馆业用地:餐馆、饭店、夜店、娱乐会所、宾馆、旅社、休闲度假村等以及相对应附设设施用地。4、别的商住用地:办公楼、盈利性写字楼与企业工厂外独立写字楼用地;旅游社、运动保健休闲娱乐设施、商务ktv、KTV、俱乐部队、高尔夫练习场、加气站、洗车店、洗染店、再生资源回收站、维修网点、拍照、剪发、洗澡等工作设施用地。法律规定《城区国有制土地使用权出让和出让暂行规定》第十二条土地使用权出让最大期限按下列主要用途明确:(一)定居用地七十年;(二)工业生产用地五十年;(三)文化教育、高新科技、文化艺术、环境卫生、体育运动用地五十年;(四)商业服务、度假旅游、游戏娱乐用地四十年;(五)综合性或者其它用地五十年。第四十五条合乎以下条件的,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准许,其划转土地使用权和地面房屋建筑、别的附属物使用权能够出让、租赁、质押:(一)土地资源使用人为公司、公司、其他经济组织及个人;(二)有着国有制土地使用权证;(三)具备地面上房屋建筑、别的附属物合法的房屋产权证明;(四)按照本条例第二章的相关规定签署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向当地市、县人民政府补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甚至以出让、租赁、质押所获经济效益抵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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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7****5944

    2022-08-22 13:56:08

    商业用地和商业用地的区别主要是商业用地是商业用地的一部分。1、商业和住宅用地是指国有土地出让时,由于规划用地使用不同,分为住宅用地、工业用地、教育用地、科技用地、文化用地、卫生用地、体育用地、商业用地、旅游用地、娱乐用地、综合用地或其他用地。2.商业用地范围:1。商业用地:商店、商场、批发、零售市场及其相应的附属设施。金融保险用地:银行、保险、证券、信托、期货、信用社等。3.餐饮酒店业用地:酒店、餐厅、酒吧、酒店、酒店、招待所、度假村等。4、其他商业用地:办公楼、商业办公楼、企业厂区外独立办公楼用地;旅行社、体育保健休闲设施、夜总会、歌舞厅、俱乐部、高尔夫球场、加油站、洗车场、洗染店、废料回收站、维修网点、摄影、理发、洗澡等服务设施。法律依照《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暂行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确定土地使用权转让的最高年限:(1)居住用地70年;(2)工业用地50年;(3)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50年;(4)商业、旅游、娱乐用地40年;(5)综合或其他用地50年。第四十五条符合下列条件的,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和房地产管理部门批准,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件的所有权可以转让、出租、抵押:(1)土地使用者为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2)领取国有土地使用证;(3)具有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件的合法产权证书;(4)按照本条例第二章的规定签订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土地使用权县人民政府缴纳土地使用权转让金或者以转让、出租、抵押所获得的利益抵销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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